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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29:27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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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民政厅


(1987年3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为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县级经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监督当事人遵守《婚姻法》,并如实为合法的婚姻登记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拖延。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国内公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局,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距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县级以上厂矿、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指定专人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县
、市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设立专职或兼职婚姻登记员。乡(镇)婚姻登记员一般由民政助理员担任。
婚姻登记员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才能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第八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掌握《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政策,熟悉业务;
(二)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三)坚持原则,支持和保护合法婚姻,敢于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热情接待申请婚姻登记和咨询的人员,认真办理婚姻登记;
(五)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第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婚姻登记员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印章,交所属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应在证书与照片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婚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可按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用于婚姻证书工本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费以及婚姻登记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三章 结婚和复婚登记
第十一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不会写字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由本人签名或按指印。申请时须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尚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方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下同);
(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外地居民,应持本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三)申请结婚当事人近期二寸两人合影相片或大一寸单人半身正面免冠相片三张。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军人驻军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如来不及到所在部队开证明,可凭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
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确认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日期为结婚日期。对准予再婚登记的,应收回离婚证件,或在离婚证件的明显处注明何时何处与何人结婚,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登记机关查实后可将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结婚登记程序予以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并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四字,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具备合法婚姻条件的男女双方,过去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现在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结婚规定办理,发证填写补办登记的日期。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确认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应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久拖不办。
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按离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离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一方提出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不成协议的;
(三)未取得《结婚证》而非法同居的。

第五章 婚姻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婚姻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做好婚姻登记记录。如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由其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遗失《结婚证》、《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核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当事人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可
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六章 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要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登记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抄送当事人的有关单位和上一级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婚姻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为婚姻当事人出具假证明的,包办、买卖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补办结婚登记。如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动员双方暂时分居。经教育仍不分居或补办结婚登记的,应根据
不同情况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时责成其分居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徇私枉法、渎职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州、县的婚姻登记,可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试行细则》同时废止。



198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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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39号

1993-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
  一、教学设施:是指经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计划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学校和幼教单位供教师传授和学生学习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大、中、小学校,专科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函授学校,业务培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图书馆,体育场(馆),会堂,学生食堂,职工食堂,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卫生、防疫、检疫设施
  卫生、防疫设施:是指为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恢复病人的身体健康以及预防各种疾病的滋生和蔓延的用房及设备。
  检疫设施:是指对进出境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检疫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类医院、急救站、卫生院(所)、医务所(室)、防治所(站)、防疫站(所)、检疫站(所)等医疗单位内设置的急诊室、门诊部、化(检)验室、病房、药房、病案室、血库(站)、太平房、动物房、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用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妇幼保健:是指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类妇幼保健院、所(站)的门诊、病房、临床保健专业用房、妇幼保健宣传教育研究用房,以及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计划生育的设施:是指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计划生育科研业务用房,计划生育门诊部(室)、病房、手术室、化验室、B超室、治疗室、药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业务用房,计划生育宣教中心、人口情报部门的业务用房,以及计划生育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
  小型体育场(馆):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而建设的固定观众看台座席在25000人以下的,具备教学、训练和竞赛多种功能的公共体育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种体育场(馆)、训练、竞赛场地、观众看台、跑道、灯光和计时计分等比赛训练器材设备、教练员、运动员休息室、浴室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运动员训练用房:是指为开展体育运动而设置的供教学、科研、训练使用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训练场地(馆)及器材、运动员休息室、消除疲劳设施、运动员公寓、食堂、文化教学用房、医疗用房和医务测试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适用的税率,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六号



律师思维之办案思路

郭旺生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段论的模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是,律师分析案件的思维与此恰好相反,反其道而行之,可以总结为:客户目标---法律依据---证据支持。换而言之,在办案时,应首先明白客户的目标是什么,其次是寻找法律依据,最后是寻找相关的证据以支持客户的主张。
当事人的目标,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感,当事人可能会有意无意的忽略对自己不利的细节,律师在与当事人交谈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询问当事人以确认是否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否则,连基本的事实都搞错了,接下来的工作将会南辕北辙。
对于法律依据,在彻底了解清楚当事人的目标后,律师要寻找法律支持。换言之,就是要确认客户的目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任何目标,如果根据现行法是行不通的,再多的努力也只能是冒风险。当然,现实情况下,有些事情可能处于两可之中,可左可右的,这就要提前跟当事人说明风险。
对于证据支持,在初步判断当事人的目标是合法的,法律上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可以沿着这个思路去寻找证据支持。(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联系: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