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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5:12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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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1999〕3号《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检察机关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医学鉴定,其鉴定没有明确指明损伤程度等法医学问题的,检察机关的法医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就伤情程度等问题提出法医学意见。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关于伤情情况的鉴定并参照检察机关法医提出的法医学意见,综合进行审查判断,以正确认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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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商品流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出现了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肉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少数地方采取各种手段,限制非本辖区定点屠宰厂的合格生鲜肉进入本地市场,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市场的形成。为了进一步贯彻《条例》,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质量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定点厂,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或撤消定点资格。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肉品质量,保证
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加强对本地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外,还要允许并鼓励所有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规模和屠宰加工技术、产品运输达到一定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产品畅通无阻,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搞活肉品流通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并不矛盾,通过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畜禽屠宰加工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消费者提高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

  (一)凡是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各地屠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合格肉品在本辖区流通;

  (二)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规范肉品流通的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外地定点屠宰厂肉品在本辖区流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

  (三)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制定相应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但对本辖区内外的定点屠宰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任何搞地方封锁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肉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肉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由于生鲜肉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都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肉品特别是生鲜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要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努力避免运输、销售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变质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屠宰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并存的现状在一定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坚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广大人民吃上“放心肉”。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总参 总后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3年10月5日,铁道部、总参、总后

一、关于养路工区房舍的修建问题
(一)新建军事专用线正线长度超过七公里或总长度超过十公里时,可设立专门养路工区。原有军产专用线的专门养路工区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维持现状。新建军事专用线专门养路工区的生产、生活用房应纳入主体工程设计预算,随专用线一并建成。所需工程费,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不够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标准的新建军事专用线,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修建,所需建设费用,按折算的维修定员数和铁道部规定的面积标准及造价,从军队基建费内向铁路部门拨付。
(二)原有军产专用线符合设立专门养路工区的条件,而又需要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或原有专门养路工区需增建生产、生活用房时,需经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然后由铁路工务段编造概算,经管理单位审核后,列零星添建项目,报基建营房部门专项核准修建。所需费用,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原有军产专用线不符合设立专用养路工区标准时,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已经解决者除外)。
(三)军事专用线接轨车站担负军事专用线运输业务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
(四)专用养路工区生产、生活用房的修建标准,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有关规定办理。其带眷率按工区职工定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十掌握。


(五)工区家属宿舍应建在铁路车站或靠近车站一端,不得建在部队营区内。
(六)军队投资修建的专门养路工区及生活房舍(含现有房舍)、统按固定资产转移办理无偿移交铁路部门,其维修管理工作和生活用水、电等统由铁路部门负责。
二、关于新建军事专用线养路工区开办费问题
新建军事专用线养路工区开办费,按下列标准和办法由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军事专用线管理费中列支:
(一)工器具和备品、备件购置费,每个专门养路工区三千一百一十元;非专门养路工区增加的军事专用线定员每人四十元。
(二)家具费,按铁道部核准的军事专用线工务、电务维修定员(含非专门养路工区),每人一百四十元。
上列费用由专用线管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按经费供应渠道向军区后勤部军运部或总后军交部申请,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管理单位向承担维修工作的铁路工务、电务部门一次付清。
三、关于军产专用线增设道口问题
(一)地方公路、道路在军事专用线上通过或由于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自己需要,需设立或扩建道口时,由管理单位报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并经管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修建。
(二)投资划分
1、地方公路、道路在既有军事专用线通过,需新设道口时(包括看守房、栏木、照明、通信、信号等附属设备),一律由引起该工程的地方有关部门投资修建。建成后应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并由管理单位委托铁路部门维修管理。
2、原有无人看守的道口,由于运输量增加,按铁路规定需改建成有人看守道口时,由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列零星添建项目,报基建营房部门批准修建,其工程费在军队基建费中解决。
3、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需要在军事专用线上增建自用无人看守道口或农民生产必须穿越军事专用线,需要设立无人看守道口时,经批准后,其费用可列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
4、道口和看守房的维修费及看守员工资列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
(三)道口的修建标准,按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道口看守工的劳动指标,按原国家劳动总局(1980)劳总计字第34号文《关于铁路代办专用线养护维修所需劳动指标的通知》的规定,由铁路局代为申请。
(五)增设的有人看守道口,须待劳动指标落实,看守人员上岗后,公路道口才能按有人看守道口有关规定办理。
四、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费计算的规定
凡委托铁路部门维修(含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的铁路军事专用线及租用铁路部门的专用线,其有关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军事专用线的维修费
维修费由直接费和间接费两部分组成。
1、直接费,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1)人工费
专门养路工区的人工费:专门养路工区应按规定定员设编,并按设编人数(不得超过规定定员)以本工区工人实际工资(包括生产奖和副食品价格补助费,下同)计算;但调出本专用线工作的时间,其工资应予扣除。
由工务段现有工区代办维修的人工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以全段专用线生产工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维修直接工资的13%(其中职工福利费为11%,工会经费为2%)计算。
(2)材料费
主要材料费(如钢轨、配件、轨枕、岔枕、道碴、防爬器、轨距杆、尖轨、辙岔等费用),根据实用材料的标准、数量和铁路规定的标准料价(不计料差)计算。
一般材料费(如镀锌铁线、防腐油、白铅油、煤油等),根据工务段消耗定额标准、数量和单价计算。
2、间接费,包括其它生产费和服务管理费
(1)其它生产费,包括车间生产工人工资及其福利费、工会经费,设备(包括养路机械、机械动力、短途运输设备等)运用维修费,生产用燃料、水、电及工具备品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费,生产用杂费及移交给铁路部门管理的生产、生活房屋折旧费等。
(2)服务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培训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政治部门经费等。不包括管理部门(铁路局、分局)固定资产折旧费。
(3)间接费的计算方法
上述间接费(其它生产费和服务管理费),是工务段为所管全部线桥服务开支的费用,军事专用线的间接费只能按比例分摊。其计算方法为:
工务段全
军事专用 部间接费 军事专用
=-----×
线间接费 工务段全部 线直接工资
直接工资


如该工务段定有经铁路局或分局批准的当年间接费计划时,则按计划计算。
(二)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
1、军产专用线委托铁路进行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工程时,所需费用由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
2、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由铁路部门编制工程设计预算。该预算经铁路局、驻铁路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后,由工务段(或施工单位)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和组织施工。
3、大中修和局部改建工程完了后,按设计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数量组织验收。合格后,按该设计预算结算,未达标准的不予结算。
4、自然灾害抢修工程完了后,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开支编造决算,报经铁路局、驻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后进行结算。
(三)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租用费包括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税金。
1、维修费,按所在路局查定的维修费率计算,其内容与军产专用线维修费相同。
2、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折旧两部分,按铁路局规定的基本折旧费率和大修折旧费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租用铁路专用 基本折 大修折
折旧费=线设备总值 ×( + )。
旧费率 旧费率


(四)铁路军事专用线维修费、大中修费、局部改建费和自然灾害抢修费,不计收利润。
五、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