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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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旅办发[201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旅游景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水平,现就旅游景区旺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以充足准备,做好旅游景区旺季的各项工作
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景区要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做好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学谋划、及早部署,以充足的准备面对旅游景区旺季市场到来。景区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调动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以最好的精神状态、最大的工作热情、最高的工作标准、最优的服务质量,认真履行为游客服务的职责,切实做好旅游旺季景区服务与旅游安全工作。
二、以游客为本,落实景区服务标准规范
各级旅游景区要坚持以游客为本,优化游览秩序、完善游览设施、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管理水平,落实景区服务标准规范。景区要全面检查和落实各类旅游接待设施设备的运行质量,加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功能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景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齐备、完好,规模满足旺季游客需求,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旺季旅游景区接待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景区软件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关注游客体验,建立游客服务评价反馈机制,积极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认真、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
三、防止片面追求门票价格,树立诚信经营旅游景区形象
各级旅游景区要依靠提升品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坚持以游客为本的前提下,走复合经营的道路,延伸旅游景区产业链,寻求旅游景区发展的综合效益,切实减少景区对门票收入的过度依赖,防止片面追求门票价格,使景区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上取得进展,切实使生态受保护,游客得实惠,景区获发展。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的“立业之本,成长之基”,努力塑造景区行业“诚信经营”的品牌形象,全面加强企业“全员诚信”的教育,将诚信经营落实到景区服务的每个环节,建立企业诚信经营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系。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和景区媒介公开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自觉接受游客监督。要确保景区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科学合理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杜绝虚假广告宣传。
四、加强景区资源保护,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级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要从收入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要在景区规划建设、营销策划、安全、人才建设、统计调研设置机构,完善制度,配备人力,形成健全有效的运行体系,做细制度管理,做美景区环境。要强化景区内承租单位的统一管理,强化景区业主管理职责,做到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明码标价,维护景区内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防范景区安全风险
各级旅游景区要把旺季旅游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机制,并确保各项预案和机制的及时性、有效性;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和密度,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并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要设立医务室,与附近医院签署紧急救护协议,公布救援电话;要加强索道、大型游览游乐设施和游船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强化餐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切实做好对游客的安全保障。
六、明确岗位职责,提升领导与团队工作水平
各级旅游景区要完善机构与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提升领导与团队工作水平。要对全体领导与团队进行旺季动员和培训教育,提升景区领导与团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重点对讲解员等一线员工的业务再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岗位练兵、服务竞赛等活动,强化服务人员在职业道德、礼节礼貌、仪容仪表、服务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旺季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家旅游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5.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8.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7)开展机动执法;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病假、事假;
(4)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6)参加党群活动。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行政执法工作日,按照本机关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
9.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
执法检查应当符合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的规定。
10.除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还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三、执法计划的内容
11.执法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执法检查;
(5)行政许可;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综合监管事项;
(8)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9)其他有关事项。
12.主要任务应当根据国家、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包括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法制宣传等。
1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出名称,并作为执法计划的附录。涉及中央企业的,应当列出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名称。
14.执法检查除包括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外,应当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列为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次数及检查时间。
15.行政许可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和负责人等。
1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月等重点宣传事项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排、重点内容等。
17.执法计划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18.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
四、编制程序
19.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编制执法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执法计划,由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广泛听取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0.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初步拟订执法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听取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意见。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组织或者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2.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
(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
(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和编制执法计划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23.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五、其他
2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