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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19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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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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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要标准和中央规定的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过去已经减过刑而现在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其刑期和服刑时间的计算问题
1.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五条,即无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满七年,从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折抵。
2.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无期徒刑,又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3.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4.原判有期徒刑,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划分其刑期属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应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关押之日起算。
二、特赦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如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的时间,也可以相应的减少。至于减到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地委决定后,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2.经特赦释放的罪犯中,原判当时应当剥夺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在特赦通知书上补判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问题,可以在安置工作中适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招聘到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新学年一开始即纷纷到高等学校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使全国毕业生招聘工作出现了越来越提前的趋势,以致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最后一学年的学习。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就用人单位到高校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
三、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在征得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四、用人单位在高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五、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中应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联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接待并坚决制止。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复,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程序,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以免引起混乱,影响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