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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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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5 号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 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 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 体合同相抵触。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 织,应当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建立三方协商制度。
  第七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十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准。
  双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定


  第九条 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 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 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九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建立工会 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首席代表由 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当签署委托书。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 ,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 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当签署委托书。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可以连任。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及时更换,并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优先保留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非因个人严重过错, 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错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 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 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 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 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 工大会讨论表决。
  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六十天。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 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集 体合同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审查集体合同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十八条 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在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不因双方协商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同时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兼并、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变更集体合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解 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续签或者重签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 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协调 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进行检查。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履行集 体合同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 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定期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 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职工一方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未按本条例规定作出回应的;
  (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 定的;
  (六)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中有关裁减人员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有过错 的一方除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 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其他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从事集体合同行 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 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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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等


四部门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强班组建设,是强化企业基础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构建和谐企业的必然要求。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不同类型企业的班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班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班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班组管理水平为核心,以提高班组成员整体素质为重点,以开展班组创先争优劳动竞赛和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班组工作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班组建设要以打造高效、创新、和谐班组为目标,进一步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班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努力把班组建设成为能够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团结和谐的坚强集体。

二、班组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原则。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目标,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全面加强班组建设,努力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二是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原则。班组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职工、依靠职工,充分发挥职工主观能动性;保障职工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加强文化建设,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提升素质,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三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要在总结班组建设工作经验、坚持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新情况,努力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创造新方法,使班组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

四是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原则。在班组内部,既要维护班组长的行政指挥权威,又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充分发挥班组工会小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实现班组管理全员化。

三、全面提升班组管理水平

提高管理水平是加强班组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班组管理水平,要从建章立制和完善生产记录等基础资料入手,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重点,以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和保证班组工作正常运转为目标,进一步增强班组执行力。要把加强管理与教育职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执行规章制度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使班组管理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实现职工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粗放管理向精益管理、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转变,促进班组管理科学化。

四、注重提高班组成员素质

班组不仅是完成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单位,也是锻炼人、培养人、教育人的重要课堂。要从班组工作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班组成员易于接受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水平。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班组活动,积极引导班组成员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班组成员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大力培养和选树技能人才,努力为班组成员成长成材创造条件。

五、切实抓好班组安全生产

班组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职业卫生标准,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作用,切实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六、广泛开展班组竞赛

广泛开展班组竞赛是推动劳动竞赛扎实有效、深入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班组建设的有效途径。班组竞赛要以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创新技术和节能减排为重点,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建设“职工小家”等活动紧密结合。通过竞赛,进一步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班组成员争当锐意改革创新的先锋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楷模。

七、不断完善班组民主管理

班组民主管理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加强班组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在继续坚持和完善 “两长”(班组长、工会小组长)和“工管员”制度、班委会制度、班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务公开制度等行之有效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班组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和新形式,使班组民主管理工作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定权。班组决策要充分听取班组成员的意见,班组长要自觉接受班组成员的监督。

八、进一步加强班组思想工作

加强思想工作是增强班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班组思想工作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班组成员,坚持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激励人,积极引导班组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准确掌握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班组成员诉求,把做好思想工作与关心班组成员的工作生活结合起来,加强心理疏导,注重人文关怀。加强班组文化建设,培育爱岗敬业、争创一流,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团队精神。

九、选拔、培养好班组长

班组长是班组的领头人。要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班组长培养、选拔、任用机制,选配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技术熟练、敢于管理、善于团结人的优秀职工担任班组长。注重班组长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加强班组长之间的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班组长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既要支持班组长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又要加强对班组长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要拓宽班组长的发展渠道,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十、加强对班组建设工作的指导

班组建设工作是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指导。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指导企业研究解决班组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分类指导,认真总结不同类型企业加强班组建设工作的经验,大力培养、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模范班组的示范引导作用。要找准位置,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推进班组建设的工作格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0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将199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性质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面向社会、测试应试者从事报关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职业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实行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确定资格的方式进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例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年满18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现已从事报关业务工作的报关员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可申请报考。
三、考试内容
考试命题范围,详见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发的《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
考试必读教材为《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辅导复习教材为《报关员实务教程习题集解》。
基础外语除哈尔滨、满州里、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和长春海关所属考生可以选择俄语外,其他地区考生只限报英语。
四、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卷满分150分。
五、考试时间:1997年12月20日上午9:00-12:00。
六、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1997年10月13日-10月19日。
(二)考生到所在地海关设立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点”就近报名。
报考者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报名时需真实填写《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大1寸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得报名。
(三)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交纳考试发证费人民币90元,考试不合格未发给证书者不予退还。
(四)考生报名后于11月24日至11月30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所列的地点、考场和座位号参加考试。
七、考试辅导
各地海关可以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及《报关实务教程习题集解》的内容举办本地区考前辅导班,考生可自愿参加。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以考试委员会或海关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及举办考前辅导班。
准备考试所用教材和《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在各海关报名点征订购买。
八、《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领取
考生于1998年3月2日-6日,凭《准考证》到原报名点领取《199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成绩合格者按各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监督举报电话:010-65195435。



19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