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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综合整治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1:50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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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综合整治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综合整治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彻底根治龙王庙险段隐患,清除行洪障碍,确保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该工程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南岸咀防汛工程的项目法人,该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拆迁人子女转学以及电话和有线电视迁移应免收借读费、迁移费,并提供便利。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以产权调换方式集中统一用经济实用房易地安置;人均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安置人口数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易地安置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拆迁直管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因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增加的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使用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二)拆迁自管和私有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因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增加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自管房屋使用人或者私房所有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付款给
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三)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和私房,由于房型不可分割的原因,偿还房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分,按偿还房商品价的90%,由直管、自管住宅使用人和私房所有人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因申请增加的房屋面积,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由申请人付款给拆迁人,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第七条 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搬迁;确需易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要求,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由拆迁人按本市城市建设规划易地安排。
第九条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拆迁私有房屋,对其租户一律自行搬迁,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有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被拆迁,由拆迁人按其从事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拆迁的,由拆迁人给每户补助搬家费6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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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件市政府规章: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市政府第19号令)
2.《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7号令)
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8号令)
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市政府第86号令)
5.《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第91号令)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删除《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十四条。
2.将《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拆除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拆除。”
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3.将《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可以将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没收并销毁”。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设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将安装的设备予以没收。”
4.将《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第十九条句尾的:“;所产生的停车费由驾驶人承担”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四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


软件外包法律分析

作者曾经接到一家软件公司法务部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探讨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我的意见却没有得到这位同行的认可,使我不得不继续深入进行思考。

软件外包无疑是软件行业最为热门的话题,软件外包不仅在我国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同样热潮滚涌。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已经在提供软件外包服务方面成为世界的榜样。

要分析一件事情,首先要捋清楚其基本含义,基本运做模式,才能在纷乱的表象里找出本质的法律关系。本人并没有工科的背景,对软件的了解仅仅出于兴趣,对于软件专业知识我是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去了解,去思考其中的法律关系,很多知识点可以上网去检索相关的资料,还可以问软件业内的朋友,都可以得到解答,基本能弄清楚。然而对软件外包却不灵了,我上网检索到的资料都是新闻,我的朋友中也没有人参与过软件外包。只好凭借自己在各种途径找来的只鳞片爪拼凑成一篇文字,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软件外包的法律问题。
一、软件外包的含义
“软件外包就是软件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伙伴,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完成的软件活动。”这是网络上的一个定义,但是本人并太认可,本人觉得有些狭窄。从实际情况来开,软件外包不仅仅包括软件企业对外发包,还包括其他直接需求的企业对外发包软件。

软件之所以被外包出去,主要是要降低软件项目成本。软件外包的兴起和繁荣,是国际软件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转移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推动软件产业的世界分工与协作的体现。

软件外包,我们似乎更多的是看到国外企业将其软件外包给中国企业,这蒙蔽了我们理性的眼睛,其实软件外包在国内也是比比皆是,这种外包形式更多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为其开发软件,国内很多软件公司实际就从事这种软件外包工作。
二、软件外包的形式
软件外包有人看做是软件OEM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简写,不知道准确的中文意思,台湾人称为代工,有人称为委托加工,与OEM相应的另一个词叫ODM,有人称为委托开发加工。委托加工和委托开发加工到是很简练地区分了OEM、ODM两者的区别, OEM只是简单的加工,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而ODM则有自主的技术在里面。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手机都是国内企业代工(OEM)的,而国内有的厂商,连技术都是代工厂的,这个时候,代工厂就不再是简单的OEM,而是ODM。软件外包同样也存在OEM和ODM的区别,我国软件外包的业务恐怕多是OEM,做一些比较简单、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含量的苦力活。

软件外包也应该有这样两种形式:1、总包,2、分包。(这个总包、分包和建筑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里所指总包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总包,不是将一家企业所有软件的开发全部承包)基于软件的特殊性,我想一个企业不会将一个软件项目分开分别发包给几个软件公司各自来开发的,如果直接从发包的企业外包软件的话,应当可以总包的。从大量的报道来看,我们国家的软件公司基本是从其他软件企业分包而来的业务,这也就使国人产生了软件外包就是从软件企业分包业务的错觉。

从软件外包的内容看,凡是被分包出去的,都是软件系统非核心的内容。核心内容和技术都被总包的大型软件开发商牢牢控制着。做软件分包,为国外大型软件企业提供软件外包服务,就像民工为包工头做工一样,只是在做软件外包最底层部分的编码工作。如果一直做软件外包中的分包,对产品不能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也始终没有任何技术竞争力。

我国软件外包企业中,在香港上市的中讯软件集团股份公司应当是行业内的佼佼者,被称为“外包第一股”,其93.28%的业务收入来自日本,而且主要业务集中在几家象NEC这样的特大型公司,我想这家公司应该是可以做总包的。
三、软件外包的法律分析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实际上都是别人付给你报酬,委托你来开发软件,你拿了人家的钱,按别人的要求为他开发软件,尽管那位软件公司法务部的同行不同意,本人还是认为,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其实就是简单的委托开发关系。外包方就是委托人,开发者是受托人。原始的发包人允许转包,也就有总包和分包两种形式。

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软件不仅享有著作权,还可能享有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约定,说好归谁就归谁,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当然地归属开发者。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如果是OEM,只是做一些编码等简单的活计,那么受托人恐怕没有太大的机会和委托人谈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是ODM,技术成果是自己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客气,当然要争取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软件外包相当于工厂的代工,但是要比工厂生产似乎要复杂一些,工厂生产靠机器,而软件外包靠的是人工,工厂生产有非常规范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而软件外包却没有多少标准的东西,尤其是我国更多的是放手让开发人员自由的发挥。软件外包可能更为重要的法律事务是签订好委托开发的合同,更多的争议可能出现在委托开发合同里,所以对各种细节都要约定,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语

随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量,软件外包必将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在我国大力推行软件外包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早研究透彻,捋清楚法律关系,使软件外包在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这将对我国软件外包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为资料不全,本文不能透彻阐述,其中的错误本人深感汗颜,本人欢迎各种形式的指正。

作者:王瑜,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