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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等1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9:47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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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等1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批准发布《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等1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17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海洋局海洋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已完成下列13项标准的编制工作,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编制要求,现批准为海洋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1、HY/T 034.1--1994 电渗析技术 术语
2、HY/T 034.2--1994 电渗析技术 异相离子交换膜
3、HY/T 034.3--1994 电渗析技术 电渗析器
4、HY/T 034.4--1994 电渗析技术 脱盐方法
5、HY 034.5--1994 电渗析技术 用于锅炉给水处理
的技术要求
6、HY/T 035--1994 海流计
7、HY/T 036--1994 温度盐度深度综合测量系统
8、HY/T 037.1--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总则
9、HY/T 037.2--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DS14
10、HY/T 037.3--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FZS1--1
11、HY/T 037.4--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FZF2--1
12、HY/T 037.5--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FZS2--1
13、HY/T 037.6--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资料处理
说明:HY--为强制性海洋行业标准,HY/T--为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
上述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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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9日)

深府〔2002〕151号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其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根据行业就业情况和居民失业状况提出意见,经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录用居民在达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其各岗位(工种)的具体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五条 首次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规定的比例。
  原已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如果比例调高,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新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新建、扩建或转产的用人单位急需招用大量员工的,经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招足规定比例居民的,可先招用部分劳务工。但用人单位应当作出计划,在1年内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招用居民时,不得故意提高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规避本办法的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自查整改过程中清退劳务工的,应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加强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就业情况列入劳动年审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1月7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深府〔1997〕1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