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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2:11:26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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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名称 设置
第三章 学制 课程 教材
第四章 教学原则 教学计划 制度
第五章 机构 人员 教师
第六章 领导 经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实现教育为发展农业和建设现代化农业服务的伟大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农民教育会议提出的“继续抓紧扫除文盲,大力发展业余初等教育,积极举办业余初中,广泛开展农业科技教育”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简称民校),坚持结合生产、统筹安排、学以致用、灵活多样的办学原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调动社队办学的积极性,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第三条 民校的任务是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对社员群众进行文化基础知识和农业技术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名称 设置
第四条 民校的全称是××公社××大队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
第五条 民校在公社工农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由生产大队举办。可根据社员的文化、技术状况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分别开设扫盲班、小学班、初中班和初技班。有条件者可以举办高中班和中技班,还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因地、因时制宜地开设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各种短期训练班。
第六条 民校的主要对象是青、壮年社员,特别是其中的党员、团员和农村干部。

第三章 学制 课程 教材
第七条 修业年限:小学班暂定为二年,初中班暂定为三年。扫盲班、初技班和短训班在必需的时间内,学完规定的教学内容,经考试及格,即可毕业。
第八条 文化班课程设置:扫盲班设识字课,小学班设语文和算术课,初中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生化和农技等六门课程。初技班的课程设置,由办学单位自定。
第九条 民校应根据农闲多学、农忙少学、大忙放假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学时间。全年教学时数须达到二百五十至二百八十小时。
第十条 教材:扫盲班采用省教育厅编写、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农民识字课本》;小学班、中学班采用教育部编写、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工农业余初等、中等学校课本。政治课应按照县委安排的学习内容,随同社员一起学习。农业技术课应根据需要,选用省农业厅编写、省人民出
版社出版的农业技术教材,各地还可根据需要编选一些乡土补充教材。

第四章 教学原则 教学计划 制度
第十一条 民校教师应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学科的系统性,以及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运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 教学时数:小学班为四百八十课时(语文三百课时,算术一百八十课时);初中班为七百六十课时(语文二百四十课时,数学三百二十课时,物理一百课时,生化一百课时);农技课两周一次。
第十三条 民校以班级课堂教学为基本形式,辅之以现场教学。学员应按实际程度编班,每班以二十至四十人为宜。
第十四条 民校应建立考勤、学籍管理、作业、补课、辅导、考核、奖励等制度。除平时随课考察外,每半年应举行一次考试,并将成绩登记和公布。
第十五条 民校课程安排,可以单科独进,也可双科并进。学完一门课程,经考试及格,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发给毕业证书,并承认其学历。
扫盲班学员毕业及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标准,按一九七九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山西省农村脱盲、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 人员 教师
第十六条 在大队党支部领导下,由管委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农民教育领导组,负责解决民校办学和教学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 民校设校长一人,由农民教育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负责全面工作。设副校长一人,处理日常教学业务工作,并兼任课程。
第十八条 民校教师应本着“就地取村、能者为师”的原则,由大队农民教育领导组提名,报公社批准,县(市)教育局备案,并发给聘书。同时,还可从附近普通学校教师和县、社技术干部及其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中选聘兼职教师。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换。
选拔教师的条件是:1、思想进步,热爱农民教育事业;2、具有胜任教学的文化程度;3、技术班教师应聘请熟悉所任农业技术课程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领导 经费
第十九条 民校应接受各级工农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农业、科技、共青团、妇联、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民校的领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农业、科技部门要认真搞好民校的技术教育工作。共青团、妇联、武装部等部门要动员和组织本组织的
成员带头参加学习。县教育局对民校的初中班、高中班,在业务上应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帮助,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人民公社工农教育委员会,由公社分管文教工作的负责同志任主任,由专管工农教育的干部任专职副主任。公社工农教育委员会的专职副主任,在公社和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社大队民校办学和教学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队每周应给民校教师一至两个半天,作为备课、批改作业等教学活动时间。民校副校长、教师因工作、教学误工,应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给予合理报酬。
第二十二条 民校所需经费,可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生产大队公益金项下开支。



198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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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五、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六、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七、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八、大众传播媒介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
  对年度内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九、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行政指导,在日常广告监测监管、处理广告举报投诉、查办广告违法案件等工作中,了解掌握大众传播媒介及广告审查员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新任广告审查员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培训。
  十一、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督促大众传播媒介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审查广告。
  十二、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整顿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如陕西蒲城2010年“1·1”事故、死亡9人,湖南宁乡2010年“12·17”事故、死亡14人,河南漯河“1·19”事故、死亡10人,都存在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排查隐患,落实责任,狠抓薄弱环节,依法严格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至7月上旬,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

1.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排查形式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股份合作合同的制定(签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行为。

(二)检查企业生产线,排查是否存在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行为。

(三)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企业,排查是否存在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20%(江西省、湖南省抽查生产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50%(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和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抽查生产企业数量均不少于200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排查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区要依法加大对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取缔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并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2),逐级上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表: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3/131591/files_founder_2671015038/2228426945.xls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3/131591/files_founder_2671015038/41523135.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