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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31:34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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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

农机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国务院决定今年大幅增加农机购置补贴,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为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业部、财政部已于2008年12月26日印发了年度实施方案,下达了补贴控制规模。春节前农业部开展了机具选型,公布了通用类目录。目前,全国总体实施进展较快,各省区市已制定了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发布了补贴目录,大部分省已进入申请报名阶段,并提前实施了抗旱机具补贴,进度比上年快两个月。但部分省工作拖延,进度较慢,严重影响了全国整体进度。为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使政策尽快发挥效应,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拉动农机工业发展、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实施好这一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拉动农村消费,带动农机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快实施进度

  当前农业春耕生产在即,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任务繁重而紧迫。各省区市要按照农财两部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组织力度,加快实施进度。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出实招,动真格,求成效,真正让农民和企业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当前,各地要抓紧印发实施方案,公布补贴目录,组织各市县尽快开展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受益公示、协议购机、核实汇总、补贴结算等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半个月报送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我部对工作进度慢,不按时报送实施情况的省区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的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阳光操作,认真落实“五制”,即补贴机具竞争择优筛选制、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不断强化监督检查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我部将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至少3年内不再安排补贴资金,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系统,并抄送县委、县纪委、县监察局,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远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产品目录资格,不得参选今后的补贴机具选型。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教训,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各省区市要将上半年和全年督导检查情况及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情况分别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报送我部农机化司。

  五、继续加大政策宣传

  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补贴政策,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和补贴程序,使农民知晓实施方案和补贴目录,确保补贴政策操作过程透明,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监督。要大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补贴政策实施的好局面。同时,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统计报送工作,随时了解进展,动态掌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省区市至少每周要向我部报送一期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信息。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向政府领导汇报农机补贴实施情况,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促进各项补贴工作有序衔接,运转顺畅。要落实责任制,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是农机购置补贴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是第二责任人,具体承办处室也要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考核,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补贴政策取得成效。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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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兴署发〔2007〕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尊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成果,鼓励为我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在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盟投资兴业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中间人、介绍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受益地区或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要在本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盟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盟直以上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盟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中介人)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盟企业的,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进国内外非政府行为无偿资金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4%至6%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对用于非营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申请,经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支付。
(二)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按企业当年给地方财政新增加实际入库税金(含国税留成部分)的10%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其中,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的奖励资金,可先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2%预付,其余部分在企业建成投产的下一个年度一次付清。
(三)以设备投入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按设备现值0.5%的标准,由设备接受方在该设备投产后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接受方也可用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四)引进流通、旅游、服务业项目,在盟内购置商业用房产、投资固定设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租赁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引进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五)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六)对引进各类银行贷款者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低息贷款,使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低息贷款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两年的利差全部奖励给中介人;引进国内外银行贷款利息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最高可按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引资中介人应当在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六个月内,申报奖励确认,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二)由引资中介人向投资所在地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或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对外开放办公室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
(四)经确认后,对外开放办公室向奖励出资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由奖励出资单位按确认事项,向引资人或中介人兑现奖金。经确认支付的奖金,企业可视同咨询费列入成本费用。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数额确认后,需地方政府奖励的,由盟对外开放办公室推荐,提请盟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盟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企局、省民营局制定的《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中小企业局 省乡企局 省民营局(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育不足、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乡企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17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质监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乡企局、民营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省中小企业局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矫正中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葆光、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树杞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实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归类、反馈并提出协调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在优化企业环境、企业立项等方面,研究制定扶持办法。(三)财政、金融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工作,围绕克服资金瓶颈制约,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建立以及利用民间资金等方面,研究相应的支持措施。(四)税务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围绕下岗职工办企业,农民经商务工等方面,研究、探讨、制定相应政策。(五)科技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科技兴企方面的有关政策。(六)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能,在人才引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土地使用、产品出口、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省政府的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研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省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五、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议题,经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就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并对具体问题设立处理跟踪回执单,及时掌握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