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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7:08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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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9号)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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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 多元化社会的网络狂欢

杨涛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芙蓉姐姐”突然之间成名了,如今记者要见她的难度,据称约等于见王菲的难度。前些天,她与另一位网络红人木子美同台亮相,一片风光无限的神情。她的风光何从来?她的风光又将往何处去?
            边缘人的娱乐
关注“芙蓉姐姐”,就不得不关注一下那些在考研边缘的人。在中国的大学特别是那些有一定名气的大学附近都生活着那么一批为考研而存在的人,他们早已毕业,但为了考研成功,为了改变命运,又啸聚于名校附近,听名师讲课,有的历经三年、四年失败而不悔。
“芙蓉姐姐”便是在北大、清华附近的考研一族,她有着三次考研失败的经历。相对于学校的学生来说,“芙蓉姐姐”这一批考研人,是一批边缘人,是主流社会以外的人员。“所有的考研人都知道,选择考研,就如同选择遁世,切断尽可能的社会活动,忍受孤独,忍受寂寞,承受压力,承受填满书本的荒芜的心灵。”一位考研人如是说。为了考研,大部份考研人选择了单身光棍,因为谈恋爱很花费时间,他们耗不起。可是,他们也有诉求,也有自己的表达,他们需要释放,他们需要娱乐。那么,他们也需要选择一种方式,让自己过分紧绷的神经放松。“芙蓉姐姐”便选择了创造自己的特色的造型,选择了“s”造型,选择了摄影,选择了不邀自到一些系迎新晚会表演免费舞蹈,选择上网发贴。这是一种边缘人自已寻找的娱乐,一种为了不在渺茫的希望漩涡中沉沦,在考研的苦海中寻找自己幸福生活的方式。
            另类中的另类
不过,“芙蓉姐姐”的所有娱乐,如果仅仅定位于在考研的沉闷生活,自己寻找的一丝放松,那也是自己的放松而已,自己的娱乐不能等同于大众的娱乐。如今的年代,是“眼球”的年代,谁有本事更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将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这个本事就是另类。
网络中的另类出现的最早也是现在用的最滥的另类手段,就是与性相关。用“下半身”写作,或者直接就是展现自己那怕丑的一塌糊涂的收购侗体,也能让网站的服务器瘫痪。本子美成名了,竹影青瞳成名了,流氓燕也成名了。不过,想成名的人太多了,于是,在网络上提供“性”的人也多起来了,而消费这些东西的人们却开始有了“审丑疲劳”,消费市场并不那么火爆了,“性”作为成名的另类武器开始变得并不那么管用了。
还好,“芙蓉姐姐”横空问世了。她用的不是“性”武器,尽管她自己曾说“我那妖媚性感的外形和冰清玉洁的气质,让我无论走到哪里,都会被众人的目光‘无情地’揪出来。我总是焦点。我那张耐看的脸,配上那副火爆得让男人流鼻血的身体……”其实,见过她们的人都知道她没有说的那么神,充其量不算丑而已。她的秘密武器就是那些看起来十分荒诞的造型,还有那些让舞盲看后都要喷饭的舞蹈。更重要的是,她的极度自恋。你越是要骂,我越是要自夸自己,还要贴上更多自己的图片。骂得越多,我反击的也越多,最后人气给活生生给带起来了。其实,现实生活中的“芙蓉姐姐”, 人称是一个害羞、普通的大女孩,可是在网络中,你没有极度的自信甚至是自恋,你能让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吗?
        网络,大众狂欢的平台
 以往的年代,明星是财团、政府和强势团体塑造的,在传统媒体中露脸,那是有极高的门槛,要经过商业的包装,要开展系列的造星运动,要金钱的堆积。并且,在造星运动中,尽管说财团要考虑大众的口味,但是,实际上,其本质仍然是财团在主宰大众的口味,大众并没有多少挑选的空间。
而网络的出现,开始在颠覆传统的明星塑造的方式。网络是低门槛,网络不需要金钱的堆积,就可以登堂入室了,个人可以在网络上自娱自乐,可以通过一种另类的方式将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更重要的是,大众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挑选自己娱乐口味的自由,可以让那些满足自己口味的娱乐人气聚集,让那些并不喜欢的自动销声匿迹。网络提供了大众狂欢的平台,网络颠覆了以金钱、身份或者伯乐式的挑选成星的方式,因而,它也成全了“芙蓉姐姐”。
              多元化的宽容
尼采说:“上帝死了”,这个世界便没有了权威,于是各种思潮滚滚,人人成为自己信仰的主导。在中国,儒家看来也无法再主导人们思想,郑家栋带了“六个妻子”出国,令人怀疑儒学能否让沁入人心。于是,法律与道德分野了,道德多元化了。
而“芙蓉姐姐”们另类的网络红人,她们的成名,她们的传播,最需要的就是宽容,需要有人接受,当然更需要有人批判时,她们还能存在,不至于因为另类找入另册。
而恰恰是多元化意味着宽容,宽容就能让“百花齐开,百家争鸣”,一些以往看来是离经叛道的行为为人们所接受,或者不被接受但至少在批判中还能生存。“芙蓉姐姐”有幸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本子美之流也是。否则,她的那些荒诞不经的造型,早就被道德君子们封杀了。而且,她们恰恰还是选择在最多元化的网络中成长,然后才涉足于传统媒体,宽容让她们的另类的苗子茁壮成长。

不过,成名与名星还是两回事,某人可能一时成名成为一时的名人,但是要成为名星却要持久不断的推动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内在的应对挑战的能力与适合在娱乐界、演艺???娴乃刂省!败饺亟憬恪苯?吹穆啡绾危?拐娴煤苣阉怠K?裕?蚁胗谩缎戮┍ā返纳缏壑械囊痪浠敖嵛玻?败饺亟憬恪保?嫠?グ桑 ?br>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 http://tao1991.fyfz.cn ) 欢迎光临、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为建设十一个成套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这些项目的名称、规模、产品种类和执行期限,由本议定书附件具体规定。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的范围是:
  一、供应成套项目的工艺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二、供应阿方尚不能解决的厂区内的建筑材料和安装材料。
  三、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赴阿进行考察规划、设计以及施工、安装、试生产方面的技术指导。
  四、接受阿方必要数量的实习人员到中国有关的厂矿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五、根据中阿双方签订的设计任务会谈纪要和阿方提交的全部设计基础资料,编制有关项目的设计和提供必要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所需的费用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设备材料运输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一亿八千万元内支付。

  第四条 中国派往阿尔巴尼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阿尔巴尼亚派往中国的实习人员的待遇条件,均按照双方于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待遇条件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的有关事项,将由双方指定相应的机构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李先念               查尔查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