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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8:18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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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 5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府2005年制定的《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经过两个取暖期的运行,对于稳定城区供热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该办法与现实情况和上级规定存在不相符的地方。经多方讨论论证,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特作如下修订:一、供暖车库一律按住宅收费标准(24.2元m2)收费。
二、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将高低于1.2米的不收费;净高1.2—2.1米之间收取半费;净高超 过2.1米的全额收费。
三、地下室比照阁楼收费办法收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不收费。
四、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绥政发〔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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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市场的准入与违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规划和国土资源、城建、财政、水利、交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三)具有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人员、设备、资金、信用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四)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备案手续;

  (五)外埠企业具有进沈备案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处理,即建立其违法违规档案:

  (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法人和自然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构成犯罪的;

  (二)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的;

  (三)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六)施工企业低价获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已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者虚假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建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沈阳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向社会提供查询。有关法人和自然人对公布的违法违规档案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区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及相关活动:

  (一)法人、自然人以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揽工程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四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五)中标人未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检测业务;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两个档次,禁止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五个档次,禁止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执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
依据《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已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自2005年4月1日起,负责收取由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届时,相关电信网码号收费、欠费信息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公布,并在每季度末或次季度初3日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码号资源使用者寄送《收费通知书》,请随时关注码号收费信息,并保证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期间)及时将款项划入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账户名称: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账号:11001070700059019483
即日起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者若通信方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局联系电话:66020747 传真:66024197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联系电话: 66017023 66011218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
200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