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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7:30:20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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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医学专家和辅助人员)赴几内亚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提供咨询,传授技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以定点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到港后,几方应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货和运送到中国医疗队驻地等事宜。
  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几方承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以及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费)由几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方的法律和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商定后另行签订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方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禹 惠 民           巴特·迪亚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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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
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1993年1月17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4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实施进程,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35号)要求,制定本考核调度办法。

一、考核调度对象

市政府确定的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3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

二、考核调度指标设置

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指标设置,以引导和促进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为目的,以增强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可行性、可比性为原则,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进行考核与调度。

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定量指标包括集聚区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缴纳税金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入区企业(商户)增长速度、从业人员增长速度五项指标,定性指标包括集聚区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设置、规划制定与执行、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项内容。

对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考核,设置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及增长速度、缴纳税金增长额及增长速度、从业人员增长额及增长速度六项指标。

为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1030工程”发展变化情况,按照各类集聚区功能定位及企业特点,在考核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综合指标和专业指标,按季度定期调度分析。

三、考核计分办法

根据评价指标权重确定系数,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总系数均为100,分别进行考核、计分。

定量指标,按照各集聚区、重点企业指标值大小分别排序,确定最大值和最小值,采用功效系数法,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分:〔0.5+(指标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0.5〕×该指标权重系数。

定性指标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35号)确定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及完成情况为依据计分。

四、考核调度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单元。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别将所属市级集聚区、重点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基础数据及发展情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市直集聚区、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2月底前由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调度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3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将调度表分别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县市区属集聚区、企业同时抄报县市区发改局、统计局),由市发改委、统计局汇总整理后予以通报。

五、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数据收集、审核等具体工作。

各集聚区、重点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考核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六、奖惩措施

本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内容。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综合得分前3名、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前10名,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连续两年集聚区排名后1名、企业后3名,不再列入“1030工程”名单。对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时上报调度表的集聚区和企业不予表彰。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表
2.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考核评价指标表
3.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
4.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