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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4:35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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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3]362号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辽宁、山东、湖南、四川省交通厅:

经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03年11月在试点省份组织进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科目考试时间为2003年11月28日(周五)、29日(周六)、30日(周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

监理行业
11月28日

周五下午

14:30-17:00
11月29日

(周六)上午

8:30-11:00
11月29日

(周六)下午

14:30-17:00
11月30日

(周日)上午

8:30-11:00
11月30日

(周日)下午

14:30-17:30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经济
合同管理
监理理论
道路与桥梁

隧道工程

交通工程
综合考试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

经济
合同管理
监理理论
港口工程

航道工程

机电工程
综合考试


二、各地发布报考公告的时间为9月23日,报考者的报名时间为10月8日至17日。并于考试前30天向考生核发准考证,以便考生复习准备应考。
三、报考公告应在各地主要媒体发表,内容包括各科目考试时间、考场所在地、报名时间及地点,受理报考单位名称和咨询电话。
四、各省应按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办法》(厅公路字[2003]339号)和考试方案的要求,成立考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领导、组织好试点地区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考试试点工作有序、按计划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名单报部。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及时与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5292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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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7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维护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在预算执行中,要切实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把该收的收入全部收上来。要严格预算管理,控制支出过快增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整顿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仍应坚持主要用于减少财政赤字、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使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认真执行财税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扎实工作,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实现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0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
    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
    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质量监督总站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工作经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建后,原体系下监督机构已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交由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已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可由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相关工作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
    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方案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