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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6:47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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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新闻媒体曝光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集中免疫进度,确保免疫质量;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统筹做好仔猪流行性腹泻、猪圆环病毒病等常见多发病防控,加强技术指导,突出防控重点,严格卫生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二、监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以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同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2011年7月,国家出台政策,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养殖者,用好该项政策,发挥其在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治本之策,抓好源头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控技术以及无害化处理方法等的培训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2013(农办医[2013]12号)JB.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3/P020130313709204623356.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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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各有关地方建筑节能(墙改)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l日起施行。

  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地区,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5亿,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国的48%,是一个人口密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该地区夏季炎热,冬季潮湿寒冷。过去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该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没有采暖空调设施,居住建筑的设计对保温隔热问题不够重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普遍很差,冬夏季建筑室内热环境与居住条件十分恶劣。随着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居民普遍自行安装采暖空调设备。由于没有科学的设计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致使该地区冬季建筑采暖、夏季建筑空调能耗急剧上升,能源浪费严重,居民用于能源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居住条件也未得到根本改善。《节能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已经进入向中部地区推进的阶段。为了做好《节能标准》的贯彻和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可结合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节能标准》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实施《节能标准》,要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并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3.0.3,4.0.3,4.0.4,4.0.7,4.0.8,5.0.5,6.0.2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或参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不应大幅度提高建筑成本,要通过采取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可在本地区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并注意总结设计、施工、 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的政策,宣传节能建筑的优越性,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六、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与暖通空调均应执行《节能标准》;单身宿舍、 学校、幼儿园、办公楼、医院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与暖通空调设计可参照《节能标准》执行。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直接涉及到这一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条件的改善和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该地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从《节能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示范、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建筑节能的管理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加强节能建筑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节能效益的实现。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与建设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7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江苏省交通厅,中国船级社,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为规范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为水上运输安全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精神,结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是根据现阶段长江船舶总体技术状况、企业管理能力等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针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一种运输服务。未经我部或我部授权的机构批准,任何企业和船舶都不得经营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未取得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船舶,不得接受或承载以团队方式组织观光的外籍旅客。

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监督检查;长江海事局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发现非长江涉外旅游船承载外籍旅客团队旅游的,不得签证放行。

二、实施结构调整,提高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目前长江旅游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实施结构调整,控制公司和船舶数量增长,提高整体质量和水平。要鼓励公司合并、重组,严格控制新设公司;要鼓励新造船舶更新运力,严格控制普通客船改建为涉外旅游船。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上述管理目标。

三、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监督。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时,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船舶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营运证的长江涉外旅游船,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运政执法系统,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船长负责制,加强对船上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的船舶运输企业,要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期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要切实保证船长履行职责,外方驻船代表不得干预船长履行其职责。对于船舶管理与旅客服务管理分离的船舶,公司应当就船舶管理和旅客服务管理的具体分工、职责等,形成书面文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将船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作为今后考核公司资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因为对外销售和管理的需要,聘请外方驻船代表的,应将外方人员的姓名、国籍、在华服务时间等向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提高船舶服务人员服务技能、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事故处置技能,要创造条件,制定计划,这部分人员逐步做到持证上岗。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要结合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对船舶服务人员的培训,并保持这部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五、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停航和复航的管理。获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船舶,因故停航3个月(含)以上的,应在事前或停航后的15日内将船名、预计复航时间等,分别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并由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暂时收回船舶营运证。船舶复航前,应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安全检查,并持安全检查合格文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航。停航1年以上的船舶,其营运资格自动失效;需再投入营运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取得经营资格。

六、加强规范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租赁的管理。经批准,具有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光租或期租船舶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但船舶所有人不具有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采取期租方式租赁经营。不具备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七、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要强化对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是该种运输的薄弱环节,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和长江航运公安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对涉外旅游船运输的年度审验,就涉外旅游船企业和船舶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没有取得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合格认可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度审验。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和公安消防管理机构,要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的同时,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刁难管理对象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