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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1:18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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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007年4月1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龙水库及其设施的保护,发挥水库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水库656平方公里径流区(以下称水源保护区)和97.72公里输水设施分布区(以下称输水设施保护区)的范围。

  第三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云龙水库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环云龙水库公路以内的区域,其中东北部分界线从环水库公路与石板河交界处起,以石板河河道北侧上口线向北外延20米为准,云龙乡集镇部分界线以以资截污沟为准;石板河、老木河、水城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20米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以内的区域;书西河、迷乐河、三合小河、高安河、芝兰小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径流区内的其他水库。

  (三)三级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径流区域。

  第九条 输水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输水设施管理范围包括倒虹吸、沟埋管、结合井、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工程征地区域。

  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倒虹吸、沟埋管、结合井管理范围两侧水平外延50米至250米以内的区域;隧洞、检修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至100米以内的区域;输水设施检修专用道路两侧水平外延5米至2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 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制品;

  (七)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危害水源、污染水质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等;

  (五)旅游、露营、野炊;

  (六)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七)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无安全防护措施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八)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害水质和堤防、护岸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已征用的国有土地上擅自从事种植、养殖和建盖构筑物等;

  (二)设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三)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四)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五)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六)在水域内或者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蔬菜、水果和其他器具;

  (七)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动物和水禽;

  (八)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九)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十)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石、挖沙、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

  (二)建设影响输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载重量和时速超限车辆通过有输水管道桥涵的路面;

  (四)危及输水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输水设施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输水管道上开口、凿洞;

  (二)破坏、盗窃输水设施及防护设施;

  (三)倾倒垃圾、废渣、弃土或者设置其他占压输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障碍物;

  (四)与管理活动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按照防护要求,对进入一级保护区的人员及车辆实行控制。

  第十九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扶持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和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技术。

  第二十一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向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建立云龙水库保护区财政专项投入机制,能源替代、生态保护等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投入资金由市级财政、受益区财政、供水企业经营收入合理承担,用于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和发展,扶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计划地实施一级保护区居民异地安置,扶持二、三级保护区的发展,组织劳动力转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责任制。一、二级保护区及输水设施管理范围的保护和管理,以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为主,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三级保护区及输水设施保护范围的保护和管理,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协助配合。

  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云龙水库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三)组织拟定并实施云龙水库和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

  (四)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依法保护水源及输水设施;

  (五)完成昆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落实本行政辖区内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三)按照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及保护和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人口机械增长和一级保护区外来人员的迁入。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加大投入和补偿力度,帮助云龙水库保护区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水污染防治专业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四)负责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发现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措施,及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和相关县、区水利(水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和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审批,从严控制。项目规划选址、定点必须有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及危及水库枢纽工程、输水设施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三条第(四)、(六)、(七)、(八)项,第十四条第(四)、(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务)、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五)项和第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由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九)项规定的,由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云龙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及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 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于2007年4月11 日由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5月23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7日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的决议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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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旅字[2002]第184号
(2002年8月26日)


  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工作,没有客源便没有旅游业。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的目的,就是塑造新疆旅游整体形象,提高旅游产品竞争力,积极推动旅游业在西部大开发中快速发展。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际旅游为先导,边境旅游为支撑,国内旅游为基础的发展方针",并要求以"丝绸之路"为主线,2:3:5景区建设工程为重点树立起新疆旅游的国际品牌形象,使高品位的自然景观和浓郁的民族风情文化景观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精品。到2005年,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0.9%,达到136.8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全区 GDP的7.45%以上。
  为了实现自治区党委赋予的光荣使命,加大宣传促销力度,不断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重点开发的原则,集中财力在旅游客源地宣传推广新疆旅游产品。
  1.积极动员各类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集中促销活动,采取整体布展的形式,突出表现新疆独特的自然景观与迥异的民族风情。
  2.国际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含三星级)必须参加国际旅游促销活动,国内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必须参加国内旅游促销活动。未参加的企业,必须承担均摊的统一布展费。连续三年未参展的旅行社不得通过年审,连续三年未参展的酒店由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降低星级标准的处罚。
  3.宣传促销必须按规划进行,应突出新疆旅游业及各地"十五"发展规划的重点,周密策划,精心包装,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宣传促销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手段。
  4.在宣传促销工作中不能因循守旧,要因地制宜,在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上下功夫,使自然资源与民俗风情有机融合,形成合力。
  5.根据不同的客源市场和社会阶层,依据不同的需要,依照专门的主题集中促销,推出不同的旅游产品线路。
  二、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增强旅游促销实效。运用影视、歌曲、广告、互联网、旅游画册、导游手册、VCD光盘、CD-ROM光盘等旅游产品介绍的多种宣传形式,在时间和空间上加大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
  1.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重点宣传推广"五区三线"旅游产品,突出打造"丝绸之路"旅游品牌。
  从2003年开始起动"三个一"促销工程:
  筹拍一部六集《我们新疆好地方》旅游专题片,按党委提出的"五区三线"旅游发展思路,每条线两集,每集30分钟;
  筹拍一部《丝绸之路探幽》旅游专题片,由新疆、甘肃、陕西联合制作;
  制作一个《阿凡提陪你游新疆》网络动态软件,在新疆旅游网上推出,接受全国公众浏览。
  3.每年全年在中央电视台4套"中国新闻"栏目中作新疆旅游广告。
  4.每年"五一"黄金周前,提前10天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节目开始前作5分钟广告。时间持续一个月。
  5.继续抓好传统旅游宣传品的发行。《新疆游》画册、《新疆旅游手册》、CD-ROM光盘、新疆风光VCD光盘;要继续保持高质量的出版发行,满足不同结构公众的文化欣赏需要。
  6.充分发挥新疆旅游网的宣传优势。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宣传是重要的宣传手段。各地、各旅游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络"这一平台的作用,积极将自己的优势资源和产品、企业概况链接到"新疆旅游网",缩小与客源市场的空间距离,达到快速促销的效果。
  7.利用领导来访和出访之时,抓住时机在各种媒体组织旅游形象宣传,以求产生良好的轰动效应。
  8.积极采取部门协同型宣传促销模式。各地要与宣传、文化、教育、社科、经贸等相关部门联合,在其他宣传、促销的同时把旅游内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9.积极采取明显拉动型宣传促销模式,在主要客源市场邀请当地文艺或体育明星作为形象大使,面对该市场公众宣传区域旅游形象。
  10.积极邀请新疆国际客源地新闻媒体来疆采访,充分发挥我国驻外旅游办事处的窗口作用,全方位塑造新疆旅游形象。
  三、宣传促销工作,实施大统一、小分散的战略。大型整体促销活动必须举全疆之力,务求强势操作,各旅游企业要适当承担促销费用,企业各自特殊性的产品促销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推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帮助。
  四、自治区旅游局组织各旅游热点地区和新疆所属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部分旅游企业,组成大篷车队赴主要客源地流动宣传,进行旅游咨询服务和民族歌舞表演。
  五、每年"十一"黄金周后到第二年"五一"黄金周前,分别组织热点地区、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部门领导以及旅游企业组团到欧、美、日、韩、东南亚、独联体及台港澳地区举办旅游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和新疆旅游周,扩大新疆旅游影响力,形成淡季抓促销、抓整顿,旺季抓质量、抓秩序的良性循环机制。
  六、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向全国征集新疆旅游歌曲作品,包括词、曲作品,请专家评议后集册发表,并在适当时候举办旅游歌曲专场电视晚会。
  七、每年10月中旬举办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年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类旅游企业代表参加会议,邀请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的领导参加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评选优秀宣传品和先进工作者,推动宣传促销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
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0年免税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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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种子| 苗木 | 球茎 |
| 序号 | 进口种苗名称 | | | |
| | |(吨)|(万株)|(万粒)|
|----|-----------------|---|----|----|
|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 |420 | |
|----|-----------------|---|----|----|
|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 70| 60 | |
|----|-----------------|---|----|----|
| 4 |松、杉、柏类种子 | 30| 8 | |
|----|-----------------|---|----|----|
| 5 |桉、相思类种子 | 1 | | |
|----|-----------------|---|----|----|
|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 30| | 60 |
|----|-----------------|---|----|----|
|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 |
|----|-----------------|---|----|----|
| 26 |百合种球 |300| |2000|
|----|-----------------|---|----|----|
| 27 |唐草蒲种球 |200| |500 |
|----|-----------------|---|----|----|
| 32 |三叶草子 |120| | |
|----|-----------------|---|----|----|
| 33 |羊茅子 |700| | |
|----|-----------------|---|----|----|
| 34 |早熟禾子 |700| | |
|----|-----------------|---|----|----|
| 35 |黑麦草种子 |500| | |
|----|-----------------|---|----|----|
| 38 |狗牙根种子 |120| | |
|----|-----------------|---|----|----|
| 40 |剪股颗种子 | 30| | |
|----|-----------------|---|----|----|
| 43 |草坪种子 |180| | |
|----|-----------------|---|----|----|
|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 65|930 |680 |
|----|-----------------|---|----|----|
|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325| | 90 |
|----|-----------------|---|----|----|
|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 |220 | |
--------------------------------------



20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