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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0:39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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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路发明电(2003)0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日,在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交通系统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等人员密集区进行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各工程项目指挥部(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积极行动起来,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的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机制,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二、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宿舍应立即印发、张贴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资料和手册,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要加强各工点施工工人、技术与管理干部的卫生保健工作,工地办公室、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并组织人员集中定期消毒。根据实际情况,各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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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3号令


  延安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查处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 市、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管理责任制。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宝塔区政府负责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协助拆除工作。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居)民违法建设的制止和协助拆除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村(居)委范围内村(居)民违法建设的举报、制止和协助拆除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及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开山、掘土、采石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文物、环保、公安工商、房产、城管、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未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侵占道路、绿地、河堤,占压地下管线及严重影响其他市政基础设施;严重影响广电、教育、文化、体育设施、文物景观;侵害公众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等)的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第六条 对未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影响城市规划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可整改的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重新报建,并按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10%处以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违法建工程从重处罚。
  (二)新建、扩建道路或铺设管线、凿井,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10%处以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按违法外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的3%―10%处以罚款。
  第七条 未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在广场、旅游景点和临街主干道两旁修建雕塑、牌匾、围墙、大门等建筑或破墙开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整改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10%处以罚款。
  第八条 已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现场放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2%处以罚款。
  第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面积、结构、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3%―10%的处以罚款。
  第十条 超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限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经现场放验线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按勘察、设计费用的10%―20%处以罚款,对施工单位按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施工标准取费的30%―50%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超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10%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监察机构应健全规划检查制度,落实规划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责任部门、宝塔区政府及所属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配合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违法建筑未能及时拆除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延安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


2002年4月24日


为进一步理顺中直和省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关系,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宗旨,按照权利、责任、义务相一致和鼓励先进、公平竞争、择优安置的原则,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确保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由省安办根据当年全省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统一制定安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设区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本级的计划由省安办直接下达到中、省直单位)。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所有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四、全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一律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分类划档,择优安置”(简称“双考”)的办法进行。
(一)统一组织。全省统一实绩考核的标准和时限,统一文化考试试卷和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分配计划和填报志愿时间,统一拟定分配方案,统一办理分配手续。
(二)分级实施。省、市、县(市)安置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和时间,分别实施本级分配工作,包括公布计划、填报志愿、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公布“双考”成绩、确定分配方案、公布分配结果等。
各级确定分配方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分配方案逐级报省安办,由省安办统一办理分配手续。
(三)实绩考核。依据档案材料记载,逐项考核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具体表现。考核标准由省安办另行确定。
(四)文化考试。文化考试采取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考试内容以初中为主,高中为辅。
(五)分类划档。按照个人“双考”得分高低,将退役士兵分别划入不同档次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档次的划分,由省、市、县分别确定。
(六)择优安置。分类划档后,由安置部门根据个人“双考”成绩、志愿、专业特长、接收单位用工需求等,择优将退役士兵安置到具体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在计划内按30%自行挑选的人员,招录条件可适当放宽。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安置;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参照本人志愿,择优安置。二、三等伤病残退役士兵,酌情给予照顾,分配到适合本人就业的单位。
五、凡要求参加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分配的,须在志愿表上填写两个中、省直具体单位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经教育拒不服从分配的,按规定取消分配工作资格,按待业青年对待。
各级安置部门接收档案后,不论任何情况,都不得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问的,不作为实绩考核的依据。凡档案记载有立功表现的,需逐一核查证章、证书、喜报、部队证明等原始证件,否则,不予承认。凡弄虚作假和有作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参加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分配资格。
在中直和省直属单位未能分配的,由所在地市、县安置部门安置。
六、各市、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七、本办法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