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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工作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23:04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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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工作规划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工作规划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践,是建设文明进步的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重庆直辖市设立以来,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为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的需要,进一步贯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并按照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据,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完成党和国家交办的“四件大事”、努力
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全面推进各项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运行、依法管理转变,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的有效实现,保障和促进重庆经济社会
等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2、2000—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工作的总体目标;
——督促和推动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重在培养和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法治氛围和法治权威。
——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构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具有重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框架。
——健全民主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逐步形成深入反映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加强人大任免工作,积极稳妥地探索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效结合的机制。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围绕“四件大事”及其他重大事项,认真开展监督活动,努力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的人大监督机制。
通过十年努力,为重庆建设成为与直辖市地位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3、2000—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工作的阶段目标:
——制定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和具体方案,建立依法治市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人大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组织指导体系。
——初步建立地方性法规框架的基础,全面结束适用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过渡期。
——开展以移民工作、扶贫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的执法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违法办案责任制。
——指导和督促全面开展“四五”普法活动,为依法治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代表工作为切入点,加强人大制度建设,依法实现我市地方国家政权的顺利换届,为依法治市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
4、在依法治市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与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以法治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和保障稳定。
——坚持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原则,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坚持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与实践运作相统一的原则,以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以实践成果丰富宣传教育活动。
二、近期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
5、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是市人大常委会的首要职责,也是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基础和保证。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监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6、组织开展好执法检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要围绕移民、扶贫、国企改革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这四件大事,每年选择一至二项法律法规作为重点,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调查和检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交执法检查报告。要重点监督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情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常委会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要交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办理并要求反馈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督查或跟踪检查。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做好计划安排,避免形式主义。要制定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协调好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执法检
查;做好与全国人大有关执法检查的衔接,尽可能地与其同步进行。
7、加强法规的清理工作。坚持地方性法规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需要的法规性文件。
8、组织开展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认真执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加强对“一府两院”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市人大法制专门机构每年应向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情况。
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9、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地方立法要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增强重庆的综合实力服务,为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活水平、便民利民服务。要认真贯彻《立法法》,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改进立法方法,提高法规质量,发挥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
主体作用。
10、坚持地方立法的公正性。以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基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立法中,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11、扩大地方立法的公开性。要坚持立法走群众路线,发挥好市人大代表、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和社会各方面人士的作用。对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要在《重庆日报》上全文刊登,并采取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讨论以及召开座谈会、
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市民的意见。
12、加强地方立法的计划性。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1997—2002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各年度计划,分轻重缓急,有序进行。在规划和计划之外新增法规项目,须严格按程序办理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13、注重地方立法的科学性。要制定重庆市关于地方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搞好立法调研、协调和评估,完善法规草案的委托起草制度。要严格把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论证关、法制专门机构的统一审议关,坚持法规案的二审制度。要探索地方民族立法的路子,
探索就某一方面管理事务进行综合立法,科学地规范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
14、注意地方立法的适用性。突出地方特色,加强经济立法,注意法规的精炼和实用。重视法规解释工作,需要由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围绕中心工作,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15、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好决定权,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市的本质要求。要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围绕全市工作的中心,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与协调,依法听取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并作出决议或决定
。要认真审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审议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总体规划。要建立健全决议决定作出后的跟踪督办制度,开展好相关的检查或调研活动,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16、要进一步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的讨论,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市人大代表和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
加强任免工作,探索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效结合的机制
17、依法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组织保障。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探索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效结合机制。要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人大代表、人民
群众对人大任免工作的参与程度。
18、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要坚持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增强被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提前15天将有关任命材料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制度,保证常委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完善述职评议制度,每届选择10至15名被任命干部提交市人大
常委会进行述职评议,同时探索进一步扩大评议范围、改进评议方式的途径。对某些重要部门或岗位干部的任免,要同时审查其在原部门或岗位工作的离任审计报告。
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19、将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20、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要开好每年的人代会,认真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依法治市的需要,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改
进工作。要制定《重庆市预算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和对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审查。
21、加强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要督促和支持市政府及其部门搞好机构改革;规范政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要制定《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督促和支持市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市政府抓紧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
22、加强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要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严格依法办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督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制度
;加大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案件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违法办案责任制。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中出现的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要督促其及时查处并依法纠正。
23、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认真执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有重点地选择有关市级部门,开展工作评议。要加大对重点部门的监督力度,探索对市里管理而又非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有效监督形式。
24、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办好执法监督公开电话。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25、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市的先导性工作。要督促全面完成“三五”普法任务,参与“三五”普法检查验收活动;督促有关部门编制“四五”普法规划,作出关于“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决议。
26、搞好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健全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要搞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定期法制讲座和新颁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水平;
开展对被任命干部任职后的法律培训并逐步制度化。
27、搞好法制宣传工作。办好《公民报》和《公民导刊》,督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将宣传依法治市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在依法治市
中的正确导向和宣传动员作用。
28、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为目的,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相配套,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各个层次纵横结合的依法治理网络体系。支持他们把依法治理同精神文明建设、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社
区建设和创建文明安全小区,同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依法治理活动。
29、促进法律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好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依法治市中的独特作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市的法律服务事业有较大发展,
服务水平有较明显的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社会服务体系。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30、依法治市是一项综合性、长远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一府两院”按职能分工负责、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系。
31、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市。市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确定每届任期和各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通过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和制定地方性法规,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和全市人民的共同行动。要坚持常委会党组
向市委的请示汇报制度,加强党组的思想和组织建设,发挥好党组对党委决策的核心保证作用和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市人大的党员代表和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党员同志,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与主动向
人民群众负责辩证地统一起来,把依法行使职权与推进依法治市有机地结合起来,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做依法治市工作的开拓者。
32、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依法治市的工作指导。建立依法治市的工作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向人代会的工作报告,要有依法治市的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每年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市级有关部门关于依法治市的专题报告。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依法治市工作的
联系会议制度。
33、加强与区县(自治县、市)人大的联系。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开展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活动,推进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和企业单位厂务公开,督促纠正侵害公民权益和压制民主的行为
,推动基层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通过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34、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代表法办法》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每年组织一次相关的检查或调研活动。要坚持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建立常委会主任联系代表
的工作制度。要拓宽代表活动渠道,改进代表活动形式,认真组织代表参加评议、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改善代表履行职责的条件。要做好对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督查工作。同时,要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和责任感、使
命感;通过培训、会议、活动等各种形式,提高代表的素质和履行职务的能力;逐步推行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指导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不断优化代表结构。
35、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进一步确立公仆意识,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
实际,坚持在实践中探索人大工作规律,创造性地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围绕常委会报告确定的任务,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专题调研工作。要增强人大工作制度运行的质量与效益,完善《重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守则》;加强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进一步改进人大调研工作制度和宣传工作制度。要逐步改善人大的工作条件。
36、巩固“三讲”成果,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做好服务工作。要提高市人大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直辖市地位相适应,能够在依法治市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素质的人大机关
干部队伍。
本规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实施期间,要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重庆实际,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依法治市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及时地进行充实和完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治市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划执行。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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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号 2007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些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通过审计,对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教育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三、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五、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六、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或修订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制度或实施办法。

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文  号】 秦政1987第31号
【颁布单位】 秦皇岛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87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 1987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必须服从旧城改造的需要,按期搬迁。被迁单位
的上级机关和被迁职工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政法、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都应
通力协作,共同负责,保证旧城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拆除单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经核实确需移地另建的,按拆除面积和
房屋现状,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迁出。
第四条 被拆除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旧城改造主管部
门出具拆除证明,其拆除面积够一个单元,单位有条件重建或扩建的,可以向该区
建设单位投资,参加统一建设;其重建、扩建面积和户数,最低不少于原住户数,
最高不超过原占地面积所建的住宅户数,建成后产权归单位所有;其拆除面积不够
一个单元的,可按原住职工户数,交补差款,建成后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
统一管理。使用权归单位。
第五条 拆除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屋,不予折价补偿。建成后安排住户的新房,
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拆迁私人的房屋,依据产权证件,由房管部门按照私房评价标准作价,
发给补偿费。拆除经租房、代管房,按私房处理。建设单位拨给拆迁补偿费,交房
管部门专项保存,按政策处理。
第七条 拆除私人房屋,不需要政府和所在单位安排住房的,可持所在单位证
明信,向建设单位提交文字申请,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其原
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给五十元。非住宅房屋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于非城市户口的拆迁户,按国家规定,对其私房进行作价征购,原
则上不予安排住房。
第九条 凡出租、出借的私人房屋,其拆迁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属于住宅房
屋,产权人要求安排住房的,必须按期收回其出租或出借的房屋,交给拆迁部门空
房,方能给予安排,否则安排现住户。非住宅房屋,不予安排住房。
第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要限期由违章者无偿拆除。逾期不拆的,由
建设单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有城市户口并有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的住户,为拆迁安
置户(以下简称拆迁户)。未经批准进住公房和违章建筑的,以及在确定拆迁范围后
迁入的住户,均不按拆迁户对待。住一套房屋有几个户口本的只安排一户。
第十二条 对拆迁户的安置原则是,按照原住房面积和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安置。
其安置超过原住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迁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补足差额款。
第十三条 拆迁户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期间,每户每月发给房租补助费
十二元,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三分之二,建设单位补助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为鼓励搬迁户尽快搬迁,从通知搬家之日起,七天之内搬出者,每
户奖励一百元;十二天之内搬出者每户奖励五十元;超过十二天搬出者,免奖;限
期未搬出者,强行搬出。
搬迁职工搬家,由所在单位给假三至四天(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无收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搬迁,其安置住房补差款,可
列入同级财政计划拨款。企业单位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搬迁安置住房补差款,
可从福利基金中列支;福利基金不足的,可以三项基金混合使用;使用三项基金仍
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批准,可以逐年摊入费用。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和五保户等拆
迁户住房安置补差款,可以列入市财政计划拨款或调剂旧房安置,交纳房租。
第十六条 搬迁回迁户的住房分配和楼层安置,除对少数搬家早补差快和年老
体残者适当照顾外其余户一律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挑选。
第十七条 拆迁侨民、教会的建筑物和寺庙和古迹时,应报请其主管部门妥善
解决,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确定之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冻结户
口期限。除复员转业、婚嫁、出生、刑满释放者经批准迁入外,停止办理户口迁入
手续,并严格控制分户。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遇有国防、人防、公用等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
门联系,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拆迁户庭院内自种的树木,按城市园林部门的规定补偿。当年种的
幼苗、观赏花木和花卉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差条件的,超过部分予以没收;不足部分必
须补足。不执行者,处以违章单位五百元的罚款,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元至两个月
收入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拆迁安置中,凡无理要求,乘机煽动闹事者,由司法公安机关
强令迁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前的拆迁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