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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暴露的必然性分析/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37:33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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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暴露的必然性分析

李钢


  一方面党中央及各地党委、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各领域、各岗位、各级别干部“前腐后继”,一片“无畏就义”的景象甚为壮观。当前腐败最重要的趋势是“一把手”成为贪污腐败渎职犯罪的重灾区,一些资料数据显示,“一把手”犯案比例超过50%。腐败现象的一大特点是,向两头发展:一方面是涉案人员级别升高、涉案金额增大、‘群蛀’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就是向基层渗透,向非领导干部的人员渗透。国内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凑攵缘鼻暗母?苄问坪吞氐悖?岢隽 “腐败落势化”新概念。腐败落势化就是指腐败现象从较高的职位向下落,向各层级甚至基层渗透。笔者欲从人性的趋利性、人际关系网的扩张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腐败行为的暴露必然性进行研究论证,以警醒广大腐败分子,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三思后行,莫入歧途;同时也希望借此引起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落实“严是爱,宽是害”的初衷,真正爱护、挽救我们党辛苦培养起来的各级干部。

一、 腐败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腐败行为就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益冲突中以个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将公共权力或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以谋取个人私利,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其本质就是公共权力寻租者与利益追逐者之间为非法谋取双方利益的合意与合作,其主要以人际交往为平台,以利益需求为动机。
  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以权谋私。这样的人大多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此种类型以内部人员勾结,以隐瞒、骗取、盗取为主要手段;二是权财交易。公共权力掌握者与利益追逐者之间达成合意,合谋寻找体制漏洞,通过掌权者的运作为利益者谋取利益,而由利益者支付掌权者财物。具体的交易形式即包括支付金钱、礼物、不动产等实物,也包括金融资产、可以用金钱来定价的美色、服务等无形物。一切腐败行为都是腐败分子之间或者腐败分子与利益者之间,以违法违规使用公共权力为手段,以各自满足个人欲望为目的的合意与合作。从人际交往学上来分析,腐败行为就是腐败分子与腐败参与者之间为实现以权谋私、权财交易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互动行为。腐败必须建立在人与人的交往、合意、合作基础上,对腐败的认识就离不开对人际交往的分析。

二、 人的趋利性和人际交往扩张性分析。
  人人都有趋利的特性,这是所有人的共性,否认这一点的人并不会抛弃自己的趋利性,而是想欺骗他人。人性趋利不仅是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也是人的心理需要,同时又是社会获得发展的生生不息的强大内在动力。事实说明,物欲需要用精神来控制,但完全阻断又是无法实现的;既对物欲加以合理的控制,又允许其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满足,这才是恰当的方式。
  邓小平曾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既然人的趋利性带有共性,人的趋利性又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公权与私权间利益冲突的必然性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制度体系总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开始活跃,继而膨胀;获取利益越多,欲望冲破制度约束的动力也越大,腐败产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无论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还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其人性中都存在善与恶的交织,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本性是不可否认的,善与恶的此消彼长依赖于所受教育、对善与恶的认识和取舍、所处的生活环境和交友圈子等因素。人同时又有类聚的习性,相同价值取向和兴趣爱好的人比较容易沟通、交往,从而形成自己的小圈子。一旦以个人私利为首要选择的人员有机会相识,便会臭味相投、物以类聚,甚至会为了达成谋取私利的目的而煞费苦心创造相识的机会。一旦此类人群形成小圈子便会互为催化剂,点燃趋利的发动机,变本加厉地追逐个人私利。而人的趋利性决定了人的欲望是没有界限的,对私利的追逐也是很难停止的,对于曾实现过非法欲望、享受过权财交易甜头的人就更难停止。
  基于人的社会性和趋利性特征,人都会以自我为中心或者以他人为中心不断将人际关系网向外扩散,使不同的人际关系网迅速延伸和相互交织。掌握公共权力者不断跟更多的利益追逐者交往,一旦找到合适的机会便会实施合谋、合作以权谋私行为;而利益追逐者也会不断跟更多的掌权者交往,寻找更多谋取私利的机会,满足各自逐利的心理需求。一张围绕私利的获取而展开的复杂、严密的关系网络形成,它是由许许多多的关系网交叉编织而成,每个参与其中的个体就如同关系网络的一个节点,渺小但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节点的暴露就会牵连任何一个其他节点,这在理论上来说是绝对的。近些年所查处的串案、窝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往往是一人事发便会牵出一串、一窝,而且某些案件的打击面比较窄,并不是因为无法扒出萝卜带出泥,而是党委政府基于稳定和挽救干部等考虑的仁慈。所以,掌权者和利益追逐者必须重新认识自己在这张庞大网络中的角色和地位,纠正所谓“我知、他知、天知、地知”心理,摒弃掩耳盗铃式的侥幸心理和自我安慰,正确认识腐败必暴露的理论,为自己的前途、家庭的完整幸福考虑,管好自己的脑、控好自己的手、驾好自己的欲,莫贪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

三、从腐败形势分析。
  其一、目前腐败案件中尚以贿赂为主要形式,由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对合型违法违纪行为时的手段、力量有限,在获取证据时往往依赖一方的交代、检举揭发,而促使当事人主动交代、检举揭发的重要法宝就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有关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腐败参与者只要因某事暴露,基于趋利性的本能,为了减轻责任,权衡利弊后,往往会作出主动交代、检举揭发自己所参与、所知晓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情况,以他为中心或他参与的关系网络上的所有节点(包括掌权者和利益追逐者)都有暴露的危险,而且从理论上来看暴露是必然的。目前我们的法律对利益追逐者的处罚相对于掌权者来说要轻很多,而利益追逐者的逐利欲望是无穷尽的,他会像一台永远不知疲惫、永不停歇的机器一样不断要求掌权者利用职权满足他膨胀的欲望,一旦无法满足或者利益分配出现冲突,他就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恨、报复的目的而检举、揭发掌权者,以自己受较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代价满足自己报复的心理,这种或然性的因素更加巩固了腐败分子暴露的必然性。其二、以胡锦涛为中心的党中央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尽管当前依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一些领域的腐败易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些腐败案件没有得到查处,一些腐败分子得幸逍遥法外。但这只是我们实现制度反腐转型过程中的短暂现象,随着制度的健全、惩治力度的加大,我们的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必然会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并且会事无巨细地深挖一切线索,让所有腐败分子无所遁形。三、随着社会和网络监督的日益发展壮大,腐败关系网络的任何一个节点的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都有可能被群众和网络发现,暴露的缺口或许是手机、电脑、一言一行、亲人、朋友等等,凡是腐败分子所接触的人和物都是潜在的暴露缺口。一旦被群众和网络发现,就不仅仅是坏事传千里那么简单了,它可能会使腐败行为上至中央下至偏远山村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腐败分子自以为可靠的关系网和靠山瞬间坍塌、失效,自己也就只能扮演“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角色,从速、从快处置是必然结果,从而加速了腐败关系网络的暴露与瓦解。
综上所述,基于人的趋利性和人际交往扩张性的特点,再加上惩治腐败和社会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腐败行为的暴露将是必然的。广大腐败参与者或腐败潜在人员要认真权衡腐败暴露必然性的沉重成本与腐败肤浅性、短暂性、不稳定性的收益,为自己的前途命运、为家庭的幸福美满,自觉远离腐败,主动监督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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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还是数罪

王胜宇


〔案 例〕
  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经再三考虑,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甲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甲发现,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
〔剖 析〕
  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其中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的特征,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
〔重点把握〕
  关于罪数,应当掌握:(一)罪数的区分标准。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二)特殊一罪的各种情形。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形,除本题所涉及的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外,还存在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对此我国《刑法》尚无具体规定;对于惯犯我国刑法将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而非数罪。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胜宇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 [2006] 02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为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全州广大干部群众和国内外客商引进项目资金的积极性,加快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引进单个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社会公益事业性项目(不含国家投资项目和各类受援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200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州境内落户的州外境内或国外、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客商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或“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以及以并购、租赁等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社会公益事业性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企业、环保型企业或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金额的1.5 %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非高新技术的一类、二类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 %给予一次性奖励。非高新技术的三类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租赁、“三来一补”项目按实际缴纳地方税费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用担保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并购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缴纳地方财政实得收入新增部分的20%奖励给项目业主;对因项目增资扩股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的增加部分,3年内每年按30%奖励给项目业主。

若一个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中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一)招商引资的奖励资金均由主要受益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如数发放到位。

(二)同一外来投资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金份额。
(三)对非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四)对受单位指派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单位名义申请,其中奖金总额的40%奖给个人,60%奖给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对未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而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申请,均按社会自然人应得奖金总额的50%奖给个人。

五、奖励考核
(一)考核组织:成立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州招商局、州协作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在州招商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各县市相应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根据引进项目资金的不同性质,由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考核,年末提交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如下:
1、引进的项目在我州境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收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收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及复印件。
4、引进国内外资金(不含州内银行贷款及由州内财政和州属国有资产担保的其他贷款),需有银行进帐证明和财政、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收单位的书面认可。
6、引进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州办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积极鼓励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国内外正式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关心湘西发展、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导一批客商到我州考察、投资项目。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确定程序

由各县市招商局、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和其他州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再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由州人民政府与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可选择担任州内各类工业园区的经济顾问、相应副职等多种受聘形式,并享有一定的职务待遇。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派员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四)有权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和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

(五)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引导客商到州内投资考察,协助做好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六)参与由州人民政府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年会,参与由我州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重点产业和投资项目

围绕推进我州优势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节能工程。

(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四)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旅游业、大型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五、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对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实行年工作经费制。每个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年底或年初召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年会时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到位。年终对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代理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引进属于州级财政主要受益的招商项目,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代理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特殊奖励。

(四)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经费由州财政解决。

七、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管理

(一)州招商局负责管理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确定专人与代理人保持联系。

(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期限为2年。代理期满后,代理人有招商业绩、本人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州招商局申请续签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资格。

(三)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若以代理身份进行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活动,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州招商局将终止其代理权。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03〕30号)同时废止。

(二)本管理办法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