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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23:15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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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州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营造争先进、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弘扬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干事精神,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内与州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表彰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核依据和内容。州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考核步骤和方式。各责任单位首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材料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奖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以单项考核奖惩为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考核分值95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优秀”,8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75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责任单位考核为优秀的,奖励6万元;良好的,奖励3万元;合格的,不奖不惩;不合格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严加整改,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进行问责的第一责任人,是指考核年度内在责任单位连续任职6个月以上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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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九条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第十条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 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在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后做出判决的,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三十条 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一、我国农业生产的危机及出路
(一)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化是唯一的出路
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化是我国农业的唯一出路
1.农业产业化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到100元。从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农工贸,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
2、农民合作化
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2007-06-08
配套政策的出台反映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对合作社有现金奖励(农业部和全国工商联各有20万元的现金奖励)
(二)危机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危机: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力极端低下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的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造成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奇高,美国的大豆油的价格只有我们的几分之一,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相互独立,各自为战。我国一向偏重生产,使得在销售和加工环节极为薄弱,销售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3.无力改良品种,改良种植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单个的农户没有能力对品种进行改良,提高种植技术,使我国农产品的品种不能提高,产量低下。
4.我们面临国外农业的竞争
加入WTO我国必须渐次放开农产品市场,国外又便宜质量又好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们必须改变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状况。
二、农业相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
(一)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1、植物新品种,新世纪的圈地运动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被称为“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境外商人频频到我国收购珍稀植物和名贵花卉的原植物,甚至采用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人是“生命海盗”。现在“生命海盗”以资助的名义,以专家的身份长期呆在当地进行研究,这种“海盗”受到当地政府的款待,让他们把抽取的样本连同当地的传统知识带回实验室,分隔出活跃成分或基因序列,并将这“发明”归入其品种权。
2、生命海盗给我们带来灾难
我们习惯于直接从国外引进新品种,但是如果国外公司要收取品种权费,这对我们的农民兄弟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如果这种作物在全国大范围地种植,这家拥有品种权的公司又突然提价,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品种权,那么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会是怎么样的影响?这种情况并非危言耸听,著名的北京鸭被英国人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已经将北京鸭赶出了市场,闻名世界的北京烤鸭,现在用的基本上是“樱桃谷鸭”。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直接导致东北和内蒙大豆种植户的破产,而我们的大豆油的价格比美国高出几倍。
(二)商标
农产品粗放的销售模式将被品牌经营逐渐取代,现在农产品领域很少有品牌,蕴涵了巨大的机会。农产品象工业品一样,迟早要集中到几种个牌子,没有品牌的销售商必然被有品牌的经销商吃掉,如果我们不及早进行品牌经营,那时农产品只能被人以低价收购,高额的利润被品牌商赚走。农产品没有销售品牌,蕴涵了巨大商机。
案例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 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合作社以“阿香”牌为统一商标,由此树立了“阿香” 牌“中华名果”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四川南充长乐的柚子开始只卖到两毛五一斤,注册了长乐牌商标后,卖到了5块钱一斤,并且打入了国际市场。同样在湖南许多单位和个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还是默默无闻,其中的深刻教训发人深省。
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象湖南安化在其生产、销售的柑桔上使用“阿香”牌,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说是某某牌的。
(三)专利
1、什么是专利
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
2、农业生产中包含那些专利
生产过程中(种植方法、新品种的培育),培育方法、种植方式的改良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
销售过程中(外包装等),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也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储藏过程中(保鲜技术),储存方法的改进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期限,销售周期,
加工过程中
案例
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公斤60元增加到316元。
3、不注重专利失败的案例
浙江省安吉县是“中国竹乡”,2004年全县竹资源产值达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0%,竹业总产值达45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2%,每年创税超过2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4以上。安吉数十家大型竹制品出口企业对外联系着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客户,对内联系着数千家加工企业。这些下游企业的收购活动养活着安吉县数万个家庭作坊——全县近一半的农户。另外,南方数省每年把3000多万株竹子在本地用安吉企业输出的技术、资本加工成半成品,然后卖到安吉,加工成最终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安吉竹产业链级系南方数省数百万竹农的生存与发展,产值与效益一直雄居全国十大竹乡之首。就是这样的一个著名竹产业,由于其最终产品侵犯了江苏连云港海达工艺品公司的外观专利权,目前安吉农村绝大多数加工竹凉席、竹地毯的家庭作坊已经停产,毛竹价格直线下降。
3、不注重专利开发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