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规发〔2005〕42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的规划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学习,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
杭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修建、翻建的规划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居民私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旧城区及郊区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等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居民私房,是指城镇居民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的私有房屋,不包括统一开发实施的独户房屋。
第三条 凡城镇居民需要申请私房修建、翻建,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凡修建加固房屋应符合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进行房屋修建(修缮、加固),不得申请房屋翻建:
(一)影响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影响交通和消防通道的;
(三)位于勘设红线明确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通过修缮加固可以排危的;
(五)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第五条 私房翻建按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控制,但在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面积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须协调好与相邻住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不得降低相邻房屋原有的采光、通风条件。
第七条 申请居民私房修建的私房产权所有者,具备下列资料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1、填报《私房修建、翻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私房修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具体修建的要求);
3、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私房所处位置的1:1000地形图2份(其中1份需划定规划四线);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凡申请私房翻建要求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私房修建、翻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私房翻建申请(申请中明确建设的理由和要求);
3、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私房所处位置的1:1000地形图2份(其中1份须用铅笔标明拟修建位置并划定规划四线);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凡申请私房修建、翻建的,由窗口受理后,符合修建、翻建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后,应会同社区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公示后无意见的,私房产权所有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公示确有不应许可合理意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私房产权所有者递交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勘设红线)的复印件;
3、1:500总平图3份,建施图2份;
4、社区、居委会(街道)的书面意见或相邻居民的签字及公示照片;
5、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凡经审核符合翻建要求的项目,在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取得修建加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应及时移交杭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取得私房翻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产权所有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后,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灰线检验合格,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擅自进行修建、翻建的,由杭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私房涉及文物保护及历史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4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整治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特制订《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行为:
(一)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
(二)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重复收费、少服务或不服务也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三)本属于政府部门无偿服务却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利用权力或行业管理职能进行集资或摊派的;
(五)违反规定,随意罚款或超标准罚款的;
(六)粗暴执法,以言代法,以罚代管,吃拿卡要的;
(七)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
(八)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个人或单位以书信、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或整治企业经营环境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作好记录、登记、备案工作,作为结案后奖励的依据。
第四条 监察机关和整治企业经营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分析,按照办案程序,迅速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经调查举报属实且案情重大的,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有功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物质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奖金由被举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支付,其中被举报单位(二级机构)承担80%,主管部门(一级机构)承担20%。由企业环境办书面通知财政部门从其办公经费或事业费中扣除。同时,对违规收费全额收缴财政。
第七条 举报人或单位要求对举报保密的,办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因失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周口市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