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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02:34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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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采取裁决、调解、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的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纠纷的范围、方式、组织与程序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范围上具有特定性。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范围采取的是法定列举的模式。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对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权时,该行政机关才有法定的处理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就不享有法定的处理权。农村行政争议与一般的行政争议一样,在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上,也具有范围的特定性。如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单独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则必须是附带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法》还明确列举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时,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方式上具有多样性。我国有关法律在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概括性,一般只是概括性地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森林法》第17条)、“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法》第16条)等。当然,也有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如《水法》第56条、第57条分别规定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和“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法律只概括性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或“依法处理”的情形,事实上行政机关就具有了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可以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裁决”、“责令”、“确定”等处理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强制性的“调解”等处理方式。因此,行政机关处理农村的民事争议在手段上具有多样性,既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也可以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
  第三,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主体上具有法定性。在我国具有特定民事争议处理权的机关一般为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比如,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森林法》第17条)等。可见,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定性,且法律将纠纷的处理权主要赋予了人民政府。在农村行政纠纷的解决上,不管是村民自治权纠纷,还是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纠纷,其在纠纷解决主体上也明显具有法定性。
  第四,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程序上一般具有前置性。我国有关法律在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民事纠纷时,往往规定了先由纠纷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森林法》第17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行政复议法》第30条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出,在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纠纷上,也是采取行政解决强制前置制度。
  第五,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效力上一般具有非终局性。在现代社会中,解决纠纷的终局性机关应当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最终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切法律纠纷都应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对于纠纷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最终的裁决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属于法律争议,不管其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刑事争议,都应当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请求法院裁判之权利。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的功能定位上,基本体现了司法最终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范围的民事争议权限的同时,基本都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争议的解决往往也遵循司法最终的原则,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虽然明确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但仍然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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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9年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和部署,2009年电力企业继续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推进“上大压小”政策,不断优化电源结构,加强电网建设,加大二氧化硫治理力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关停小火电机组2617万千瓦,超额完成全年关停15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任务,“十一五”前四年,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6006万千瓦,提前并超额完成“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的任务;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厂供电标准煤耗为340克/千瓦时,比上年降低5克/千瓦时;全国电网线损率为6.72%,比上年减少0.07个百分点;全国电力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约为939.3万吨,提前实现“十一五”末电力二氧化硫排放951.7万吨的目标。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将2009年全国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有关工作。

附件:2009年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点击打开)  
http://www.serc.gov.cn/zwgk/dljc/201011/W020101101576614447523.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寄生虫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重点寄生虫病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

一、防治现状
寄生虫病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卫生问题。长期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重点寄生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完成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以下简称2004年全国调查)表明,土源性线虫感染率比1990年下降了63.65%,感染人数减少了近4亿人。但是由于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全国蠕虫感染率为21.38%,仍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源性线虫感染率高达20.07%~56.22%,部分省、自治区食源性寄生虫病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2004年全国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人数约为1.29亿,肝吸虫(华支睾吸虫)感染人数约为1249万,带绦虫感染人数约为55万人,包虫病患者约为38万人。另外,黑热病在新疆、甘肃和四川的部分地区流行仍较为严重,一些地区囊虫病(猪囊尾蚴病)、肺吸虫病(并殖吸虫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的血清学阳性率也比较高。受重点寄生虫病威胁的人群主要是妇女和儿童,病人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我国14岁以下儿童中,约有4825万儿童感染土源性线虫。我国寄生虫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9年报告中指出:“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土源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带来的损失占全部疾病负担的40%以上。发病多见于儿童,常引起营养不良、贫血、生长迟缓、智力受损,极易引发其它疾患”。寄生虫感染状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仍高达19.56%,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日本、80年代韩国的土源性线虫感染水平,这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包虫病、黑热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群众健康,阻碍农牧民脱贫致富,而且对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经济发展和边疆的稳定产生很大影响。肝吸虫病、带绦虫病等食源性寄生虫病已成为影响我国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加快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进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当前我国寄生虫病流行现状和防治需求,制订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确保我国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和指标
(一)总目标。
在2004年的基础上,全国蠕虫感染率到2010年底下降40%以上,到2015年底下降60%以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土源性线虫病、包虫病、肝吸虫病、带绦虫病和囊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在局部地区的流行,减少重点地区黑热病新发病例的发生。
(二)具体目标。
1、土源性线虫病。
在2004年的基础上,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在5%以下、5%~20%和2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2010年底分别下降30%、40%、50%以上;到2015年底分别下降60%、70%和80%以上。
2、包虫病。
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在2006年进一步调查确认包虫病流行县(市、区)范围和流行程度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到2010年底,10岁以下儿童包虫病感染率下降40%以上,犬棘球绦虫感染率下降50%以上;到2015年底,10岁以下儿童包虫病感染率下降60%以上,犬棘球绦虫感染率下降70%以上。
3、肝吸虫病。
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在2004年的基础上,到2010年底,肝吸虫感染率下降30%以上,到2015年底下降50%以上。
(三)工作指标。
1、人群规范药物驱虫覆盖率(简称人群驱虫覆盖率)。
(1)到2010年底,以县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人群驱虫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5年底,以县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人群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寄生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1)到2010年底,居民和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5年底,居民和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3、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1)到2010年底,以县为单位,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5年底,以县为单位,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包虫病流行区犬规范驱虫覆盖率(简称犬驱虫覆盖率)。
(1)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犬驱虫覆盖率达到70%以上。
(2)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犬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5、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合格率。
(1)到2010年底,对流行区乡(镇)和村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5年底,对流行区乡(镇)和村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策略和措施
(一)土源性线虫病。
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等综合防治策略。按照有关寄生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和知情自愿的原则,在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大于50%的地区,对3岁以上居民进行规范药物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为10%~50%的地区,对农民和儿童等重点人群进行规范药物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低于10%的地区,通过健康教育鼓励群众自愿检查,对感染者进行治疗,有效控制传染源。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饭前便后要洗手、注意饮食饮水卫生、避免赤足下田耕作”为重点,广泛宣传寄生虫病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建工作,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减少寄生虫卵对环境的污染。
(二)包虫病。
采取健康教育、病人治疗、对犬进行药物驱虫、加强牲畜屠宰管理等综合防治策略。以提倡“勤洗手、不喝生水”为重点,广泛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和不用未经有效处理的染病动物内脏喂犬的习惯。积极开展病人筛查和治疗工作,减轻病人的痛苦,改善病人生活质量。加强与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在包虫病重点流行地区加强对犬的管理,定期给犬驱虫,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无主犬,控制犬的数量。加强对牛、羊等家畜屠宰的管理,提倡集中屠宰,加强卫生检疫,对染病动物内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肝吸虫病。
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等综合防治策略。在肝吸虫感染率高于40%的重点流行地区,对3岁以上居民进行规范药物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为10%~40%的流行区,可根据情况对青壮年等重点人群进行选择性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低于10%的地区,通过健康教育鼓励群众自愿检查,对感染者进行驱虫治疗,有效控制传染源。以提倡不食“鱼生”为重点,广泛宣传肝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群众逐步养成不生食或半生食淡水鱼的饮食习惯。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餐饮加工,减少餐桌污染,确保饮食卫生和安全。积极推进农村改厕工作,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进入鱼塘。
(四)带绦虫病和囊虫病。
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加强肉产品检疫等综合防治策略。在流行区,对有生食、半生食肉类食品习惯的重点人群进行选择性驱绦虫治疗,及时查治囊虫病人,对从事食品或餐饮加工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以提倡“不生食、半生食肉类食品和不食病猪肉”为重点,广泛宣传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加强肉产品检疫,杜绝病畜肉上市。大力推广农村卫生改厕,提倡“生猪圈养”,加强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五)黑热病。
采取传播媒介和传染源控制、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策略。以加强个人防护为重点,对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在重点流行乡(镇)每年对15岁以下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病人,在传播季节前开展药物喷洒灭蛉。在其他流行区要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和治疗病人,并对发现病例的村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灭蛉措施。犬源性流行区还应积极推广药浸犬项圈,及时发现和消灭病犬。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将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优先防治的重点寄生虫病,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地开展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做好相关防治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治规划的要求和各地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积极争取国际资金,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技术保障。
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和改进寄生虫病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方法,提高寄生虫病防治水平。研究制定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研制开发快速、方便、敏感性高、特异性强的包虫病、黑热病、囊虫病、肝吸虫病诊断工具,开发和研制安全、有效、价廉的包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治疗药物和犬包虫病疫苗。
加强寄生虫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逐步改善寄生虫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考核与评价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防治工作的需要,将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查清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予以通报。
(三)执行评估。
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11年和2016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应的阶段目标和策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