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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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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2号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已于2010年5月14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扶贫活动,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给予政策、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帮助、扶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综合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工作,并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第七条 农村扶贫的主要内容是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九条 农村扶贫以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对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申报、调整和确定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并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确定本市农村扶贫标准。

  扶贫标准的调整,以及扶贫退出机制由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基础设施状况、村民住房情况等指标确定贫困村标准。

  第十三条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自治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本市扶贫标准的农户为贫困户。

  第十五条 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村民自治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

  评议、申报、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贫困户证明,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

  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

  对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等特殊群体应当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贫困村、贫困户档案,并对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与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专业规划时应当优先规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的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市扶贫资金的百分之三十,扶贫工作重点县(自治县)和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当视其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扶贫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

  本市农村地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贫困影响评价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扶助补偿机制。

  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价或者未确定扶助补偿机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和优势产业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贫困村建立发展村级互助组织,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参加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有计划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环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村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物资、资金、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联动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并编制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向扶贫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审核审批扶贫项目。

  第三十条 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审核审批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完成后,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扶贫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生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三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分别由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考核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贫困村村民及其推选的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社会扶贫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到贫困地区依法投资兴办工商产业、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农村扶贫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及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单位和发达地区的支持,组织实施好帮扶和协作项目。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制度。

  扶贫集团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帮扶职责,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对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相对发达地区的区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项目、人才,对口支援和帮扶贫困区县(自治县)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依法参与扶贫开发。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指导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鼓励科教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五十一条 采取捐资、捐物方式进行农村扶贫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二条 农村扶贫受助对象与帮扶单位和个人应当互相尊重,相互配合实施帮扶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扶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施行。

  附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的说明

  2、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0年3月23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农村扶贫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国务院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支持重庆制定扶贫法规,将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要求,这是3号文件中唯一直接提出的立法要求。同时国务院扶贫办对我市扶贫法规的制定非常看重和期待,希望我市尽快制定出台。因为目前虽然有黑龙江、湖北和广西出台了扶贫法规,但内容已经不适应,湖北省正在修订中。所以,国务院法制办也期待我市在这方面作出示范。

  第二,从重庆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扶贫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全市40个区县中,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33个,其中国家级和市级重点贫困区县18个;9000多个行政村中,有贫困村2000个;按照国家新的扶贫标准,2009年底全市有农村贫困人口144万人。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大扶贫工作力度,规范扶贫工作行为,以促进和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二是直辖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农村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集团扶贫、开发式扶贫、整村推进等,需要加以提升和固化,形成法规制度,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农村扶贫工作。三是我市农村扶贫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新的情况,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以此推动我市农村扶贫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起草过程

  市扶贫办于2008年7月,开始启动《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针对扶贫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出了12个调研课题,围绕不同类型贫困地区的贫困状况和立法需求进行了调研。2009年2月份,市扶贫办邀请市人大农委、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分赴黑龙江、湖北等地学习考察扶贫立法。3月,我们完成了条例文本的初稿。3月—9月,我们与市人大农委、法工委以及市政府法制办一道,多次组织召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部分区县领导、基层扶贫干部和贫困群众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文本进行论证和修改,并于2009年9月下旬形成了《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送审稿)》。

  (二)审查过程

  按照《立法法》和《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办起草送审的《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送审稿)》组织了研讨和认真审查: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利用重庆市政府公众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市级有关部门、部分区县和贫困地区及贫困农民代表的意见建议;二是开展立法论证。组织召开了有市人大相关专委会领导、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农村工作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三是借鉴外省经验。学习借鉴了黑龙江省、湖北省、广西自治区等省区扶贫立法经验。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多次协调基本取得一致认识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并报经2009年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分八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扶贫对象、扶贫措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社会扶贫、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部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草案》的名称

  在论证审查中,对《草案》的名称有三种意见,一是建议改为《重庆市城乡扶贫条例》,二是建议改为《重庆市扶贫开发条例》,三是建议仍用《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目前农村扶贫与城市济困的思路不同、政策不同、措施不同、人群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实行城乡统筹的扶贫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探索。同时,农村扶贫的外延比农村扶贫开发更广,包含的内容和措施更丰富,因此定名为《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更为合适,指向更明确,范围更清楚。

  (二)关于扶贫标准

  准确地确定扶贫对象是农村扶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扶贫标准是确定扶贫对象的主要依据,也是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将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对象”的精神,《草案》对我市农村扶贫标准作了创新性规定,把过去按需求测算的绝对扶贫标准,改为按收入比例测算的相对扶贫标准,建立扶贫标准的自动调整机制。因此,《草案》第十条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将农村中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的人口确定为扶持对象,并确定农村扶贫标准。”

  (三)关于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移民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本市农村地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移民贫困影响评价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扶助补偿机制。国家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里只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这部分内容,并没有要作这方面的专门评价报告书。这既考虑了可行性的问题,也考虑了实际操作中不过分增加工作量,未增设行政许可,并且能够有效地与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贫困评价制度相衔接。通过建立科学的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社会矛盾,防止产生新的贫困现象。

  (四)关于项目管理

  农村扶贫工作主要以项目为载体、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十分重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四条分别对项目计划、申报、审批、变更、管理、建设、监管、工程项目管护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资金管理

  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条分别对资金来源、投向重点、资金分配内容、资金分配程序、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考核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王义北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2: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5月11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0年3月2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农村扶贫活动,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制定农村扶贫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召开部分市人大代表、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市人大农委和其他方面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0年5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农村扶贫的标准

  审议中有意见认为,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扶贫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将农村中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的人口确定为扶持对象,并确定农村扶贫标准”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且与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复。因此,建议第一款作原则性规定。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确定本市农村扶贫标准。”

  二、关于农村扶贫的退出机制

  审议中有意见认为,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而条例中只有接受扶贫的标准,缺乏脱贫后的退出机制。为了避免出现扶贫对象脱贫后仍然接受扶贫的现象,二次审议稿在第十条第二款增设了扶贫退出机制。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扶贫标准亦应调整。因此,将该款修改为:“扶贫标准的调整,以及扶贫退出机制由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贫困村、贫困户的审核主体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审核主体不仅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包括街道办事处。法制委员会认为,我市的部分街道可能有农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存在,增加街道办事处为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审核主体是必要的。但本条例中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只对辖区内农村的贫困村和贫困户进行审核。

  四、关于贫困户的审核时限

  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贫困户,但未规定审核的时限。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贫困户早日接受帮扶,并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效率,在该款增设审核时限是必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表示认同。故将该款修改为:“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村民自治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同时,在该条增加了对公示有异议的处理规定,表述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五、关于扶贫内容

  审议中有意见认为,目前我市的贫困人口有一部分是因为农村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到位、不完善而加深了贫困。因此,扶贫应当增加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内容,并将此纳入扶贫资金的重点使用范围。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农村扶贫的主要内容是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同时,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六、关于贫困影响评价制度

  审议中有意见认为,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贫困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法制委员会认为,不仅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只要是征地量大的建设项目,都将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现实、长远的影响。因此,扩大贫困影响评价的范围是必要的。故二次审议稿将该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及其他征地量大的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

  ”本市农村地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及其他征地量大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贫困影响评价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扶助补偿机制。“

  七、关于建立集团扶贫制度的主体

  审议中有意见认为,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集团的规定难以落实。建议将建立集团扶贫制度的主体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制度。“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渝志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3: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0年5月1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2010年5月1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经2010年5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贫困影响评价制度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区县普遍反映,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认为对征地量大的其他建设项目亦应建立此制度。二次审议稿根据这一意见,在原草案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立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征地量大的其他建设项目也应建立此项制度的规定。在本次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有组成人员指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规模是清楚的,能明确界定,而”其他征地量大的建设项目“则无法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删去。表决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

  “本市农村地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贫困影响评价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扶助补偿机制。”

  二、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的重点使用范围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部分区县建议将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重点使用范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二次审议稿中作了相应的修改。在本次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有意见认为,国家对财政扶贫资金的重点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不宜增加其他内容。因此,表决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条例草案如经本次常务会会议表决通过,建议自2010年8月1日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渝志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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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公布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为了规范汽车品牌销售,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品牌汽车销售企业中已有13家企业原已取得小轿车经营权,请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通知,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为品牌轿车销售。根据企业发展原公布的一汽 —— 大众奥迪A6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规范为一汽 —— 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

154家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汽—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通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煜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奥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烟台大成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沂水兴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康桥宏马汽车有限公司
青海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甘肃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无锡市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钜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中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宝泰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成远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显升小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首汽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景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戎马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博程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梅花园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鑫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辽冶大众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拉萨康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弘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将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万事得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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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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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审计署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审计署党组


审计署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署实际,现就当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批准的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做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审计署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切实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二、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

  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着重把握关于旗帜问题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过去五年党和国家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中央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要求,不断加深对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论述,不断加深对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认识。

  三、迅速掀起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各级党组织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即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定不移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是中央对全党和全体党员的要求。广大审计干部一定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审计工作,通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来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为此,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迅速做好传达和学习安排。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和署党组的部署,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切实做好传达和学习。署机关党委已安排四期培训班,组织署机关及派出局全体干部集中、封闭学习十七大精神,每期培训班3天。集中传达学习结束后,各支部要按照署里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安排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

  各特派办党组要结合当前审计工作实际,可采取对办里同志集中培训、对异地审计人员就地组织传达和学习等方式进行。

  各单位对离退休干部可根据各自身体情况,采取集中传达学习和个别传达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好传达和学习。

  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学习,切实注重实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是学习和领会好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署机关党委和各特派办要及时将十七大报告单行本、党章单行本和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编写的辅导材料发给每位同志。为确保学习质量,各级党组织除组织好集中学习和自学外,还应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学习质量,如组织辅导报告会、召开专题座谈会、举办学习心得演讲会等。各单位要加强学习交流,署机关党委和培训中心应及时将署机关组织安排的各类学习活动的录像、资料发送给各特派办;各特派办应将学习中取得的好的经验、材料及时上报署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都要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予以安排。

  三是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学习中发挥表率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工作报告,总结了我们取得的伟大成就,也全面、客观地分析了面临的困难、问题和风险。报告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有很多新的提法、新的理论、新的观点和新的思想,必须反复学习,认真领会。作为肩负着经济监督任务的审计机关党员、干部一定要通过学习,牢记和明确所担负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增强忧患意识。学习中,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在积极参加集体学习的同时,还要带头自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进一步深化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思考和研究,明确奋斗目标,全面开创审计事业的新局面。

  四、用科学发展观推动审计工作不断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们审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署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差距,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继续坚持二十字审计工作方针,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各单位在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过程中,必须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践证明,“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二十字工作方针,是审计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法宝,符合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一以贯之地加以坚持。同时,要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起科学的审计理念,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要继续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保障。当前,经济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尤其是在经贸、金融、投资等领域,表现得还比较严重。今后,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领域的查处力度,通过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要继续加强对关系民生的重大热点问题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建设。十七大报告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提出了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业、社保、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的具体要求。审计工作要认真按照十七大报告的总体要求,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财政支出的审计力度,确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目标,确保群众从中得到实惠。

  (四)要继续加大效益审计力度,以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为目标,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是十七大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尤其是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今后,审计工作要继续注意发现和揭露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要注意发现和揭露重大的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问题,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五)要以促进改革发展为目标,注重反映体制性、制度性缺陷,促进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十七大报告指出,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今后,各项审计工作都要以促进规范管理和深化改革为目标,通过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着力反映各种体制性和制度性的缺陷和障碍,切实推进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以及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改革步伐,以此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六)要以促进加强监督、制约权力为目标,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署党组。


                  中共审计署党组
                   20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