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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41:13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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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发挥其揭露法西斯战争罪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遗址保护规划确定范围执行
   第三条 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遗址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平房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平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义务对破坏遗址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 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遗址保护捐款赞助
   第八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说明界桩和保护设施
   第九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组织遗址发掘及开展对外展示工作
   第十条 遗址重点保护区内非文物建筑和设施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遗址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现已被占用遗址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逐步收回
   第十二条 现被占用遗址在收回之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维修原则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保护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遗址结构原貌或者环境
   第十三条 遗址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十四条 遗址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进行其他危及遗址安全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遗址不得污损刻划及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遗址界桩说明和其他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事先征得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遗址风貌
   第十七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现侵华日军罪证文物应当上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据为已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保护遗址成绩显著
  (二)制止检举破坏遗址行为有贡献
  (三)在遗址面临破坏危险时进行抢救有功
  (四)发现遗存文物及时保护报告或者上交
  (五)为保护遗址做出其他贡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遗址维修过程中改变了遗址结构原貌或者环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遗址重点保护区内存放危险品爆炸品或者进行其他危及遗址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污损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遗址界校说明和其他保护设施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遗址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由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罚款使用票据和罚款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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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后,在3年过渡期内,欧元区内各国的原有货币(以下简称欧币)将与欧元同时使用。为了保证境内机构顺利使用欧元开展业务,方便企业经营,根据我国《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
定》及其它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参照过渡期内使用欧元的基本原则,现将欧元启动后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
(一)凡已开立欧币帐户的开户单位(境内中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均可在原开户行将原帐户币种转换为欧元或在保留原欧币帐户的同时开立一个欧元帐户。开户单位申请开户时,应提交转换或开立欧元帐户申请,境内中资机构持原欧币帐户《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
《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驻华机构持《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事先到外汇局办理帐户变更及备案手续。外汇局应在《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证》、《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上变更币种,进行开户备案,并向开户单位出具《欧元帐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开户单位凭《欧元帐户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欧元帐户转换及开户手续,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送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不需将回执
送外汇局)。外汇局凭回执为开户单位办理《外汇帐户使用证》、《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新开立的欧元帐户与原帐户除币种不同外,其帐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结汇方式等帐户基本内容完全一致;如原欧币帐户有核定余额最高金额的,其新开立的欧元帐户可与原帐户在最高金额之内统筹使用,两帐户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原帐户核定最高金额;如原欧币帐
户有核定累计收入最高金额的,其新开立的欧元帐户可与原帐户在核定最高金额内统筹使用,两帐户累计收入总和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原帐户累计收入最高金额。
除上述情况外,如需开立欧元帐户,应按现行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二)凡已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欧币帐户且帐户性质相同的开户单位,如需将原欧币帐户转换为欧元帐户或在保留原帐户的同时开立欧元帐户,应按上述方法到外汇局办理帐户变更及备案手续,所有原欧币帐户只能转换为一个欧元帐户或在保留所有原欧币帐户的同时开立一个欧元帐户
。所开欧元帐户的帐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结汇方式等帐户基本内容应涵盖所有原欧币帐户的基本内容。
(三)保税区企业将原欧币帐户转为欧元帐户或在保留欧币帐户的同时新开欧元帐户,凭《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该《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并加盖印章。
(四)非欧币帐户如需将币种转换为欧元,应按现行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五)经外汇局批准在境外开立的欧币外汇帐户如需将币种转换为欧元或在保留原帐户的同时开立欧元帐户,应事先到外汇局办理帐户变更及备案手续。
(六)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帐户如系汇入汇款转存款帐户,开户金融机构可根据存款人意愿将币种转换为欧元或重新开立欧元帐户,如系外币现钞帐户转换欧元,则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管理
(一)外汇债务帐户(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
凡在1999年1月1日前已开立欧币贷款专户或还贷专户的境内机构,均可在原开户行将原帐户币种转换为欧元或在保留原欧币帐户的同时开立一个欧元帐户。境内机构应持原欧币帐户批准文件、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凭证以及转换或开立欧元帐户申请函,事先到外汇局办理帐
户变更及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欧元贷款专户或还贷专户开户批准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欧元帐户转换及开户手续,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欧币帐户的撤销凭证及欧元帐户开立回执送外汇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
凡已开有欧币资本金帐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在原开户行将原帐户币种转换为欧元或在保留原欧币帐户的同时开立一个欧元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应持原欧币帐户《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帐户转换或开立欧元帐户申请函,事先到外汇局办理帐户变更及备案手
续。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欧元帐户转换及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帐户币种、帐号、开户日期和加盖开户行印章。
除上述情况外,如需开立欧元帐户,应按现行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外汇局办理上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帐户变更及备案手续不是审批业务,应在接到开户单位申请后立即予以办理。
三、关于外债指标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借用外债项目,不论批准币别为何种可自由兑换货币,外汇局允许项目单位在批文有效期内筹措欧元。
四、关于统计报表
(一)外债统计报表
境内机构借入的欧币外债,其外债统计监测报表中的币种按原欧币填写,待我局新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正式运行后,另行通知债务人统一将原欧币报表改为欧元报表报送外汇局。境内机构1999年1月1日后新借入的欧元外债,其签约和变动等报表中的币种按欧元报送。
(二)国际收支申报统计报表
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各类统计报表仍按交易币种报送,在我局未通知欧元币种代码之前,各金融机构对以欧元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申报暂用欧洲货币单位代码代替。
五、关于欧元挂牌汇率
欧元启动后,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增加欧元对人民币的挂牌汇价,取消原欧洲货币单位对人民币的挂牌汇价。在欧元过渡期内,为方便境内机构使用牌价,外汇指定银行在增加欧元对人民币挂牌汇价的同时,建议加挂欧元区内各成员国货币对人民币的挂牌汇价。
外汇指定银行在制定人民币对欧元的挂牌汇价时,其现汇买卖价的价差不得超过0.5%。
六、关于增加公布欧元对美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
我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中增加欧元对美元的内部折算率,取消原欧洲货币单位对美元的内部折算率,同时保留原各国货币对美元的内部折算率。由于欧元的市场汇率要在欧元正式启动后才能产生,因此1998年年底制定的1999年1月份“各种货币对美
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中暂不能公布欧元对美元的折算率,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后再另发文件通知。
七、关于变更国际金融市场行情表及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表
欧元启动后,我局提供的“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表”中欧洲货币单位对美元的比价将被欧元对美元的比价取替;取消“国际金融市场行情表”中德国马克和欧洲货币单位的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同时公布欧元同业拆放利率。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在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有关业务司反映。
附件:欧元帐户开户通知书(略)



1998年12月2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人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两航)起义人员为国家作出了特殊贡献。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历史功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了关怀和照顾。近年来,部分两航起义人员由于退休时间早,退休待遇偏低,影响了晚年生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予以适当调整,具体标准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凡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不再调整。中央直属单位两航起义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
,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退休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原渠道解决,属于企业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在对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中统筹考虑解决。
解决好两航起义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对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将产生积极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