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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4:56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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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
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城市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或指定资质等级一、二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土地成片开发,依照规划平整场地,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设施,以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完成成片开发后的土地
,可由城市政府结合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县及县级市指定资质等级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成片开发任务的,须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预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以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减少投资的盲目性。要把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作为房地产开发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坚持推行综合开发,大力发展普通标准商
品住宅。政府主管部门应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管好用好住房基金,并多方筹集住宅建设资金,保证城镇居民住房建设有稳定的、逐年增长的资金来源;对为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宅应在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立项、商品房计划等方面优先安排,并以地价、税(费)率、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条件
予以鼓励。城市中心区的改造,应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项目,以适应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实际,从严掌握高档别墅、高级写字楼和高级宾馆的建设。
四、建立和培育房地产市场体系。土地使用权出让要尽量通过招标方式,并注意结合考察投标者的资质及土地的利用方式等因素。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由政府组织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基准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地价。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价格应接近基准地价或市
场价格。要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的审批制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的土地不得转让,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和施工进度的商品房屋不得预售。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要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变更制度。建立公开的、完整的市场信息库,并大力发展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物业估价、法规政策咨询、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五、完善房地产价格体系,运用价格和税收杠杆调节房地产经营收益。各地应尽快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并严格按土地的不同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和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的基础。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
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对未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而进入市场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存量房屋出售、出租均收取土地收益金。同时,要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调节机制。在全国未作征收房地产增值税的规定前,各地应根据本地情况,在房地产转让中对增
值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增值费,以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高收益。增值费上交当地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和管理,使外商主要投向与鼓励类引进项目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以及拆迁难度大、近期依靠内资实施改造有困难的旧城改造项目。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应根据项目规模规定其注册资本、分期投入资金量、合资双方股金份额等。中方不得为外商提供人民
币贷款和境内贷款担保,以保证外资的真正投入。各地在吸引外资投入房地产上不得超越权限制定优惠政策。
七、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素质,端正经营方向。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严格对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并建立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在一年内无开发任务或未进行任何项目建设的,应及时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对项目型公司,凡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应及时取消其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要严格限制那些不从事房地产开发而热衷于投机牟利的行为。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八、加强房地产业的法制建设和对房地产业的领导。要适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机制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的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房地产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加快房地产业的发
展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育提供服务。



199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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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惠民,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为加强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对民生改善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重要意义
  民生科技是涉及民生改善的科学技术,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发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民生事业加快进步,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在提高医疗健康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生科技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们加快培育和发展了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绿色建筑等民生科技产业,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民生科技已成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抓手。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培育了新业态,开发了新市场,创造了新经济增长点,增加了新就业。民生科技已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和消费需求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对民生科技工作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改善、防灾减灾等重大民生需求将日益紧迫,加快发展民生科技已成为“十二五”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思路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要把握好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民,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需求牵引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要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深入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着力开展民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示范,着力加强民生科技队伍建设和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工作重点:
  一是提高健康水平。加快医疗健康科技发展,突破重点疾病防治技术,发展现代医学、药物创制技术,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二是促进公共安全。大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核心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重大装备研发,全面提升我国公共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是提升环境质量。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清洁能源、资源高效勘探与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
  四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突发性灾害天气、农林病虫害、突发重大事故和灾难等,开发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和应急救灾重大装备,加强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全面提高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一批重大民生科技工程,着力解决重大民生难点热点问题
  1. 实施全民健康科技工程。加强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研究,建设完善的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等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提高疾病防治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研制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残障人群康复和生活用具研制并实现产业化,培育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调动多方力量,普及健康知识,促进适用健康技术和产品在广大农村和社区的示范推广。要加强体育科技研究开发,建立强身健体科技公共服务网络。
  2. 实施公共安全科技工程。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系,依靠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预警、溯源、控制等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安全生产技术、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技术装备。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研究,提高我国风险与危机管理水平。
  3. 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工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体系,支撑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呼吸清新空气。大力开发饮用水净化技术、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保障居民城镇饮用洁净水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综合科技示范,消除垃圾污染。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加强村镇低成本自助建造技术开发,倡导绿色低碳消费,促进绿色社区建设。开展城镇绿化、园林建设、水环境整治与湿地保护等,建设宜居生态环境。
  4. 实施防灾减灾科技工程。加快发展台风、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灾害的精细化预警预报技术,建立灾害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防范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快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应急技术创新,增强抵御重大地质灾害的能力。加快发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加快防灾减灾技术装备产业化。建立完善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网络,提高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研究开发灾后恢复重建技术。研究开发全球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加强民生科技发展能力建设
  1. 加强民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实施,把吸引海外人才,培养在健康、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领域领军人才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民生科技重大需求和任务的牵引拉动,锻炼和培养民生科技队伍。支持和吸引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向民生科技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民生科技的创新创业。
  2. 强化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在全民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民生科技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家工作室等在民生科技领域的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民生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加强民生科技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发展民生科技产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要率先开展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县(市)要积极探索发展民生科技的新模式、新机制。
  4. 加强民生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服务民生科技。鼓励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服务民生科技产业,开展民生科技信息咨询和专业培训。公益类研发机构要深入基层、民众和特殊群体,了解民生需求,开展科技服务。
  五、营造加快民生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积极进取,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民生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科技,把发展民生科技作为中心任务之一,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把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作为重要任务,真抓实干。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在人员和机构支撑方面要给予支持。要把加快发展民生科技作为部际会商和省部会商的重要主题,凝炼目标、明确任务、共同推进。
  要切实加大对民生科技的投入。积极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科技投入。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民生科技研究开发的支持,逐步提高资源配置份额。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促进产业化。加大对民生科技应用示范、用户工程、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采购首台(套)民生科技产品的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支持民生科技事业。积极鼓励各种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资本支持民生科技产业。把发展民生科技相关产业作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要支持方向。制定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型企业的发展和民生科技产品的开发。
  要积极推进民生科技国际合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民生科技作为重要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深化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注重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为重点,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援助与合作。
  要加强民生科技的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远程人员培训、科普宣传、成果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社会对民生科技认知水平。大力开展民生科普、民生科技帮扶、救助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科技的实惠与便利。

茂名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十届四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茂名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第二节 节能管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经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市、区)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并实施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制度,督促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三节 合理使用能源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节能管理部门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电、气、煤、油等)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进行整理和归纳汇总,按时向本级节能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四节 节能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根据《茂名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经信、发改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调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空调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除特殊用途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楼)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者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公共机构应当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的庆祝活动外,关闭景观照明。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节 监督管理及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经信部门会同节能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信部门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上半年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本级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节能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市、区)级以上节能管理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