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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4:17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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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8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救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物资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市民政局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 实施救助时,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市民政局应当及时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八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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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租赁合同的特征

韩召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将会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将会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利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就租赁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凭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对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赁合 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重要一点。
  (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担的将会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与承租人所负担的交付租金的义务互为对介。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点上,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有所不同。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财产的记久性使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规定了租赁合同提取长存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不嫩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合同法》第214条。
  (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与非继续性合同,又称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分类。它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转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的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守车临时修补试行办法

铁道部


守车临时修补试行办法

1989年10月24日,铁道部

目前全路守车保有量不足,不能满足运输需要。为加强守车维修,提高守用效率,确保运输畅通,决定在加强车辆段修好守车的同时,由编组站、区段站开展守车的临时修补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一、守车修补分工及修补内容
1、守车的临时修补工作由守车整备、看守人员负责。
2、各站段要在加强守车看管和整备的同时,加强守车修补玻璃工作的领导,要规定整备和看守人员修补工作的分工、责任制、作业地点和安全事项等,确保修补工作质量。
3、守车的修补范围是直通中转及始发编组列车的守车。守车修补的重点是守车破损的玻璃。守车玻璃破两块及以下的(不包括了望窗玻璃)可以在车站施修,可用木框锒玻璃装入窗框(保留原铁框),要求牢固无缝隙,不允许以木板、油毡等物代用封堵。玻璃修补后,应在车内玻璃下部用白漆涂打站、段名章及修补日期标记。
4、守车玻璃修补后,要按规定填写单据。
二、守车的交接
接收人在接收修补好的守车时,确认守车修补质量合格后,在盖有站段名章的单据上签字(接收人系指运转车长或助理值班员)。单据填写后,由列检工长及站段长进行审核并签字,按日交站段财务室。
三、守车修补清算
站段财务室按月汇总单据,并将汇总表及修补单据送当地车辆段财务,由车辆段在货车清算表上向铁路分局清算。分局拨款后,车辆段再拨给守车修补的站段。所拨款项作为车辆段守车成本列入成本表,清算表与成本表金额相同。进行修补守车的站段应建立台帐,按日进行登记。原始单据保存期为三年,以备核查。守车临时修补的清算单价暂定按每块玻璃15元。车辆段守车整修按现行办法不变。
四、各站段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1、车站、列车段、车辆段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各车辆段对入段、入站修线的守车要彻底检修,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交接,修一辆保一辆。开展守车临时修补的站段要主动取得车辆段的技术指导,密切配合。所需修车用材料可向当地材料厂联系。
2、修守车必须严格手续,不准虚报冒领,弄虚做假。站段长要认真负责,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要加强守车的看管和交接,严格执行铁运(86)702号文。车辆段仍要按现行办法修好守车,同时要组织力量对长期停留不用的坏守车进行突击维修,挖掘潜力,加速守车周转。
4、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部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