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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56:06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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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2001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以惠府[2001]30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同级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交易中心的运作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工程交易活动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招标人(投资业主)和投标人提供信息、场所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进驻交易中心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工程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设立应当遵循同一市、县(市、区)城市建立一个交易中心的原则,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的市、县(市、区)交易中心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设立相关的交易中心。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或直接承发包等交易活动,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交易中心场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土建、水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消防、防雷等工程;

(二)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

(三)环保、市政、园林、仿古建筑、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工程;

(四)大型土石方开挖填运、户外广告标牌施工安装等工程。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场外交易。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其中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七条 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实行招标发包。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的,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 l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发包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款在 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均应实行建设监理招标。

(三)城市主干线、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园林、仿古建筑、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均应实行设计招标。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 l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和居住小区或工程发包价款在 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户外广告标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仿古建筑等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款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五)耕地开垦面积l00亩以上,开垦资金50万元以上的耕地开垦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六)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设备采购招标。

招标人进行上述总承包、勘察设计、设备采购、耕地开垦的招标发包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和直接发包按国家、省及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投标法人申请超过8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投标可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质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8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但不得少于4名。当合格投标人不足4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投资业主)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一)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本省符合资质条件潜在投标人不超过l0名的;

(二)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四)外商和国内私人独资、捐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独资或捐资者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4名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法人参加投标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投资业主)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建设要求的,可 以申请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 不宜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

(三)外商和国内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投资业主或捐资 者要求直接发包的(不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规定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际人(投资业主)应按工程隶属关系向所管辖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由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相应的承发包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领取该项目的批准计划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规定已办理了委托建设监理手续;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批准;

(六)已领取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七)具有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效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投资业主)按下列要求进行交易活动:

(一)市辖工程(含各县、市、区和市外驻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直接报市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按有关审批程序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二)惠城区属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由惠城区招标管理机构审批后转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三)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管理区的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由项目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城建办)审查后转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四)各县(市、区)、乡镇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直接报县(市、区)交易中心,由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按有关审批程序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由招标人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交易中心领取。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招标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要求投标企业的条件,报名起止日期等。

第十五条 招标人的招标信息应当由交易中心统一通过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投标法人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信息定期在每周三、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在市、县(市、区)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厅内准时发布。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完善服务运作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一)市、县(市、区)交易中心应围绕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目标,按规定完善信息、场所、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三大功 能,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标底审核制度,坚持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评标、定标由有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委托有招标资格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二)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从项目登记、招标投标、合同审查鉴证、办理工程直接承发包审批、施工许可证发放等“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三)一般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交易,按工程隶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四)自觉接受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凭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进场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持有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资格证书》的市外施工企业,可到市、县(市、区)交易中心办理进场证手续,领取进场证。

进场证数量的确定,由交易中心根据各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其他因素具体核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由市、县(市、区)交易中心印制。

第二十一条 办理进场证的程序:

(一)到交易中心领取《交易进场申请表》;

(二)按表内所列内容填好加盖本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印鉴,并附上持证人两张1寸免冠正面照片送交易中心。

(三)经市、县(市、区)交易中心查验合格后,由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通知持证人前来领取进场证。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明标暗投,分报价投标定标和量化综合评分定标;工程结算原则上按中标价一次包干。具体实施办法按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专业工程可根据其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其评标定标须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直接发包的工程价款,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报项目招标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招标项目标底或者直接发包的工程价款由招标人(投资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审定;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发现有不列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会同同级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停止其一切交易活动。

(一)建设工程不具备招标发包条件擅自招标发包的;

(二)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或直接发包的;

(三)招标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招标的;

(四)承揽工程任务的单位弄虚作假,或出卖、转借证书等违法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和该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或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交易中心场外擅自承揽建设工程的,所签合同无效。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和停止其投标及承接工程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被通报批评或者参加投标时出现废标的,由项目隶属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停止该企业的投标资格或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策划和唆使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三)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和拒绝招标人申请招标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惠州市建委惠市建字[1998]12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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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三论中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兼答法家梁剑兵先生

龙城飞将


  我认为,我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为此,我写两篇短文。法家梁剑兵在我的雅典学园博客留言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重理论、轻法条、轻案例分析和研究的弊端,教师讲课脱离法典、脱离大纲、脱离教材和司法实务 。
  法家梁剑兵还指出,我国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因此,《刑法法理学》这样的课程可能适合研究生、尤其是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需要,却并不适合本科阶段的法科学生。我比较同意他的主要观点,但要做一点补充:其实,若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在教科书与课程上能够分得开,本科生也不妨学一点刑法的法理学,这样他们就能够在内心十分确切地知道,刑法的法律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法律必须以法理为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不能以刑法的法理进行起诉和审理等司法活动。
  法家梁剑兵还正确地指出,部门法教学,尤其是民商法、刑法、合同法、诉讼法教学方面,教师确实应该在实施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侧重法律文本和案例分析方面的教学。这也正是我想要说的。也许今后我会写出一些文章专门来论述部门法的法律课程与法理课程的区别。也希望法家及其他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或有研究的网友来共同参与讨论。
  诚然,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法学教育的各种改革要求和精神,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侧重法律条文的诠释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面向法律实践层面为主的教学活动。但政府对法学教育的政策规定主要就是确定16门法学主干课为必修课,至于具体怎么制定教学大纲、如何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学校和教师却早已习惯那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教学习惯。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怪法学教师,也不能怪教学主管部门,而在于法学,具体来说刑法学课程本身的建设上来。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对法学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到教材的编写都是法律与法理不分。其后续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与外国的法律不分,企图拿外国的法律作为中国案件的圭臬;法律与道德不分,企图将道德上该予以否定性评价的人予以刑事处罚;法理与法律不分,讲刑事案件时总是从法理的层次去论述;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分,我国的法律早已有规定,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其实不存在疑难案件,难是难在找到事实的真相,按照法律规定该定罪则定罪,不该定罪不定罪,不知道该不该定罪时也不定罪,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例如,有些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评论许霆案件:
  赵秉志教授:“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他的观点见诸于《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一文。问题是,许霆案件应当是进行适法的研究,而不是法理的研究 。
  张明楷教授:“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问题是,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公开的行为更不是盗窃。国外的经典定义不等于我国刑法的定义 。
  王作富教授:“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问题是,这个实质上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产生的实质性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
  正是由于以法理代替法律,才在具体的事实简单的刑事案件面前专家学者热议非凡,莫衷一是。“一个原本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以研究犯罪及刑罚为志业的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交锋……在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却是分歧多多……如此案情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在刑法学研究者之中产生了如此纷杂的不同见解……显示了刑法学界共同话语前提的累积薄弱” 。如果大家都回归到法律上来,就不会就一个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
  目前我国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
  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力进行刑法学学科一分为二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可以包括各自体系如何、各自包含哪些内容等。
  总之,刑法法律学直接服务于学生们司法考试,服务于他们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服务于法律人们的司法活动。刑法法理学直接服务于国外刑法法律与法理的研究、服务于国内刑法法理与道德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在更高的层面上从事法律活动。

2009-11-01 21:40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策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

  户外广告设置权原则上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外形设计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权取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通过参加公开拍卖活动竞得或经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设置者的申请,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拍卖方案中的规划和设计内容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拍卖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的名称和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
  (四)拍卖底价;
  (五)委托的拍卖机构;
  (六)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竞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凭支付价款证明,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拍卖公共建筑物、场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全额上缴市财政。

  拍卖单位、个人自有建筑物、场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市财政与产权人按3:7分成。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下列情形,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或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活动结束后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实行无偿张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广告合同;
  (三)规划和设置手续;
  (四)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语言健康,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广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拍卖合同的约定或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及其他规划要求和设置许可规定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无偿收回设置权。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规划许可和设置手续的,不得设置、悬挂、涂写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拍卖合同或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存留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由拆除者给予适当补偿。

  设置期满后,应当拍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拍卖;不应拍卖的,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按规定要求同步设置艺术效果照明设施,与路灯同时开启,每日夜间必须亮至24时,节假日、双休日期间保持通宵明亮。全市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第二十条 各类经营门店只设置一处门店字号、广告性灯箱。广告性灯箱的制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在店外乱挂、乱摆经营性的招牌或涂写、张贴经营内容的广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者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处罚。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或未办理设置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松散及其他影响市容和安全的,或乱贴乱写乱挂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修复或清除,并对设置者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危及公众安全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设置者限期加固或拆除;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由设置者承担拆除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权应当拍卖的,自批准的设置期满之日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