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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3:39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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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48 号


《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包括省、市、县(市、区)三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使地方志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
(三)组织整理、出版旧志和其他地情文献;
(四)收集、保存、统计志书、年鉴和其他地情文献;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组织、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理论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七)开展地情调查研究,编写地情文献;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省地方志书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工作规划,拟定省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级地方志书编纂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或者资料报送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或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
第八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级地方志书初稿进行评议。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地方志书一般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一般每5年左右组织一次地方志书资料长编的编写,为新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做好资料准备。
第十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妥善保存文字、口述资料以及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资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撤销、合并或者消亡的,应当依法将所存资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保存。资料移送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出让或者据为己有。
有关单位应当将编纂的各类志书、年鉴以及其他地情文献出版物,在出版后2个月内报送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送省方志馆保存。
第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征集资料时,应当进行登记并出示凭据。收集到的资料应当指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征集的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损毁、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二条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被采用或者收藏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享有署名权以及资料优先利用权。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具体审查验收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
出版社应当保证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质量,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方志馆(地情资料库)和地情网站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人才;鼓励在职编纂人员通过各种形式,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文献开发和研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优秀地方志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志、专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等其他志书。志书应当确保质量,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督查。
第十八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任务的;
(二)无故不报送或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不配合地方志工作机构督查或者拒不执行督查意见的;
(五)地方志初稿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资料征集或者保管不当的。
第十九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相关指导和督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征集和保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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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2012年12月4日至5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艾哈迈托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阿齐莫夫出席会议。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主持会议。

  上合组织秘书长伊马纳利耶夫、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朱曼别科夫、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主席梅津采夫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主席阿克马特别科夫列席会议。

  上合组织观察员国蒙古国总理阿勒坦呼亚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拉希米、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第二副总统哈利利、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广播部长卡马尔、印度共和国外交部东部事务秘书辛格与会并发言。

  各成员国总理在友好、建设性和务实的气氛中就世界和地区经济形势的广泛议题,以及发展上合组织框架内的经贸和人文合作的现实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总理们指出,世界经济尽管出现一些复苏迹象,但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远未消除。世界经济面临新的萧条、生产下滑、债务增长、失业率攀升的威胁。这些问题仍非常迫切,需要共同应对。

  上合组织成员国希望世界经济能够克服萧条的威胁,步入稳定增长和长期上升的轨道,将通过保障本国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和加强相互间经济领域合作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上合组织成员国愿深化经济、财金、投资、交通、通信、替代能源、科技、创新、节能、农业、海关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发挥所拥有的合作潜力,为成员国人民和整个地区谋福祉。

  上合组织成员国主张与赞同上合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其他组织和机制开展紧密全面的平等互利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二、总理们指出,自2011年11月7日圣彼得堡上合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以来,成员国经济和人文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总理们强调,在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不稳定的背景下,上合组织地区呈现出发展稳定、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增长和具有投资吸引力的特点。

  为促进本组织框架内多边合作持续发展,各成员国政府将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2012年6月6日至7日)期间达成的共识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

  三、总理们强调,必须共同努力制定并实施共同感兴趣的联合项目。为此,责成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本次总理会议批准的《2012-2016年上海合作组织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

  四、总理们指出,2012年11月13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议审议了经济领域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总理们建议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更积极地参与实施在本组织框架内经济金融合作方面有前景的联合项目。

  五、总理们重申愿继续加强本国经济潜力,巩固本国金融货币体系,增加国家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确保生产多元化和提高竞争力。

  为进一步发展经贸和投资合作,必须加强本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和财金合作。在此背景下,2012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财政部长和中央(国家)银行行长第二次会议十分重要。

  根据各国总理2011年11月7日的指示,成员国主管部门会同上合组织秘书处就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开展了工作。

  总理们认为,应根据《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中期发展战略(2012-2016年)》,继续加强上合组织银联体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投融资合作中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改善民生。

  六、总理们指出,为了促进上合组织框架内经贸合作的发展,要更有效地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现有过境运输潜力,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交通合作法律基础,这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理们认为,扩大公路、铁路运输协作,建立和利用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现代化多功能国际物流中心十分迫切。

  七、总理们指出,必须推动“上合组织信息高速公路”和“利用电子签名进行跨境电子合作”示范性项目的工作。

  八、总理们强调继续深化海关合作的重要性,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备忘录》的签署意义重大。

  九、总理们认为,有必要继续在本组织框架内就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燃料能源体系给环境和气候造成的压力、发展和利用可替代能源、采用创新和清洁环保技术等问题开展合作。

  十、总理们指出,必须继续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共同应对自然及技术灾害造成的威胁,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为此,总理们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成员国救灾部门为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救灾互助协定>议定书》所做的工作。

  十一、总理们认为必须继续为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框架内环保领域合作而共同开展工作。

  十二、总理们强调发展卫生领域合作的重要性,表示支持深化该领域的全面合作。

  总理们指出在防止传染病扩散领域的合作取得积极进展,表示支持在卫生防疫方面进一步扩大合作。

  十三、总理们积极评价人文领域合作成果,认为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会议(2012年6月4日至7日)达成的共识十分重要。总理们支持在文化、体育、旅游、科技、环保等方面开展合作,巩固上合组织地区各民族、宗教和文明和谐共存的古老传统。

  十四、总理们支持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积极合作,欢迎吸纳这些国家的潜力,共同参与本组织框架内的活动。

  十五、总理们通过了上合组织秘书处关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实施情况的报告。

  总理们还审议了上合组织常设机构相关财务和组织问题,批准了本组织2013年预算。

  总理们高度评价本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和举办水平,对吉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下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将于2013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艾哈迈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萨特巴尔季耶夫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梅德韦杰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基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 阿齐莫夫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于比什凯克


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已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切实做好春季特别是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恢复重建过程防治次生灾害工作

  各地特别是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冰雪融化导致次生灾害的危险性,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系统雨雪冰冻次生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8〕14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订应急预案,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切实做好重点工程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处理好恢复重建工期紧、任务重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做好恢复重建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天气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工棚、围墙和工程的基础围护结构、土体的检查维护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用电线路和塔吊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重新施工的安全。

  三、确保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安全

  要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注意积雪融化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加强巡查和检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于气温剧烈变化导致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网破裂事故。受灾地区要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场地等市政公用事业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污泥处理区域的监测和安全防范,防止恢复重建、维修过程中发生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四、认真开展危旧房屋隐患排查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巡查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力量加强对危旧房屋的隐患排查,同时加强对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和指导,指导和督促业主开展自查。对受损严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及时组织安全性鉴定,制定加固或重建方案。

  五、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修工作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高架道路以及轻轨高架部分)养护维修等有关单位在做好除(融)雪(冰)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检查城市道路、桥梁的受损情况,重点对融雪剂中化学成分对桥梁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和检测,一旦发现隐患苗头,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结构强度检测和鉴定,同时制定应急方案和维修方案,充实抢修力量,做好必要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工作。

  六、防范建筑边坡工程安全事故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边坡工程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加强对建筑高边坡以及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区域建筑边坡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周边建筑边坡和在施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监管,防止因施工诱发建筑边坡工程的坍塌事故,特别是施工人员的临时工棚要避开地质危险地段。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或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对其周边建筑边坡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建筑边坡下陷、裂缝、护面松脱、泥土冲蚀、泥石垮塌或大面积渗水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七、保障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组织景区灾后隐患排查,重点做好地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设置警告标识并组织排险处置,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加强对公园景点和园林绿化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公园景点巡查,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预警预测,做好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疏散措施等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次生灾害,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受灾人群,并按职责组织抢险抢修。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08]17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