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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31:41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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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政部


总 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工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厂(社)、商业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服务合作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搬运装卸);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征税: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是指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独立,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
第四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计 算 依 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八条 集体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所得,应在联营企业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
第九条 纳税人同时经营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应单独核算,只就经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业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等;
二、国务院、财政部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各项专项基金、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三、应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
五、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合作事业基金、公益金、公积金、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六、按规定已经提取,没有上交的行政管理费;
七、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交纳的费用;
八、财政、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或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纳税人提取。年终行政管理费有结余的,应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向纳税人提取的行政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
第十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机关制定或批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的具体办法,由同级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进行解释、修订、补充时亦同。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应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二、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简易建筑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三、饮食服务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四、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减 税、 免 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是指从无到有新创建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十九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所说的“饲料生产”,是指从事饲料原料生产、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新办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二十条 《条例》第四条第四款所称“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是指纳税人在设计规定的产品外,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所实现的利润,可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所称“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第五款所称“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定期给予
减税或免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划分。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第六款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纳税人遇有风、火、水等灾情,需要减税、免税的,按照《条例》规定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税或免税。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是指需要在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某一行业给予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规定;需要在地、市、县范围内对某一行业给予临时性减税、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机关审批;个别纳税人纳税有
困难需要减税、免税数额较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授权地、市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税、免税照顾。

征 收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依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季(月)预缴所得税时,应将当季(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求得本季(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份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经营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经营月份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按月预缴的,可采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计算出当月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月份计算的超额累进税税率表附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
经营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不满十五日的不计。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清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关闭、停业、合并、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事项。关闭、停业的,还应办理停业清理期间发生的纳税事
项。从关闭、停业之日算起的三个月内,为关闭、停业的清理期;清理期需要延长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经营期间和清理期间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资料核定其应纳税额。

监 督 和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均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按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参照上期盈利水平,先行核定税额,限期缴纳,待企业申报,经核实后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缴款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不同情况,在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和自行填开专用缴款书,向当地经办国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税款,并填开专用缴款书,限期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派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证件,并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加收滞纳金,其起迄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说的“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纳税的所得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帐户。
《条例》第十五条所说的“抗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执行税收法规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低制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或
殴打税务干部等。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等原因而多交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交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退税;超过一年以上的,不予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有计算错误等情况而多征所得税税款的,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及办税人员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协助税务机关征税有显著成绩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须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事项需要申请复议的,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先缴清税款,然后在十天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从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
应即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四十条 本施行细则,从《条例》实行之日起施行。



198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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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提升本科教材质量,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教高〔2005〕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结合“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万种新教材建设项目的全面实施,逐步形成了反映时代特点、与时俱进的教材体系,为提高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教材出版进一步繁荣。教材数量大幅度增加,教材专业门类更加齐全,注重体现分类指导,基本满足教学需求。

  (二)教材质量进一步提高。教材建设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内容,丰富形式,编写出版了一批精品教材。

  (三)各方面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充分调动了地方院校和出版社编写出版教材的积极性。

  (四)教材管理进一步优化。教育行政部门完善了教材评价体系,拓展了教材建设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开展了各级精品教材、优秀教材的评审推荐工作,推进了优质教育资源进课堂。

  (五)教材的国际化进一步推进。引进了一批在国际上居领先地位的境外优秀教材,为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输出了一批国内优秀教材,中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进一步走向世界。

  与此同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教材编写激励机制不完善,部分高水平教师编写教材精力投入不足;学科专业教材建设不均衡,基础课、热门专业教材众多,布点少且招生量少的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教材不完备;实践教学教材缺乏;教材质量监管制度不够健全,教材评价选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少数学校选用低水平教材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方针和目标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服务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实施教材精品战略、加强教材分类指导、完善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为着力点,为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要坚持育人为本,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体现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取得的成就,适应不同类型高等学校需要和不同教学对象需要,编写推介一大批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优秀教材,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体系。

  三、“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以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提升教材整体质量。重点建设主干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加强实验实践类教材建设,推进数字化教材建设。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为保证教材编写和出版质量,教材的编写者须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所成就,或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出版发行实行出版社负责制,主编和其他编者所在单位及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三)锤炼精品,改革创新。鼓励对优秀教材不断修订完善,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写入教材。鼓励编写及时反映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最新趋势的教材,注重教材内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传授获取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方法。

  (四)分类指导,鼓励特色。根据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需要,注重满足多样化人才培养需求,教材特色鲜明、品种丰富。避免相同品种且特色不突出的教材重复建设。

  四、“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1.加强对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工作机制,以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建设为基础,调动各方面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特点,在深入研究分析本科教材建设现状及面临形势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人才培养定位和目标,提出“十二五”教材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设措施。教育部将改革“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遴选机制,实施本科教材精品战略。

  2.加强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十二五”教材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鼓励教学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鼓励编写适应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的特色教材;鼓励编写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教材,填补空白。教育部将在本科教学有关奖项的评审指标体系中增加或强化优秀教材相关指标,激励高水平教师积极参加教材建设。

  3.建立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教材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教材建设的激励机制,建立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教材推介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1.统筹教材建设工作。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特色,促进教材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工作、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和教学辅助资源建设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建设高质量教材。

  2.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高水平的教材编写队伍建设,鼓励教学名师、高水平专家主编或参加教材编写工作,优秀教材应作为本科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科类教材建设需求,吸引行业人士参与教材建设,开发适用性和实践性强的优秀教材。

  3.强化教材建设管理。高等学校要将教材建设的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实行教材立项、阶段检查、目标审核制,加强教材质量监督。

  4.做好教材选用工作。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教材选用机制、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立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的调查、统计和评估,正确处理选用优秀教材与自编教材的关系,确保优质教育资源进课堂。

  (三)充分发挥专家与行业组织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1.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加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科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对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分类指导,对出版社的出版选题提出建议;参与教材的评价推介工作。

  2.各省级教材研究机构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协助和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教材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教材比较研究、教材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体系、机制等相关理论研究,加强教材信息交流和教材建设经验交流。

  3.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利用其具有的行业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发贴近经济社会实际的教材和高质量的实践教材。

  4.充分发挥出版社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出版社注重社会效益,加强与高等学校及教师的联系,根据自身优势,规划选题,出版教材;不断丰富教材类型,继续开发数字化教材;加强国外优秀教材的引进和改编,积极推动本土优秀教材走出国门。保证教材选题质量和出版质量,降低教材价格。

  五、做好“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工作

  教育部将于近期启动“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优秀教材遴选机制,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规划教材精品战略,“选”、“编”结合,以“选”为主。规划教材主要采取分批遴选方式,从“十一五”、“十二五”期间陆续出版的教材中遴选出优秀教材供高等学校选用。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还将适时组织适应教改需要的规划教材选题,遴选高水平编者编写教材。

  在“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中,鼓励编写、出版适应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不同风格和特色教材;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与行业合作编写实践教材;鼓励编写、出版不同载体和不同形式的教材,包括纸质教材和数字化教材,授课型教材和辅助型教材;鼓励开发中外文双语教材、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教材;探索与国外或境外合作编写或改编优秀教材。

  根据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宣部、教育部正在有计划地组织编写150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供相关专业统一使用。这些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基本覆盖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新闻学、文学、艺术、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因此,将不再组织遴选这些重点教材涉及课程的“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前言
教师是学校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专业人才的主力军。教师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中等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培养人才的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随着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中等医学教育的任务越来越重。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学校教师接受培训的机会很少;师资来源比较困难;队伍不够稳定;近几年由于教师队伍年龄老化,不少学校缺乏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据1987年统计,全国中等卫生学校有专职教师2..77万
人,在校学生2⒌3万人,教师与学生比例为1:9.2,低于国家教委1:8的编制标准;在专职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占42.4%,专科学历的29.6%,中专学历的28%,高层次学历结构的教师比例偏低。因此,为改变目前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群体结构不够合理
的现状,就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师资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规模,遵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进行定编。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给以保证,行政、工勤人员不应占用教师编制。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补充教师时,应注意年龄结构的合理性,使教师队伍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亦应重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争在短期内努力作好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配备工作。
3.中等卫生学校的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在目前尚缺乏本科学历的护理、检验、放射技士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现有中专毕业的教师,应争取通过成人教育的渠道,取得相应学历。逐步改变师资队伍
的学历结构,力争七五期间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教师达到60%以上,八五期间达到80%以上,2000年达到90%以上。
4.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应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和广泛的兴趣爱好;要认真研究教
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掌握学科教学法,具备组织教学的能力。
5.学校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具备实验室管理能力,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实验工作原理、方法、步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保养及一般维修,能运用实验条件和电化教学手段配合教师完成实验
教学任务。
6.青年教师的素质和稳定关系到中等医学教育的未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当作师资队伍建设的大事来抓。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实践技能、专业知识和创造精神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效果好、学
识优秀者应重点培养,大胆使用,使他们得到磨练,较早地成为教学的骨干力量。

二、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1.从高等院校分配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是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主要来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的需求计划,主动与当地教育、计划、人事等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及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从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中分配毕业生充实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
课的师资队伍。也可采取与院校直接挂钩或供需双方见面的办法,为学校选配适合教学工作的毕业生。
2.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选送优秀毕业生到大学培养,充实师资队伍的工作。保送有志于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工作,学习努力,具备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到高等院校深造,毕业后回母校从事教学
工作。
3.各省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在统一招生中举办中等医学教育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师资定向班或委托班、根据中等医学教育的特点,制订教学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毕业后分配到中等卫生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4.在教育、卫生、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从普通学校和医疗、防疫、药检等卫生事业单位选调具有本科学历、本人愿意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又适宜于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调入中等卫生学校担任教学工作。也可采取聘请兼职教师的办法,弥补师资的不足。从医疗
卫生部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学校的教学任务,胜任教学工作的,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授予兼职教学职务。并将任教学时和教学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依据。
5.鼓励学校中从事教学行政管理的原专职教师兼任部分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者,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兼聘教学职务。
6.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在工资、住房、职称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保证中专教师的福利待遇不低于同级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的享有水平。

三、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1.加强成人学历教育,改善在职教师的学历结构,是当前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符合成人学历教育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委托高等院校举办中专在职师资本、专科班,或选送到有关普通、成
人高等院校有计划地进行学历教育。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要鼓励、支持、督促他们参加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历。
2.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对在职教师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在本专业教学岗位上聘任、使用,应与取得相应学历的教师同等
对待。
3.学校对已达到任职要求的在职教师,应有计划地采取自学、进修、举办短期学习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知识更新。除学习专业知识外,要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学习教育学、教育方法学、心理学、伦理学以及其它与医学教育密切相关的人文科学和边缘科学的基本知识,文化课教师要
选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医学知识,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师的学习经历、学习内容和学习成绩应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业务考核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4.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自身建设的积极性,学科教研组要积极开展教学相长活动。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研究教学方法,评价教学效果。重视和加强临床、专业课教师的医疗实践和基础课教师的实验教学,提高教师的应用技术知识和实验动手能力。高级职务的教师有责任指导和督促下
一级教师业务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5.要重视和加强教师的外语培训,学校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和使用外语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师资外语培训班集中培训。同时,积极提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外语。学校对教师的外语水平要进行定期考核。使教师的外语水平在较短的期限内有明显的提
高,适应中等医学教育对外开放,开展学术交流的需要。
6.加强医学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和学术团体,要围绕教育改革,结合教学动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中等医学教育的模式、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评估和学制、招生、分配及办学效益等方面的软课题研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并为中等医学教育的改革提供科学论据和决策依据。同时,加强信息交流,使教师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的新成就和新进展。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关心和爱护教师,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福利待遇,给予教师政治上关心,业务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在社会上树立和发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扩大学校的自主权,支持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创收活动
,增加办学活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建立和完善教师的考核、聘任、晋升和奖励制度,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以职务聘任为基础,制定考核内容和办法,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升、物质待遇挂钩;对不宜于任教的教师要及时作出妥善安排或调离学校;对临床和专业课教师,在聘任教师职务的同时,可兼聘相应的卫生技
术职务;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要给予表彰和破格晋升,事迹突出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对从事中等医学教学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教师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现状的调查和需求预测,制定需求规划,落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和制度,提供和保证足够的师资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成人高校设立教师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
式,多种渠道的培训措施,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尽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促进中等医学教育事业的巩固和发展。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