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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43:44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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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总医院和巴塔总医院。

  第四条 赤几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所需的药品、器械、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方同意提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其费用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负责这些药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捐税,并给予提取和运输的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赤几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和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包括车辆、车辆维修和油料)、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和生活费等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境内发生的一切费用都以当地货币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
  正、副队长和主治医师:每人每月五万五千比奎莱;
  医师和译员:每人每月四万五千比奎莱;
  医士和厨师:每人每月三万五千比奎莱。
  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员抵达赤几之日起至离开赤几之日止。
  上述生活费标准如遇市场物价指数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和家具)、水和电由赤几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七条 中方将根据中国医疗队员实际发生的国际旅费、交通费、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器械和药品费用,每半年向赤几方提出一次费用结算确认书,经赤几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赤道几内亚银行办理结算。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月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增发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几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即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林 松           阿波利纳尔·莫伊切·埃切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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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械囊呀ɑ蛟诮ǖ牡缌ι枋ê⒌绯А⒈涞缢偷缌ο呗飞枋┘捌涓绞羯枋峦?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保护措施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是所辖地区内电力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部门有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安、电业、林业、物资、供销、建设、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并将地下、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指导护线工作;
(五)加强专业巡护线队伍建设,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保护措施;
(六)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可以成立群众护线组织,设立群众护线员。群众护线员需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工作。群众护线员的劳务报酬,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
群众护线组织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群众护线责任制;
(二)向群众宣传《条例》和本办法;
(三)保护本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力部门;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电力设施案件。
第八条 凡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以下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及非法销售、收购电力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勇于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电力设施遭到自然灾害袭击时,奋力抢救,事迹突出的;
(四)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擅自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的;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的;
(三)小于规定的导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制止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的;
(二)在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竹子的;
(三)在江河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的;
(四)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或者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的;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或在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打桩、钻探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电力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所内寻衅滋事,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二)破坏发电厂、变电所或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场所的围墙,封堵大门、道路,扣留机具,截断水源、电源的;
(三)危及输水、供热、排灰管道(沟)等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
(五)涂改、移动、损坏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标记,或其它永久性标志物的;
(六)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使用的;
(七)阻碍电力设施建设施工、抢修、检修工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拆卸、损坏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电力通讯器材的;
(二)由于伐树、采石放炮、施工作业、射击、投掷物体,机动车辆或机具撞击,或其他过失行为,危害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本办法处罚外,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种植或保留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植物,除给予处罚外,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强行拆除或砍伐修剪。拆除或砍伐修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和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并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一律上缴地方财政,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所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的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1991年11月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22

教职厅[2001]1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推进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部于去年12月4日至5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现将《全国
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推进城市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思路和任务,推动教育更好地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部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来自102个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的教育主管市长、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副部长王
湛主持会议并做了题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江苏省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梁保华出席会议。副省长王珉代表东道主致词。会议交流了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经验,听取了苏州、青岛、深圳、宁波、柳州、芜湖等实验城市的典型经验介绍,并考察了苏州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现场。
会议在充分肯定十三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在推进城市教育体制改革、调整城市教育结构、改革招生考试和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和经验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体制改革与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会议指出,从新世纪起,我国将在“九五”辉煌成就的基础上,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阶段要坚持以发展作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世纪之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战略布局和重点任务,对劳动者素质及专门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建议》强调指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要适度超前发展。发展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走改革创新之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加快教育发展,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实现国家“十五”计划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城市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完成“十五”计划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动小城镇发展、优化城乡经济结构等方面将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承担十分重要的责任。我国城市集中了较为雄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对推进全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各实验城市必须从适应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需求的变化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快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努力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会议提出“十五”期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全教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要在教育规模上有新突破,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使高等教育有较快发展;在发展社区教育上有新突破,率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办学体制上有新突破,率先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上有新突破,率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概括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乃至我国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是贯彻《建议》精神的要求,是新世纪初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对改革和发展城市教育事业的需要。实验城市要通过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走在全国的前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经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不断丰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内涵,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强调: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多年的实践表明,深入改革和发展城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是推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紧密结合的重要方面,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主要领域之一。“十五”期间,要把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的协调发展,满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企业乃至高新技术企业对受过中等教育、具有很强操作能力的一线劳动者的需求。要抓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成人教育的需求日益迫切的最好时机,坚持积极发展成人教育的方针,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和其他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发展模式。会议明确指出,企业教育综合改革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企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当前要选择一批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成效比较明显、特色比较突出的行业、企业,着重抓好行业、企业加强培训中心建设,推动职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典型经验总结,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为实现“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城市工作的应有位置上,优先发展、适度超前发展。把依靠发展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作为提高城市经济发展的竞争能力、增强城市对外开放的优势、提高市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研究贯彻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2、制定和实施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十五”计划。这是根据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当前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计划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建议》精神为指导,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按照实
验城市教育要实现“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区分城市市区及所辖农村不同情况,提出“十五”期间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检查、督促的评价措施、机制。
3、充分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大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力度,更多地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是当前形势发展提出的要求,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各省(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有关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制定本省(区、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组织和推动所辖实验城市制定计划、确定实验项目,积极开展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要尊重实验城市的首创精神,支持实验城市的改革探索,对实验城市在改革办学和管理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等方面赋予更大的权限。
4、进一步完善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工作方式。要根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确定少数重点联系城市,以便更加准确地把握城市教育改革的进程,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总结和推广这些城市取得的经验,要更好地推动城市和整个教育的发展并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对新世纪初我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对进一步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提高了对改革发展城市教育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增强了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信心。代表们表示,会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要求,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内继续推进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要走在前面,为推进全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