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淮安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调控经济、维护稳定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测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的具体项目进行补充,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和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完善监测手段,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的设备和网络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价格动态监测网络系统。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全市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警预报;
(四)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和建议情况;
(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情况下价格监测与预警预报应急机制。当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市场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及时科学分析和评价上报价格监测数据,每天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出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报送。
第九条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同时,对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加强对涉及居民基本生活、涉企及“三农”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与趋势分析。
第十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监测机构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反映当地的价格水平;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的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
(四)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相对稳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培训、指导和帮助;
(二)有权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其承担报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价格资料;
(三)有权拒绝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
(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出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监测调查证,使用规范、统一的价格监测表格或上报软件;
(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负责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价格监测资料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为社会和企业服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和预测信息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监测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对价格监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2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年度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年度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年度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年度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年度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年度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序|得 项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分 目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得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
评标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