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八日
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杭州市区农居危房修缮和临时安置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住安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内撤村建居区域和非撤村建居区域的农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其修缮、拆除、翻建等适用本办法。
撤村建居区域指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批准同意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居民社区建制的试点村范围。
二、类别区分
农居危房按房屋危险程度及有无修缮价值,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居住的,予以修缮。
本暂行办法所称修缮,指房屋的大修、中修和小修,不含翻修。
2、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按其所处区域区别对待:
属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危房户采用临时住房予以过渡,今后一律入住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
其余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按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划农居点内复建。
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采用临时住房过渡以及规划农居点尚未批准的,可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规模、原面积和原层次高度并依照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予以翻建。
三、鉴定程序
1、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向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对原建设时无施工图、无施工资质、无验收备案的“三无”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后方可提出危房鉴定申请。
2、房屋鉴定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除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危房、局部危房、危险点房、损坏房)以外,还必须注明具体处理意见,如修缮和加固使用、停止使用和拆除等。
3、出具鉴定报告时,由房屋鉴定机构抄告危房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修缮
1、属修缮或加固类的农居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缮申请。修缮申请同时应包含具体修缮措施或方案。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同意修缮措施或方案申请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修缮。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人对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修缮完毕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按原审核同意的修缮措施或方案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
五、拆除
1、属应拆除的危房并给予危房户临时过渡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凭危房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的书面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凡已有临时过渡用房的,应立即安排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暂无临时过渡用房的,应建设临时过渡用房。过渡用房竣工后,立即安排危房户入住。
3、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后1个月内,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原危房建筑。
4、临时过渡用房仅供危房户自行居住,不得用于出租。
六、翻建
1、属确有特殊情况需翻建的,由原危房户提出翻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时,应随附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危房建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及“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翻建”的书面承诺。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同意后,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
3、区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建房用地审查情况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4、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局凭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核发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
5、原危房户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农居施工图向区规划分局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分局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6、原危房户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居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7、原危房户在农居开工前,向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派员赴现场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8、农居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实行备案制。区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居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巡查。
9、农居施工结束后,应报区规划分局、建设局、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农居方能投入使用。
10、验收合格的农居,由区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七、过渡用房建设与管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3〕36号)的有关规定建设过渡用房。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过渡用房在最短时间内交付使用。
2、各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3、过渡用房层次以2至3层为宜。4人以下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户,5人以上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户。
4、过渡用房应配备必需的生活设施。水电费等由临时过渡户自行承担。
5、过渡用房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其日常管理及到期后的拆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政府予以必要监督,确保过渡用房的科学合理使用。
6、过渡用房使用达两年期限、确需延长使用年限的,须由区政府报市规划部门同意。
7、严禁擅自改变过渡用房的使用性质。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改变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8、严禁房屋所有权人以修缮名义进行翻建或未经审批擅自翻建。一经发现,由区政府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原样。拒不恢复原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其他
1、过渡用房的建设资金由区政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
2、符合分户条件的应分房户、仍居住在原村且未迁出户口的农嫁居户等,如原农居人均使用面积不足15平方米,也可提出入住过渡用房的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临时过渡用房的具体情况安排入住。
3、各区要加快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建设,尽量缩短临时过渡户过渡时间,尽快安排其入住多层公寓。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4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适应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的需要,我局对《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中的示范区条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按本验收条件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送:建设部,科技部,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积极推进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促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水平,凡符合本条件的可列入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验收工作。
二、创建条件
(一)基本创建条件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区域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应运行6个月以上,并通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应根据本区特点提出并有效运行若干项示范内容。
(二)各类开发区创建条件
示范区创建工作应与环保政策、环保制度实施相结合,要将有关管理职能融于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开发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应保持并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开发区区域水、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
开发区应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开发区应鼓励区内企业实施ISO14000标准,从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建立引导、鼓励、奖励机制。
开发区内应有10%以上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
开发区应促进开发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GDP增长率,环保投资指数大于1.5%。
开发区应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遵守国家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
遵守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相关的规定。
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态系统。
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有关要求。
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必须达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持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对区内的潜在危害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风景名胜区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1标准。
对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维护。
三、附录
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总局将定期(二年一次)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持续符合本条件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示范区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