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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0:46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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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旅游强市战略实施步伐,促进旅游资源合理保护与利用,引导相关生产要素向旅游名镇集聚,提高旅游名镇和景区的知名度、美誉度,把旅游业发展与集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通过旅游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实现旅游名镇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首批确定的被考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有绿林、新市、客店、郢中街道办事处、漳河、纪山、仙居、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易家岭、太子山等10个旅游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绿林、新市、客店、郢中街道办事处、漳河作为第一类,纪山、仙居、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易家岭、太子山作为第二类分别考核。坚持对旅游名镇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鼓励其他乡镇发展旅游业,经自愿申请,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纳入旅游名镇考核范围。

  二、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体系主要由政府主导、规划编制与管理、景点开发建设、城镇与景区提档升级、旅游综合经济指标、旅游配套设施、宣传促销等七个部分组成。

  (一)政府主导主要包括所在县(市、区)及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分值10分。

  (二)旅游名镇规划工作主要包括旅游名镇总体规划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分值10分。规划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得5分,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得5分,未严格执行规划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三)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旅游名镇的集镇建设与改造、景区开发建设、集镇和景区配套设施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垃圾处理、旅游厕所),分值20分。按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分别进行考核,经过投资开发已具备接待能力,并且较为成熟的景区得10分;经初步开发、开始接待游客,但尚未成熟的,根据开发状况与程度相应给分。对当年的开发建设发展指标,考察当年旅游名镇与景区的旅游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当年投入最多的得10分,每下降一个位次,相应扣1分。

  (四)旅游名镇与景区的提档升级包括景区开发、旅游与生态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旅游安全与管理(导游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服务水平),分值20分。景区创A、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旅游安全管理分别占9分、5分、3分、3分。

  (五)旅游综合经济指标包括游客接待人数、旅游从业人数和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旅游综合收入,分值20分。分别按总量和增幅进行考核,游客接待人数、旅游从业人数和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旅游综合收入每项指标当年名列第一的得2.5分,每下降一个位次减0.5分;当年增幅名列第一的得2.5分,每下降一个位次减0.5分。

  (六)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住宿、餐饮(含农家乐)、购物、文化娱乐、旅游纪念品开发等,分值10分。

  (七)旅游宣传促销包括办节、办会、会展、媒体宣传与客源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分值10分。

  以上考核评价项目共计100分。

  三、考核奖励方法

  1、考核办法从2009年起实行,2009年底考核一次,以后每两年考核一次。

  2、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对旅游名镇的各项考核指标按季度进行统计监测,年终进行总评。评选考核工作在下年度元月二十五日前完成。

  3、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专项列支6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对评出的一等奖、二等奖各1名予以奖励,其中第一类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第二类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用于该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附件:荆门市旅游名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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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4日,卫生部

乙型肝炎血源疫苗是预防乙型肝炎的有效制剂。我国已研制成功,并具有相当生产能力,可供推广使用。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有关研究确认,我国使用乙肝疫苗的重点保护人群首先应该是新生儿,特别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的新生儿,其次是儿童和其他危险人群。因此,卫生部决定自1987年度起,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并将其逐步纳入儿童计划免疫轨道。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接种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牵头,与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接种工作,并做好疫苗接种的业务培训及免疫效果考核、评价等技术指导工作。
疫苗生产、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生产供应质量控制等的有效管理。
二、实施步骤
(1)接种地区,根据全国疫苗生产数量和各地实施免疫接种的条件,原则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大、中城市,后小城市的步骤,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2)疫苗计划分配:凡获乙肝血源疫苗批准文号的生产单位,须将疫苗生产计划纳入卫生部统一计划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疫苗年度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卫生部进行统一分配。
三、疫苗使用要求
(1)疫苗质量:高价疫苗的效价必须保证单用疫苗对HBsAg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的阻断阳转率达到80%以上,一般效价疫苗的抗-HBs阳转率达到90%以上,平均抗体水平≥100miu/ml且免疫持久期至少3年以上。
(2)免疫剂量: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高价疫苗(目前暂定为30微克/剂量),免疫3针;HBsAg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一般效价疫苗(目前暂定为第一针30微克,二、三针10微克/剂量),免疫3针。
(3)检测:为确定疫苗使用剂量,对所有孕妇要进行HBsAg检测(采用RPHA法),诊断试剂要与疫苗配套供应。
(4)免疫程序:两类接种对象均采用0、1、6月3针程序,其中第一针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5)免疫注射必须实行1人1针1筒1消毒,严禁共用针头、针管。
(6)疫苗的使用管理:全国每年疫苗生产总数的80%保证用于新生儿,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统一计划分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掌握接种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分发、登记等项工作。
四、统计报告
各地可参照全国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卡、册、簿等登记制度。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接种效果的血清流行病学和临床流行病学观察,做好不同免疫方案效果比较观察,并定期总结经验,将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填制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年报表,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卫生部。
五、经 费
乙肝血源疫苗接种采取“谁受益,谁拿钱”的原则,可收取疫苗、检测及劳务费用。
对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儿和边远贫困地区新生儿的疫苗接种费用可由地方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购疫苗经费可由地方财政专款垫付周转。


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商业厅(局)、土地管理局(委、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城市效区菜地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地方的现行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须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进行
修订或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们。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农牧渔业部。

附件: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城市效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渔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
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第五条 国家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做出规划,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
第六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的新菜地面积,产品的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质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条款。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这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需要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的设备;
四、为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等的开支。
第八条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所在市的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
第九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得区别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占用城郊菜地,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8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