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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检查处女膜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0:10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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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检查处女膜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公安部 卫生部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检查处女膜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公安部、卫生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卫生局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卫生局:
宁公治〔1979〕74号《关于检查处女膜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处理强奸案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197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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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2]1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

  2001年度终了,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均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帐。



  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2001年12月31日时点对帐一致后,按照《关于2001年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凭银行对帐单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三、帐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帐户处理如下:

  (一)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二)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三)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对2001年的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帐务处理。



  四、对帐结果的报送

  在2002年1月20日前,各一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按部门将对帐结果(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报送财政部,为2002年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悬挂。
  第五条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第六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 原则。
  第七条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隶属关系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宇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或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个人负责养护。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与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对峄城区冠世榴园及薛城区张庄村基径 20 厘米以上的石榴树,所在乡镇(街道)与承包户签订管护责任合同,严格养护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等;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抢救方案并及时实施抢救。
  第十二条各区(市)政府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或资助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
  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条因特殊需要,在建设中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