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10:23 浏览: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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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对因私出境中介活动广告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人活动广告,是指含有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报及相关服务内容的广告。
本通知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出国旅游的广告。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申请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书;
2、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3、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中介机构与国外相关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文译本);
4、广告样件;
5、确认该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委托广告公司代理的,还需该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中介活动机构的委托书。
四、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宣传的前往国,应当与所签定的合作协议相一致。
五、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六、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发布地应当与中介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一致。
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根据合作协议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查验《因私出入境活动广告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九、违反《因私出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即行废止。
附件: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表》(略)
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区特殊困难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实现其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凡本市区常住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属于本统筹范围内,本人自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提供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可以申请养老保险特困借款救助(以下简称受助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
(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因病致贫人员(当年医保结算年度个人负担医药费超过2万元)。
第二章救助资金、额度、期限
第三条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财政预算中适当增加安排资金,保证救助资金使用。
第四条救助额度。
(一)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额按市区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确定;,若申请救助往年养老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相关规定缴费。
(二)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不收取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第五条救助期限。受助年限为1-6年。
第三章申请救助程序
第六条需要救助的人员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社区协理员负责登记,报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
(二)申请救助对象携带街道初审后的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三)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对象,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救助协议。
(四)受助对象须有担保人,担保人须是参加本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受助对象不履行偿还救助义务时,由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在救助协议上以连带担保人身份签字。
(五)经办机构为受助对象办理养老保险代缴手续,并按规定记载个人账户。
(六)经办机构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借款档案,定期跟踪服务。
第四章受助资金的偿还
第七条受助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受助对象按不低于本人养老金40%的比例按月偿还借款;
(二)受助对象有偿还能力的,也可以一次性偿还借款。
第八条受助对象特殊情况的还款方式:
(一)受助对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异地时,需一次性偿还受助资金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受助对象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由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先偿退受助资金,再核算丧葬抚恤金。
(三)受助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受助资金前死亡的,原则上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后再核算丧葬抚恤金,情况特殊的,由经办机构审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核销未偿还的受助资金。
第五章受助资格年审
第九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协助经办机构对受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受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认证、上报。符合受助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停止救助。
第六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切实加强对特殊困难人员养老保险救助工作的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专门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救助资金发放、归还和管理等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办理救助手续。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结算中心设立专门账户,接收财政拨入的救助资金,并核算救助资金的发放与归还,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挤占、挪用。救助经办机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低于”,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特殊困难人员的养老保险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 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