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录用和选拔干部根本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等等。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对社会、对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极影响绝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解决。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破编制随意增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增加人员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以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在当前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把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口”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未经考试或不按规定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录用的人员,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三、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1983年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四、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县以上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或人选出现空缺时,除不宜公开职位外,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确定任职人选。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要采取公告、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于有重大问题嫌疑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众反映面较大的,要慎重对待,经集体研究仍确定为人选的,要向上级写出情况说明。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严禁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严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干部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各级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未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经委托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达标,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档案保管资格。严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和鉴定。六、严格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严禁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个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调入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发放的管理,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被开除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凡有冒领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七、推进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在方式上,除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等形式外,还应区别不同内容、目的和对象,采取在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举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及电子自动查询等形式进行。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地区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当前查处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和组织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案件,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等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对各类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其中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涉及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干部的,必须从严处理;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不得继续留在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对不够开除和辞退条件的,要调离原单位。
九、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整改的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把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服务伤残抚恤业务工作,保障伤残抚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残抚恤人员是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伤残人员。
第四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具体集中存放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文清晰。(归档范围见本办法附件一);
(二)归档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
归档。
第七条 在新办、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八条 伤残抚恤人员归档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具体整理方法可以参考本办法附件二,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九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当事人初次认定或者申请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直至永久。
第十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放入坚固的、防火、防潮的档案库房进行管理,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第十一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二)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三)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伤残抚恤人员可以利用与自身相关的伤残抚恤档案;
(四)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五)查阅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
第十二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存至该伤残抚恤人员死亡5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伤残抚恤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仍享受相关待遇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存至其遗属停止享受相关待遇,然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写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归档范围
一、 在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致残经过证明;
(五)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八)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九)公示材料;
(十)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一)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二)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二、 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六)《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七)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八)公示材料;
(九)补办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三、 在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五)申请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八)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九)公示材料;
(十)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一)调整后的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二)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四、 伤残抚恤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也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伤残人员换证、补证申报审批表》;
(二)伤残人员死亡证明;
(三)注销伤残人员证件的决定书副本及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撤销伤残抚恤待遇材料:
1.撤销伤残抚恤待遇决定书(复印件);
2.因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而由民政部门收回的《残疾军人证》原件。
(五)其他应归档材料。
五、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以及伤残人员跨省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转入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
(二)有关伤残证件的变更栏一页的复印件;
(三)有关残疾情况复查材料;
(四)转出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
(五)《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六)其他应归档材料。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七、 发放抚恤金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在国内异地居住的,每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在港、澳、台定居或出国定居的,每年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其他应归档材料。
附件二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整理方法
此方法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一人一卷。
按本办法《附件一: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范围》的顺序排列每卷内材料:
卷与卷之间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形成时间顺序以当事人初次认定或申请材料形成之日为准。
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等项目(式样见附图1)。
按室编卷号的顺序,为每一卷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归档文件目录设置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式样见附图2)。
每卷档案及其归档文件目录应当以无酸纸套或者档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按照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应当标明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名称(式样见附图3)。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式样见附图4)。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文件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归档日期(式样见附图5)
编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年形成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必须编制目录。目录设置馆编卷号、室编卷号、姓名、伤残人员证号、备注等项目(式样见附图6)。
每年的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档案目录封面设置全宗号、机构名称、目录号、年度、编制机关、编制日期等项目(式样见附图7)。
注:归档章、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式样的规格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规定的相关式样的规格,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封面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
附图1 归档章式样
(全宗号) (年度) (室编卷号) (馆编卷号)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编制的代码。
2.年度:填写本卷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室编卷号: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从“1”开始编制。
4.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附图2 归档文件目录式样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责 任 者 文号 题 名 日 期 页 数 备 注
填写说明:
1.序号:填写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责任者:填写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3.文号:填写文件的发文字号。
4.题名:填写文件标题。没有标题的,可自拟标题。
5.日期: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6.页数:填写每份文件的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7.备注:填写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附图3 档案盒封面式样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
伤 残 抚 恤 人 员 档 案
填写说明: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全称。
附图4 档案盒盒脊式样
全宗号
年 度
起止卷 号 室编
馆编
盒 号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年度:填写本盒内档案所属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1978。
3.起止卷号(室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室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4.起止卷号(馆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馆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5.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附图5 备考表式样
备 考 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整理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的密级、破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整理人:填写整理本盒档案的人员姓名。
3.检查人:填写检查本盒档案整理情况的人员姓名。
附图6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式样
伤 残 抚 恤 人 员 档 案 目 录
馆 编
卷 号 室 编
卷 号 姓 名 伤残人员证号 备 注
填写说明:
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从“1”开始编制。
3.姓名:填写伤残抚恤人员的姓名。
4.伤残人员证号:填写伤残抚恤人员的《伤残人员证》的号码。
5.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图7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
全宗号:
机构名称:
目 录 号:
年 度:
编制机关:
编制日期: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机构名称: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
3.目录号:填写该目录的排列顺序号。
4.年度:填写该目录的形成年度。
5.编制机关: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
6.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