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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10:27:09  浏览:9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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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别序

王礼仁


【正文】

  一般之序,载于著作之首。然因拙著于出版之际,诸事汇聚,忙不暇接,未及写序。 [1]为补其遗缺,乃另著文以言未尽之意,是为别序。

  德国著名社会学者滕尼斯教授,将人类社会之结合关系,分为“共同社会”与“利益社会”。日本身份法之父中川善之助教授,则将人类社会之结合关系,分为“本质的结合关系”与“目的的结合关系”。 [2]台湾地区学者戴氏《亲属法》将亲属之共同生活分为保族生活与经济生活。 [3] 无论是“共同社会”,还是“本质的结合关系”或“保族生活”,都是指身份社会或身份关系的结合,它是与“利益社会”、“目的的结合关系”或“经济生活” 等财产关系相对应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 而“利益社会”、“目的的结合关系”或“经济生活”关系,则是一种利益结合关系或财产关系。目前,对于上述两种不同之社会结合关系,一般用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加以区别表述。

  民法学上关于“身份”的范围,学者有不同认识,由于拙著将“身份” 的范围界定在亲属法范围内,故本文所说的“身份”,当然是亲属法范围内的“身份”。所谓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是指法学研究的一种变化过程。这种变化过程的基本特征,就是由重视身份法(亲属法)到重视契约法(财产法),乃至忽视身份法的研究过程。

  由于整个社会的进步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则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应该说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法学研究是否符合这种社会运动的内部规律?是否与之同步?是否存在偏离其发展轨道的现象或顾此失彼?这些都值得反思。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学研究,与这种社会运动的内部规律不相协调,在民法研究领域里,忽视或轻视身份法研究,使身份法研究过于冷落,就是最明显的表现。尽管身份法研究在过去,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中取得了长足成就(这已有多位教授写过综述性回顾文章,我不再赘述),但身份法研究与财产法相比,是落后的;与身份关系的社会需求,是不适应的。在一定意义上说,身份法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与身份关系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

一、身份法研究现状令人堪忧

  目前,我国身份法研究的基本现状,有两个特征:一是整个民法研究领域(包括司法)的基本形势是重契约轻身份,即重财产法研究,轻身份法(亲属法)研究。二是在身份法领域也是重契约轻身份,即重身份财产研究,轻单纯身份关系研究。其具体表现为“两少一多”。

  (一)身份法出版物少

  在各种法学理论期刊中,很少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核心期刊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更是凤毛麟角。我随手翻阅了2008年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没有刊登一篇有关婚姻法的文章。在专著方面,研究亲属法的专著不多,有许多空白领域尚无人问津。至于研究单纯身份关系的专著更是空白。

  (二)身份法研究学者少

  由于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民法典,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律规范在立法上的分离现象,可能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民事法学的整体研究水平,造成了学术研究的分离(亲属法与其他民法分离)现象。又加之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影响,更加剧了财产法与身份法研究不平衡的距离。研究民法(狭义)者,不研究亲属法,民法研究存在严重的偏科现象。除长期研究亲属法的一些学者外,多数民法学者不研究亲属法。大多数民法学者,没有亲属法专著或论文,甚至有些民法学者对亲属法还是一个盲点,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一些重要刊物或新闻媒体上,也常常发表错误观点。诸如亲子关系不能推定;民法上的欺诈等无效民事行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婚姻等身份行为;甚至还有学者连人事诉讼最基本的特点和规律都不了解,著文建议取消离婚调解制度。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整个社会的运动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重契约轻身份),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共性,但像我国大陆如此轻视身份法的现象,尚不多见。在我国台湾,研究亲属法学者众多,不仅有戴氏三代研究亲属法者,还有史尚宽、王泽鉴等一批 “全才” 型民法学者。我国大陆民法学界,虽有“全才”型民法学者,如长期从事亲属法以外学科研究的学者杨立新教授、余延满教授亦有亲属法专著。但像史尚宽、王泽鉴这样熟谙财产法与身份法的大师级民法学者,还是不多。在外国民法学者中,偏科现象也没有我国如此严重。大凡一些知名学者,对财产法与身份法,均有比较全面的研究。如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卡尔·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都有关于亲属法的精辟论述。我国学者在研究民法总则的专著中,则少有提及亲属法者,民法总则几乎成为单纯的财产法总则。

  学术研究自由,无可非议。但重财产法,轻身份法,使亲属法轻到不可再轻的地步,其背后原因,值得反思。

  (三)身份案件审判问题多

  不仅出版业、学者对身份法研究不重视,司法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身份法的研究也不够。在最高人民法院多年的科研项目中,一直没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调研课题。在整个司法领域也存在轻身份法,重财产法的现象。因而,婚姻等身份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问题很多。

  我对本市近年的二审婚姻案件进行了分析,竟然发现有80%的上诉婚姻案件,属于“问题案件”。也就是说,有80%的上诉婚姻案件在审判程序或处理结果上存在问题。 [4]当然,这些“问题婚姻案”,并非都是错案,主要是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而其中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审判程序上,将婚姻等身份关系诉讼完全等同于一般财产诉讼,忽视其人事诉讼的特点;二是将民法总则的有关原则,完全适用于婚姻等身份案件。此外,适用婚姻法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将婚姻诉讼等同于一般财产诉讼,忽视人事诉讼色彩

  不少法官不知道有什么是“人事诉讼”,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根本没有区分财产诉讼与人事诉讼,将身份关系诉讼等同于一般财产诉讼,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忽视婚姻案件职权主义诉讼的特点或色彩。

  (1)法官不依职权收集证据,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定案

  具体表现在:其一,在证据收集上,一律实行一般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对于该依职权主动调查的婚姻事实,不依职权主动调查,完全凭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定案。其二,对庭审中涉及的重要婚姻事实,则往往以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否认。对案件的真实事实或真正的离婚原因,没有揭示;对潜在的矛盾没有解决。其三,对于婚姻案件中的举证期限,也死抠一般诉讼的“证据失权”制度,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大都以“证据失权”为由,不予采纳。还有的认为,一审没有提出的婚姻事实或证据,二审不能提出。其四,对于当事人要求法官调查的证据,也以不属于职权调查范围为由,不予调查。如对婚姻有效与无效不调查;对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不调查;对一方提出另一方有重婚或同居的事实不调查;对一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不调查;对一方提出另一方有婚外情的事实或线索,更不调查和核对;等等。

  由于一切全凭当事人举证定案,不仅导致许多案件都以当事人的证据不力而不予认定。还有不少离婚判决,完全依靠两、三张纸的开庭笔录定案,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几个很单薄的证据定案。有的离婚案件,甚至简短的离谱。比如一个离婚判决的事实部分,不到150个字(最短的只有122个字),竟然就解决一个三、五年,甚至几十年的婚姻。

  (2)法官不斟酌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对自认、认诺等处理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但对“认诺”、“不争事实”如何认定和处理,没有规定。在婚姻案件中,法院能否斟酌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不仅在自认的适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认诺”、“不争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上是按照处理财产案件的规则处理的。法官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更未加斟酌。如婚姻是否有效与无效或成立与不成立的事实,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都不加斟酌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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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支援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规章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口径、统一监督,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部门、单位、系统支援灾区的物资、款项,以及开展救灾工作的经费支出都要报送滨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川办”)备案。
  第三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受赠人”)包括:
  (一)市民政局;
  (二)市红十字会;
  (三)市慈善总会;
  (四)其他合法的受赠组织。
  第四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有:(一)民政部门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二)慈善总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三)红十字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四)政府用于抗震救灾的财政专项资金;(五)其他合法渠道接收的用于救灾的资金和物资。
  第五条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受赠人都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抗震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上级部门指定的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物资款项;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七条 在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市援川办办公场所、设备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等工作经费一概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由市援川办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市财政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
  第八条 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进行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由采购单位填写《滨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申购审批表》,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成立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谈判),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采购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要求,规范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结果,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救灾物资调拨。根据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统一的调拨指令,由市援川办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报上级审批。待上级签章同意后,由市援川办组织运输单位持《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将物资直接发往救灾援助地。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支付程序:
  (一)填报支付呈批表。市援川办物资调拨组或捐赠接收组,根据救灾物资采购情况或需捐款数额,填写《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附后)。呈批单要注明以下内容:
  1.支付的具体金额;
  2.支付的具体内容;
  3.支付资金的来源渠道;
  4.资金支付到达的企业或单位;
  5.支付的时限要求。其中,支付渠道包括:民政部门接收捐款、慈善总会接收捐款、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县(区)接收捐款、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其他渠道安排;资金支付到达企业(单位)是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包括: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开户名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汇款附加说明等。《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一式三联),市援川办一份,拨款单位一份,备查留存一份。
  (二)审核报批。由市财政局派驻人员对资金支付渠道进行审核,然后市援川办负责人对呈批单的支付项目、支付渠道、支付资金数额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根据《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审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支付捐赠资金。
  市直各部门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物资和款项支出,一律通过市援川办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报申请,根据市领导指示意见快速办理。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救灾物资运送(或运输)单位将救灾物资运达救灾受援地时,经受援地负责人、工作人员验收后,要主动索取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送达单(或证明)应载明物资名称、数量、完损状况、送达时间、送达人等有关内容。物资送达后,送达单应交市援川办留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第十三条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严肃纪律、强化检查,对物资采购等项目,凡条件允许的,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援川办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我市发生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交管]
[文 号:[2000]66号 ]
[颁布时间:2000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当前,公路上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交通管理
的难点。近几年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超载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但
超载问题并未从根本得到解决,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决定,结合
创建平安大道工作,针对公路机动车超载违章问题,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进
行强化宣传教育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超载违章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整治超载违章的紧迫感

  超载违章尤其是严重超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直
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毁坏公路路面,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使国
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大力整治超载问题,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要充分认识超载违章的危害性和治理超载问题的重要性,抓住创建平安大道活动的有
利契机,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下,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违章的管理力度,完善各项措施,为今后综合治理超载违章创
造条件。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宣传,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工作。

  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并且与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了降低整治工作的难度,避免负面效应,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交管部
门要正确运用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这两手,有步骤、讲策略地开展治理工作。为此,
治理工作从5月到7月,集中用三个月的时间,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5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教育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并贯穿始终。5月份集中宣传违章超载的危害性和加强对超载违章管理的必要性,增
强群众特别是广大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提高有关单位和驾驶人
员拒绝超载的自觉性,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准备。要组织民警深
入运输单位、运输户进行宣传动员,督促擅自改装车辆载重量的车主自行拆除改装,
恢复原状。三是要加强源头管理。车管部门要严格车辆改装审批制度,严禁车辆进行
下列变更、改装: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除外)
   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基本技术参数;
  2、车辆的外廓尺寸;
  3、载货车辆改栽客车辆,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
  4、增加核定载客人数或载客质量;
  5、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
  6、其他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变更、改装。各地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
》(试行)的规定,结合机动车年度检验,对辖区大型客、货车改装情况进行普查。
重点对车主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改装进行一次清理。对擅自改装的,一律纠正,督促
车主限期恢复原状。四是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熟悉处罚超载违章涉及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等有关规定,为第二阶段的路面执法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路检路查阶段。本阶段主要通过路检路查,对超
载违章进行严格管理。一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超载车辆的驾驶员,严格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45号)的规定,对其违章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还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对路检路查中发现违反变更、改装规定的车辆,不作当场处理
,进行登记,通知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成车主改正,或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二是实行辖区责任制。各地要看好“自家”门。管住“自家”车,把住本地超载车辆出
门关。三是要加强省际间沟通协作。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要及时将本地查处外省(
区、市)严重超载车辆和非法变更、改装车辆的情况汇总通知相关省(区、市),同时
报我局。

三、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和支持。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积极与交通、纠风等相
关部门联系,取得配合,协调行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综合治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形式多样、深入广泛的宣传、座谈和走访等活动,使社会各
界特别是运输企业、车主和驾驶员认识到,加强对超载违章行为的管理,是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是创
建平安大道的重要内容。通过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维护稳定和此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和新闻单位介绍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把握政策界限,做好服务工作

  严格管理超载违章,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公
正、文明执法。执行处罚时,适用法规正确,手续齐全。执法中,要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发生侵害群众正当利益的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专门走访运输单位特别是大型运输企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对企业自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无
论是加强源头管理还是加强路面执法,都要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以耐心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取信于民,避免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信息报告,完善规章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超载违章问题的调研分析,对实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形成超
载违章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应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文字材料及时上报。对一
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及时总结,形成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注意把综合治理的有效做法,报
请政府形成正常工作机制。这项工作结束后,请各地于8月15日前向我局写出专题总结
报告。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立即作出部署。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