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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24:52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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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3〕1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损害招商环境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㈠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招商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重大工作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抵制或变相抵制的;

  ㈡违反市场准入规定,为局部或小团体利益而限制项目进入的。

  第四条 有下列乱检查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㈠违反检查报批制度,擅自对企业或投资经营者进行检查的;

  ㈡检查时不出示证件,不说明原因,不进行登记,态度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㈢超出职责范围和执法权限,跨地段、跨行业检查的;

  ㈣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㈤检查中采取非法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㈥其它违反检查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乱收费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㈡对已明令取消了的收费项目或已降低了的收费标准擅自恢复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㈢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基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㈣借培训、辅导、办班、评比之机乱收费的;

  ㈤强制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并收费,或通过中介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收费的;

  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

  ㈦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收费的;

  ㈨其它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六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㈠无执罚权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㈡执罚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自立罚款项目,自定罚款标准,或扩大罚款范围的;

  ㈣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的;

  ㈤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罚没票据,或多罚款少开票、不开票的;

  ㈥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㈦为谋取本单位或个人利益,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以罚代刑的;

  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处罚的;

  ㈨执法机关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罚款指标的;

  ㈩其它违反执罚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乱摊派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㈠强行向企事档ノ弧⑼蹲噬汤愀妫蛞宰手⒃拗⒕柙刃问奖湎嗵汕锏模?

  ㈡利用职权强迫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营者订购刊物、音像制品或购买其他商品的;

  ㈢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介绍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人事代理、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从中收受好处费、介绍费、手续费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㈣违反规定要企事业单位、投资商报销各种费用,或以少付款形式侵占其利益的;

  ㈤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借款、借物,或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的;

  ㈥以招商引资或考察为名,要求企业、客商出资陪同旅游观光的;

  ㈦其它违反规定乱摊派的。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钱物应当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第九条 大力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推行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到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进行集中审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㈠擅自设置行政审批项目,或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㈡不按规定将应进驻市办证中心的项目集中受理并办理,或已进驻办证中心的项目,不按规定向窗口授权的;

  ㈢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项目审批办证收费“一单清”制度的;

  ㈣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㈤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中,以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对企业敲诈勒索财物的。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招投标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㈠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拍卖工作的;

  ㈡依法应该招标而不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搞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

  ㈢按规定应该进入有形市场而不进入,在场外进行招标、拍卖、交易的;

  ㈣在招投标、拍卖、交易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房屋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当及时依法裁决,不得拖延、推诿。属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协作办理的事务,除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由主管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行政机关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不得互相争办或推诿,应以当事人先向其申请的行政机关为主进行处理,再报市政府明确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㈠主动交待问题、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挽回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㈡检举他人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㈠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或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㈡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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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
1995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再贴现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等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到1995年9月底,全国再贴现余额为211亿元。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有利于调控基础货币的投量和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防范多头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同时,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逐步减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于减少和防止信用放款中的以权谋私现象,加强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再贴现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贴现、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有的银行单纯把再贴现作为一条资金供应渠道,用于弥补信贷收支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缺口,甚至利用再贴现业务倒逼或套取中央银行的规模与资金,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假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是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的作用认识不足,汇票结算尚不普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的制约因素,对办理合格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态度不积极,甚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作出再贴现承诺后才对企业办理贴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和再贴现工具的有效运用。
三是各地区开展贴现、再贴现业务很不平衡,跨省、区、跨系统的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难以有效发挥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作用。
四是有的地区片面追求再贴现总量,忽视有关基础工作,业务操作不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根据今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座谈会议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认真总结开展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对已办理贴现、再贴现的票据应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对不合格票据甚至假票据办理贴现、再贴现的必须予以纠正。请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
二、切实加强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基础工作和规范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并且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具体管理办法与操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和基础数据;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统计报表制度。要加强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基础工作的现代化建设。
三、加强再贴现限额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对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要层层“切块”下达,更不许下放到县级行。再贴现限额不得与其他再贷款限额相互串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再贴现限额仍实行单独考核,并在严格控制再贴现总额的基础上,对再贴现限额分配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是优先支持商业票据使用广泛、贴现业务量大的地区和银行;二是优先支持跨省、区、市间进行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三是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信用好的承兑贴现业务;四是优先支持贴现与再贴现行为规范、管理健全的地区和银行。同时建立大额再贴现备案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把再贴现业务中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汇票列出清单,定期报总行备案。
四、积极推动跨地区、跨系统贴现、再贴现和银行间转贴现业务。各家银行要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对跨地区、跨系统的银行承兑汇票,特别是对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要在严格审查票据的同时,积极办理贴现,并充分利用转贴现方式,开展银行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以进一步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和资金的横向融通。但在实行贷款规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对跨地区贴现和银行间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予以优先办理再贴现。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实施,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培训、研讨工作,使企业和银行的有关人员了解和熟练掌握票据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与再贴现的基本业务知识与操作技能。同时,要拓宽视野,了解和借鉴国外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更好地发挥再贴现的政策工具作用,确保这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六、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开始在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中,将单独安排一定数量的贴现规模,这部分贴现规模只能用于贴现放款,不能用于发放信用贷款,但信用贷款规模可以用于发放贴现贷款。同时改革贴现利率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实行在再贴现率基础上按规定加一定点数(具体办法另文下达),以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办理票据贴现。
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洋浦开发建设步伐,现就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指导。

五、本决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委托机关解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托部门
序号
委托事项
备注



省发展与改革厅


1
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国务院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



省交通厅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类)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站场类)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
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核
除出版物印刷企业外



















省公安消防总队
1
国家、省重点工程和跨市县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
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定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4
三星级及以上涉外宾馆(酒店)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5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民用建筑消防验收


6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甲、乙类仓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甲、乙类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丙、丁、戊类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7
库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存站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省公安厅
1
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2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


3
境外人员旅游、居住等业务的审批


4
外国人出入境的受理、审核、报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受理、审核报批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 托 部 门
序号
委 托 事 项
备 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省公安边防总队
1
办理《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劳务输出企业登记


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登记
















省地方税务局


1
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外

2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3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土地损失除外

4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跨省的除外

5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除其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外

6
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审批


省国家税务局
1
洋浦企业出口退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