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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8:39:28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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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9〕第2号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九年三月六日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收存、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投资,包括地价款、前期费用及工程建设等费用。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是邢台市市区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房屋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预售商品房前,应与预售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七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持《监管协议书》、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前期付款明细等相关审批手续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三)预售人持《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四)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八条 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预售人应使用开户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
承购人持预售人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向监管账户缴款。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纳入监管账户。未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款。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商业银行应依据经监管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监管账户。商业银行为预售人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两日内向监管机构通报。
第十条 预售人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本办法在预售场所公开张贴。预售人与承购人应当签订国家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预售资金缴付和监管等有关内容。预售人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承购人应于缴款之日起三日内,持缴款单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人申请使用资金不超过本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九十的,监管机构应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应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资料,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注销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注销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向监管机构提出注销监管账户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注销账户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注销账户通知书》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规定注销其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预售人未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或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项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购人未将预售款缴付监管账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理单位诚信档案,对有前款行为的监理单位,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造成工程无法竣工等后果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属开户银行的,还应由监管部门注销在该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的安全。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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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2000.05.01 中共鹰潭市委 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资产评估与产权出让
(一)资产评估
所有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必须在资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在1998年清产核
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重新清产核资,并由具有法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1、清查资产
企业对土地、房屋、设备、债权、债务、流动资产等进行清查。主管部门负责
审查、核实。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
2、资产评估
企业资产清查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国资局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报告准予立项后,
由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1)厂房、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2)土地按市土管局规定的基准地价地行评估。
(3)企业挂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应视其不同情况进
行处理,用评估增值部分冲减或核销。
(4)原材料、产成品价值按现行价评估。
(5)企业在外货款三年内(含三年)的纳入债权处理。
(6)库存3年以上的积压产品(商品)按现价50-80%进行评估;5年
以上没有使用价值的可报废,作残值处理。处理积压产品(商品)要进行公开拍卖

(7)2年以上应收货款,可扣减20-30%;3年以上无业务来往的可作
呆帐处理,冲减资产,帐挂债留,债权归购买方所有。
(8)已参加房改的职工宿舍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管理按有关规定改造
后移交相关部门。
(9)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则要评估,评估后出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
3、资产确认
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市国资局对评估结
果进行核实、确认(土地、房产等资产由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由市国资局统一
下发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二)产权出让
1、出让范围
出让产权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评估后的生产经营性有效资产,如买方愿意也可购
买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经营性资产。对不进入有效资产出让的土地,由新企业按实
际使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从有效资产中剥离出来不宜出让的非经营性资产,
由新组建的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公司组建方案由市国资局制定,报市政
府批准。
2、出让原则
(1)企业产权既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或者折股出让,但要大力提
倡整体出让,做到卖断企业产权和解除职工与原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置换职工原有
身份结合起来。
(2)企业产权的买方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不论是社会法人、合伙
人或者自然人,只要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都可以购买企业产权。在同等条件下
企业产权优先出让给原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经营能力的员工。
(3)出让企业产权要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采取公开出让竞价拍卖的方式确
定出让价。只有在没有竞争者时,才可采取议标定价的方式。由市国有、集体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办公室会同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债权银行负责确定底价
,并对购买方或受让方的资信审查,防止恶意购买。
3、出让方式
(1)对于资大于债出让净资产的,买方按竞标价或议标价购买,净资产部分
必须付现款,一次性付清现款有困难的,可先付30%以上取得产权,向银行抵押
贷款付清余款。承债资产债随资走,并到债权银行重新办理转贷手续。
(2)对于零资产出让或资产小于债务的购买者可采取三种方式购买。一是现
款式购买,即买方按竞标价或议标价现款购买有效资产。二是部分现款部分承债式
购买,即买方支付部分现款,其余承担部分债务买断企业产权。三是全部承债式购
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按实际出资额办理法定出让手续。
4、出让交易程序
出让产权交易的主要程序:(1)企业主管部门将国资局下发的资产评估结果
确认通知书、产权出让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底价等文件资料提交市国资局。(2)对
买方进行资信审查,然后通过拍卖或议标、洽淡等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产权
出让合同书》。买方支付给出让方全部价款或按合同要求支付第一笔价款,并对余
款作出抵押担保后,由市国资局开具《产权交割证明书》。
5、出让净收入的处理。资产出让净收入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
的费用支出,国有企业多余部分划入财政专户,由市产权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办公室
统一用于系统内部调剂和市直总体平衡。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
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职工安置
(一)安置费筹集
(1)企业净资产出让收益;
(2)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收取有关规费由财
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破产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的破产财产收益。
(4)其他可用于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资金。
(二)安置原则及范围
职工安置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的有关规定进行
安置,安置补偿(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视各企业的资产情况,先办理好基
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发给医疗补助金)及发给安置费。
安置范围是市直国有、集体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的在册正式职工,挂编人员不予安
置。
(三)安置办法
1、一次性安置
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最低安置补偿标准是对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民职工(含土
地带劳职工)办好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各企业现有资产变现中支付,企业自
身确无能力达到最低安置标准的,采取系统内部调剂的办法解决。
(1)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对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为其一次交足十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保局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是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职业病并按规定已经办理工伤、病退
手续的职工,除一次性交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工
伤退休费一次性拨给社保局(1995年6月以后参加了工伤保险,享受定期伤残
补助金职工除外),由社保局代发。到达法定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局
支付。
三是现已退休和今后陆续退休的人员,退休后在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时,
由社保局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发放养老金。
(2)基本医疗保险
各企业根据资产变现情况,有条件的可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发给医疗补
助金。有条件为职工整体办理医疗保险的,在企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之前,按国
家已出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
企业正式职工,一次性为其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待企业实施医疗保险时全部划入医疗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对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给每年工龄不超过200元的医疗补
助金,由其自行或新聘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无力整体办理医疗保险的,均可
按每年工龄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未实施医疗保险之前的医疗费
报销仍按企业的原规定留适量资金,划入企业主管部门为职工报销医疗费。
(3)安置费的发放
企业按照安置补偿顺序在为职工办理好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发
放安置费,发放安置费最高标准为:国有企业职工以3000元/人为基数, 另外
按每年工龄400元计发。但每位职工的安置费不得超过按该职工现行档案工资标
准计算的从安置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应发工资的60%。职工退休年龄按周岁
计算,工龄按虚年计算(即参加工作的年头数),截止时间为安置费实际发放日。
发放安置费时,职工所欠企业的款项一律在安置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应责成该
职工限期归还,不如期归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相关问题的处理
①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认定
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并为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②已作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不再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移交到市劳动就业局代管,并
为其按国家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法定退休后移交到市社保局管理。
③对已死亡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遗属的供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按
有关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从资产出让收益中拨给民政局统一发放。
④企业改革后离休老干部的医疗费报销等其他待遇,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
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他费用在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
性按人均十年提足交给市社保局,由其统一管理和滚动使用,超过十年后的不足部
分由市财政支付。
⑤现已退休的企业干部职工的医疗费及活动经费,按市直1999年退休人员
平均医疗费,一次性在资产变现收益中按人均十年提足交给市社保局,由社保局统
一用于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待企业实施医疗保险时,按医保规定处理。
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属于集体身份的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低于全民所
有制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视各企业资产状况自行安置。
2、不愿作一次性安置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或市人才
交流中心挂编,保编费用自理,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不超过
2年的失业保险救济金。
3、安置费的发放方式
(1)现款发放。
(2)分期付款发放,但最长不超过3年,由职工和企业(或主管部门)签订
经公证的分期付款协议。
(3)资产难以(或不必)变现的,可以评估后固定资产量化充抵安置费,以
固定资产量化充抵安置费的,可提高10-20%的标准。
三、债务处理:
1、优先偿还原企业规定需要偿还给职工的各种集资款、押金及集资款利息,
偿还资金在出让资产收入中开支。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所欠社保费,从出让资产收入中优先划出,向社保
机构补缴清偿。按国家政策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应从国家实行社
会保险之始补交收支扎抵后的应缴数额。
3、在产权改革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债权,严禁逃废银行债务。制定
方案时要邀请俩权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参与,共同协商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
各债权银行要用足用活国家金融政策,积极支持产权制度改革。出让企业有效资产
时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处理银行债务。为提高偿还银行剩余债务的能力,由市财政
在改革后新组建企业的新增收益中,年初预算时对偿还剩余银行债务给予安排。
4、原企业向市财政借款形成的财政债务,改革时原则上债随资走,但原所欠
的占用费一律核销。
四、股份经营
国有、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造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造
时要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股权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
和选举按以下办法处理。
1、股权设置:按照国有、集体资本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要求,国有、
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原则上不设国有、集休股。股权尽可
能向经营者和管理层(含技术骨干、营销人员)集中,经营者持股量必须达到普通
员工平均持股量的10倍以上,管理层按不同层次持股量应达到普通员工平均持股
量的3倍以上。
2、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会”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产生。股份合作制的“两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按1:2的比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海选”产生候选人
,候选人产生后逐个谈话,对不能按要求入股的候选人予以淘汰,另选候选人,再
进行第二轮选举产生正式当选者。工会主席作为员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候选人,通过
选举进入监事会。两轮选举当场公布结果,当场生效。
3、被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其安置补偿费、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医疗补助金)可作股本金入股。
4、改革后新组建的企业要按照《党章》、《团章》、《工会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成立党团、工会、民兵等组织。
五、优惠政策
(一)凡购买国有资产且一次性付清价款的,视资产质量情况,原则上给予是
最高不超过20%的优惠。享受了优惠的企业应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保返聘原企
业30%以上的职工上岗。
(二)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购买企业资产,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第一
次付款不得少于购买价款的30%。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以前,处置企业固定资产
,须征得出售方同意,逾期不能付清价款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购买方要赔
偿出售的损失。
(三)金融部门要根据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加强金融服务,对改革后企业的
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通则给予积极支持。
六、收费标准
市直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要切实服务于改革,简化手续,降低收费,优质服务
。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为:
1、资产评估每户企业收费600元。
2、注册验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费100元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收费200元。
3、土地评估费及办理相关手续、发证费总额每户企业不得超过500元。
4、房产评估、办证、过户以企业为单位,每户企业收费不超过500元。
5、工商登记办证,每户企业办好所有手续并发证到位,收费100元。
6、改革后的企业在办理有关房地产抵押办证手续时,以企业为单位收费20
0元。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鹰潭市直属国有、集体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如与以前制定的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华盛顿

  1. 应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主席会见了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将会见美国国会领导人,并访问芝加哥。

  2. 两国元首回顾了自奥巴马总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以来中美关系取得的进展,并重申致力于建设二十一世纪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这符合两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双方重申,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两国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并将继续指导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重申尊重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两国元首还重申了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中美联合声明》的承诺。

  3. 中美致力于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推进两国共同利益、应对二十一世纪的机遇和挑战。中美正在安全、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广泛领域开展积极合作,需进一步深化双边接触与协调。两国领导人还一致认为,需要与国际伙伴和机构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合作,以形成和落实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并促进世界和平、稳定、繁荣和各国人民的福祉。

  加强中美关系

  4. 鉴于两国面临重要的共同挑战,中美决定继续建设伙伴关系,以推进共同利益、处理共同关切、强调国际责任。两国领导人认识到,中美关系既重要又复杂。中美已成为不同政治制度、历史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发展积极合作关系的典范。双方同意进一步努力培育和深化战略互信,以加强双边关系。双方重申要深化对话,拓展务实合作,确认需共同努力,处理分歧、扩大共识、加强在一系列问题上的协调。

  5. 美方重申,美方欢迎一个强大、繁荣、成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中方表示,欢迎美国作为一个亚太国家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努力。两国领导人支持通过合作努力建设二十一世纪更加稳定、和平、繁荣的亚太地区。

  6. 双方强调台湾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重要性。中方强调,台湾问题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希望美方信守有关承诺,理解并支持中方在此问题上的立场。美方表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美方赞扬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欢迎两岸间新的沟通渠道。美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期待两岸加强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的对话与互动,建立更加积极稳定的关系。

  7. 双方重申,尽管两国在人权问题上仍然存在重要分歧,但双方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美方强调,促进人权和民主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强调,不应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中美强调,各国及各国人民都有权选择自身发展道路,各国应相互尊重彼此选择的发展模式。双方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处理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按照国际文书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同意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举行下一轮中美人权对话。

  8. 中美同意在下一轮人权对话前恢复举行法律专家对话。双方还同意将加强两国的法律合作和法治交流。两国正积极探讨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交流和讨论。

  9. 中美两国确认,一个健康、稳定、可靠的两军关系是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关于积极合作全面中美关系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各层次的实质性对话和沟通,以减少误解、误读、误判,增进了解,扩大共同利益,推动两军关系健康稳定可靠发展。双方注意到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本月早些时候对中国进行了成功访问,美方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上将于二〇一一年上半年访问美国。双方重申,中美国防部防务磋商、国防部工作会晤、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未来将继续作为两军对话的重要渠道。双方表示,将继续推动二〇〇九年十月中国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上将与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就发展两军关系达成的七项共识得到落实。

  10. 中美同意采取具体行动,深化在航天领域的对话和交流。美方邀请中方代表团于二〇一一年访问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总部和其他合适的设施,以作为对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长二〇一〇年对中国富有成果的访问的回访。双方同意继续在透明、对等、互利的基础上讨论在航天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的机会。

  11. 《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是两国最早签署的双边协定之一,双方认可在该协定框架下取得的成果并欢迎签署该协定延期议定书。中美将继续在农业、卫生、能源、环境、渔业、学生交流、技术创新等广泛领域进行合作,以增进双方福祉。

  12. 中美双方欢迎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在反恐等诸多领域加强执法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同意通过双边和其他途径加强反腐败合作。

  促进高层交往

  13. 双方认为,强有力的中美关系离不开高层交往,密切、频繁、深入的对话对推进双边关系以及国际和平与发展十分重要。本着这一精神,两国元首期待在二〇一一年再次会面,包括在美国夏威夷州举办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晤。中方欢迎拜登副总统于二〇一一年访华。美方欢迎习近平副主席此后访美。

  14.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这一两国政府间十分重要的协调机制,同意二〇一一年五月在华盛顿举行第三轮对话。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帮助两国建立互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还同意二〇一一年春在美国举行第二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二〇一一年下半年在中国举行第二十二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同意两国外长通过互访、会晤等方式保持密切沟通。

  15. 双方强调两国议会继续保持交往的重要性,包括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机制化交流。

  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

  16. 双方认为,中美两国在促进亚太及其他地区和平安全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同意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紧迫的地区和全球挑战。双方致力于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在全球性问题上协调合作,维护和促进各国及各国人民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中美同意在下述领域增进合作:应对暴力极端主义,防止核武器扩散、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加强核安全,消除传染性疾病和饥饿,消灭极端贫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打击海盗,预防和减少灾害,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打击跨国犯罪,打击贩卖人口。中美将与其他各方一道,努力加强合作,应对共同关切、促进共同利益。

  17. 中美强调致力于最终实现无核武器世界,强调需要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以应对核扩散和核恐怖主义等威胁。在此方面,双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尽早生效,重申支持日内瓦裁谈会尽早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并愿为此进行合作。双方注意到在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后中美在核安全领域合作深化,签署了关于在华建立核安保示范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18. 中美一致认为,正如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所强调,保持朝鲜半岛和平稳定至关重要。双方对近期事态发展导致半岛局势紧张表示关切。双方注意到两国在半岛问题上保持了密切合作。中美强调改善半岛南北关系的重要性,都认为朝韩开展真诚和建设性对话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鉴于半岛无核化对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中美双方重申,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步骤实现无核化目标,并全面落实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中的其他承诺。在此背景下,中美对朝鲜宣称的铀浓缩计划表示关切。双方反对所有违反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和相关国际义务和承诺的活动。双方呼吁采取必要步骤,以尽早重启六方会谈进程,解决这一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

  19. 中美重申,将致力于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以重建国际社会对于伊朗核计划仅限于和平目的的信心。双方同意伊朗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伊朗也应履行该条约规定的相应国际义务。双方呼吁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双方欢迎并将积极参与六国与伊朗进程,强调包括伊朗在内的各方应致力于建设性的对话进程。

  20. 双方同意全力支持苏丹北南和平进程,包括全面有效落实《全面和平协议》。双方强调各方应尊重自由、公平和透明的公投结果。中美双方对达尔富尔问题表示关注,认为应推动达尔富尔地区政治进程取得进一步实质性进展,以促进该问题早日得到全面妥善解决。整个地区继续保持和平稳定符合中美双方利益。

  21. 双方同意,本着相互尊重和合作的精神加强在亚太地区的沟通和协调,并通过多边机构等渠道和其他亚太国家一道促进和平、稳定与繁荣。

  建设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

  22. 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认识到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对两国和世界经济极其重要。两国领导人同意推进全面经济合作,并将依托现有对话机制,基于以下要素,到将于今年五月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进一步确立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23. 为推进中美两国和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双方同意加强宏观经济政策沟通与合作:

  (1)美国将重点减少中期联邦赤字,确保长期财政可持续性,并对汇率过度波动保持警惕。美联储近年来已采取重要步骤增强其传递未来展望和长期目标的清晰度。

  (2)中国将继续加大力度扩大内需,促进服务部门的私人投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将继续坚持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双方同意继续实施前瞻性货币政策并关注其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两国支持欧洲领导人为增强市场稳定性和促进可持续长期增长所做出的努力。

  24.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创新和繁荣的重要意义,重申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推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也同意愿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

  25. 两国领导人强调将指示其谈判代表进行跨领域的谈判,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回合授权、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促使多哈回合谈判尽快取得成功、富有雄心、全面和平衡的结果。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两国谈判代表的参与度以完成谈判。

  26. 两国领导人同意实现更加平衡的贸易关系的重要性,并高度赞扬包括近期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

  27. 中方将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进行审计以确保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美方欢迎中方同意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二〇一一年最后一次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新的修改出价,其中包括次中央实体。

  28. 两国领导人认识到培育开放、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对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重要性,重申双方继续致力于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认识到成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将通过促进和保护投资,为双方投资者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支持开放的全球经济。中方欢迎美方承诺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方欢迎中美双方讨论美国正在推进的出口管制体系改革,以及在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这一改革对美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出口的潜在影响。

  29. 双方进一步认识到双边商贸关系广阔和强有力的特点,包括此访所达成的合同,双方欢迎双边商贸关系经济上的互利性。

  30. 双方同意继续通过将要举行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进程致力于推进双边经济关系取得具体进展。

  31. 双方认识到企业在两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潜力,并愿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32. 双方承诺深化在金融部门投资和监管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在符合审慎监管并与国家安全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支持为金融服务和跨境证券投资领域营造开放的投资环境。美方承诺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

  33. 中美双方认同纳入特别提款权的货币应仅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交易中广泛使用的货币。鉴此,美方支持中方逐步推动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的努力。

  34. 双方承诺致力于加强全球金融体系和改革国际金融框架。双方将继续强有力的合作以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双方将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努力。双方还将与多边开发银行协作,寻求合作支持包括非洲在内的全球减贫、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35. 双方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重申在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公报中的承诺,包括采取一系列措施巩固全球经济复苏、减少过度外部失衡并将经常账户失衡保持在可持续水平。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承诺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二十国集团峰会承诺,推动戛纳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

  36. 双方认为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是当今时代两大重要挑战。中美同意继续就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进行密切磋商,为实现两国和世界人民的能源安全而开展协调,加强现有清洁能源合作,确保市场开放,在气候友好型能源领域推动互利投资,鼓励清洁能源,推动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开发。

  37.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中美能源安全合作联合声明》和中美能源合作项目启动以来两国在清洁能源和能源安全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重申继续就能源政策进行交流,在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民用核能、风能和太阳能、智能电网、先进生物燃料、清洁煤、能效、电动汽车及清洁能源技术标准等领域进行合作。

  38.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自二〇〇八年启动以来取得的进展。双方同意在该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落实水、大气、交通、电力、保护区和湿地、能效等优先领域的行动计划,开展政策对话,实施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双方高兴地宣布两个新的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双方欢迎两国地方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参与十年合作框架,共同探索中美能源环境合作的创新模式。双方对根据十年合作框架将于二〇一一年开展的合作项目和活动表示欢迎。

  39. 双方对坎昆协议表示欢迎,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也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双方同意与其他国家一道,积极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持续落实,包括落实坎昆协议,并支持今年的南非会议达成积极成果。

  扩展人文交流

  40. 中美两国一贯支持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人文交流,这也是双方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中美合作伙伴关系努力的一部分。双方同意采取切实步骤加强人文交流。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二〇一〇年上海世博会取得成功,中方对美国馆的成功展示向美方表示祝贺。双方宣布建立中美省州长论坛,决定进一步支持两国地方各级在一系列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包括增强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中美还同意采取切实措施,特别是通过“十万人留学中国计划”,加强两国青年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美方热忱欢迎更多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并将继续为他们提供签证便利。双方同意讨论扩大文化交流的途径,包括探讨举办中美文化年及其他活动。双方强调将进一步推动相互旅游并为此提供便利。双方认为,所有上述活动都有助于深化了解、互信与合作。

  结语

  41. 胡锦涛主席感谢奥巴马总统和美国人民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款待。中美两国元首认为,此访进一步推进了两国关系,双方决心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两国元首均深信,一个更加强有力的中美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整个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