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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9:25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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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公司提供。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还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上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 娱乐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娱乐场所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阻塞。

 第六条 娱乐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的技术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七条 卡拉OK厅及其包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八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九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配置逃生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条 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包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定容纳的消费人数,经营中,消费者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娱乐场所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要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和防火分隔设施。必要时可明确专人值班。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严禁超过法定营业时间营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还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上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按标准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性演出场所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阻塞。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八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配置逃生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负责维持演出现场秩序,场所内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各演出场次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营业性演出场所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要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和防火分隔设施,必要时,可明确专人值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电影放映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放映单位是指符合《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电影放映场所。

 第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还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上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按标准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影放映单位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阻塞。

 第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七条 电影放映单位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八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配置逃生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 电影放映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十一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场所内容纳的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各放映场次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电影放映单位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要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和防火分隔设施。必要时,可明确专人值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按标准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安装封闭门窗栅栏。

 第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八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配置逃生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病毒监测和漏洞监测制度,落实有关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间营业。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要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和防火分隔设施。必要时可明确专人值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指在全市范围内已经注册的中学和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中小学校要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校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提高师生防范事故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条 中小学校招收的学生数量不应超过学校建筑设计容量,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图书馆和办公楼等建筑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学期进行1次演练。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举办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认真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应把卫生防疫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切实开展对师生的卫生防疫知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学校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堂、小卖部必须“两证”齐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按规定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消防器材应当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学校在重点防火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管理办法,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学校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器。学校任何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撤除过程中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和技术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

 学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和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校内的各种体育和游乐设施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

 第十四条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应当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校区道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结合校区特点,配合有关部门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均适用本规定。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场、超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商场、超市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条 商场、超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还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上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七条 商场、超市要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由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测。

 第八条 商场、超市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应按规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

 第九条 商场、超市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库房应严格按防火标准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 商场、超市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贸易服务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三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餐饮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还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上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六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 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应按标准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并确保畅通。

 第八条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所有部位。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餐饮企业应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第九条 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等消防设施,并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应按规定安装,不得超负荷运载,并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测。房间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禁止接拉临时电线。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等,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1次测试。

 第十三条 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公斤、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和备用钢瓶应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和放置易燃物品等,并确保通风。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贸易服务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会展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展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会展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会展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四条 会展场所应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五条 在会展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每次会展提前15天向消防机构申报)审查批准后方准进行。活动主办方与会展场所管理方要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会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会展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七条 会展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出口,并确保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应按标准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第八条 会展场所的装修、装饰及展台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通风管道保温材料等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

 第九条 会展场所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会展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的规定,配置轻便灭火器材。

 第十条 会展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电线。电气设备应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测。会展场所内附设的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

 第十一条 会展场所在使用期间内禁止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二条 会展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会展场所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实行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贸易服务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体育场(馆)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场(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体育场(馆)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四条 体育场(馆)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五条 在体育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进行。活动主办方与体育场(馆)管理方要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体育场(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第七条 体育场(馆)内观众席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确保畅通。

 体育场(馆)的内部走廊、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应按规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第八条 体育场(馆)的装修、装饰及观众座椅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通风管道保温材料等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

 体育场(馆)内附设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

 第九条 体育场(馆)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体育场(馆)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的规定,配置轻便灭火器材。

 第十条 体育场(馆)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得接拉临时电线。电气设备应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在使用期间内禁止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在举办活动期间,体育场(馆)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及操作、演示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仪器。

 第十二条 体育场(馆)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实行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在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济南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园、风景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风景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公园、风景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容量接待游人,当游人量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第四条 公园、风景区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要按规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还应报市文物保护部门审查批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主办单位承担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公园、风景区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黄金周、主要节假日及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因人员过多或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公园、风景区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进行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公园、风景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或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公园、风景区内的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及游乐设施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各类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设施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八条 公园、风景区在游览危险地段应当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道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禁行、限速、警示等标志,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

 施工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公园、风景区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设施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 公园、风景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二)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三)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配有消防设施、设备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四)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五)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公园、风景区应当制定相应的林区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安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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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防科工委拟定法规、规章的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规章包括:

(一)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审核或批准的行政规章;

(三)国防科工委制定并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和行业管理规章;

(四)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内部规章。

第三条 拟定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和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起草

第四条 法规、规章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委机关各司(厅)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基本任务提出规划建议,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后,编制法规、规章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第五条 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委机关各司(厅)分别提出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政策法规司,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后,编制委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

第六条 提出制订法规、规章建议,应当具备下列 内容:

(一)该项法规、规章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无规定;

(二)该项法规、规章的调整对象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

(三)该项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

(四)该项法规、规章的完成时间。

第七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委主任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委主任批准后,对规划或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起草的法规、规章,由机关各司(厅)分别负责起草。专业性强的法规、规章,由业务司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与配合。综合性法规、规章由综合部门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有关业务司参与配合。

第九条 法规、规章起草前,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规定的事项做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

第十条 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规和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规章,起草前应当向国务院提出报告。报告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拟起草法规、规章的目的;

(二)起草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

(三)草案提纲;

(四)起草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起草的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与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委外有关单位业务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起草部门应当报其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对口沟通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涉及委内有关司(厅)业务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司(厅)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写入草案。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的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现行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法规、规章将被起草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规范。国务院授权起草的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国防科工委制定发布的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不得用“条例”。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目冠以1、2、3。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编、章、节。

第十七条 法规、规章应当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用词准确、规范,忌用宣传性、号召性语言和含糊词语。

 

第三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八条 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起草说明一并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起草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审查完毕后,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规章草案及审查报告报委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法规、规章草案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

(一)对国防科工委发布的规章,报委主任批准发布;

(二)对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的规章,经委主任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对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草案,经委主任审定签署后,并附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审批。法规草案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实施细则的,还应当附送实施细则草案。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以国防科工委主任命令(令)或以委文件的形式发布。委主任令或委文件的行文规则,按《国防科工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密级的法规、规章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的补充、修改和废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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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 括: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管理与政策(含体制改革)研究,法制建设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技术经济分析。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主要承担单位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有关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是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方向及主要支持领域,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下称《课题指南》);确定课题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归口管理、综合平衡和协调;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验收、归档、及成果管理、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事宜。

  第五条 课题主管部门为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厅,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配合政策法规司编制研究计划;负责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司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成果。课题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编制《课题指南》,于每年十二月份定向发布。

  第七条 课题申请单位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初审后,以委托或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课题及承担单位。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研究计划、下达课题。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追加软科学研究课题,并纳入软科学研究年度计划。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实行合同制。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主管部门签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合同经政策法规司审批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由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各执一份。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已经实施的课题合同需修改、调整时,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课题的进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配合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提交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报告,并抄送政策法规司,由课题主管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审查批准后撤销或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经费来源于拨款、基金、自筹等多种渠道。经费管理采取合同制,一次审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应开支的经费外,其余均应交还。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课题财务决算。

第五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组织对课题进行验收。课题验收采取函审、会审等形式。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验收合格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政策法规司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二)《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或阶段报告);

(三)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四)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及理论与方法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操作使用手册和软件的测试报告。

(五)《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发〔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十一五”时期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
前言
“十一五”时期(2006年~201O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广播影视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广播影视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普及、最便捷、最直接、最生动的大众传媒和信息工具,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建设和谐文化,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广播影视科技是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推动和引领着广播影视的发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促进广播影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未来五年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十五”回顾
(一)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建设取得重大进步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建成了广播、电视、电影并重,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对内与对外并举,无线、有线、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多层次、现代化、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广播影视综合覆盖网。广播影视制播能力持续增强,质量保障显著加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用户普及率稳步提高。从基础设施和受众规模上,我国已成为世界广播影视大国。
到2005年底,我国共播出2309套广播节目、2998套电视节目,广播年播出时间1030万小时,电视年播出时间1259万小时,广播节目年制作量614万小时,电视节目年制作量255万小时。有中波、短波、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共计6.57万座、发射机9.16万部、发射总功率8.82万千瓦,微波站2444座,微波传输线路10.2万公里。共租用1O颗卫星41个转发器传输94套电视节目、126套广播节目,卫星电视收转站150万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总长225.7万公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1.287亿,有线电视入户率35.4%。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48%,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81%。国有电影制片单位36个,电影发行放映院线36条,银幕数量2668块。与“九五”末期相比,我国广播节目年播出量增长38.9%、年制作量增长51.8%,电视节目年播出量增长190.4%、年制作量增长193.2%。广播电视发射总功率增长113.4%,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增长51.3%。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01%,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增长2.16%。广播影视科技“十五”计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基本实现。
(二)安全播出与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安全播出是确保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十五”期间,我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播出工作经受了严峻考验,确保了所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播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一是对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由过去的结果管理、局部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和综合管理,初步建立了与管理方式变化相适应的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体系和监测体系;二是初步形成了安全播出技术保障系统,卫星上行保障能力、自动控制能力、联动协作能力大大提高;三是建立了无线、有线、卫星、海外监测网,监测能力显著增加,监测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从突击性任务向长期性工作转变,安全播出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化处于准备和启动阶段,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有线电视数字化开创崭新局面,探索出了模拟向数字“整体转换”的模式,初步建立了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发展之路;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为发展节目内容产业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三是卫星传输完成了模拟向数字的转换。中央和省级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全部实现了数字化传输,节目传输质量和传输效率显著提高;四是电影数字化进程明显加快,数字电影制作、拍摄水平稳步提高,数字化放映银幕数
量居世界首位;五是科技创新活动空前活跃,在数字化重大科技
领域进行了战略性前瞻部署,有效提升了广播影视科技在国家科
技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广播影视数字化已成为一项重大社会系
统工程。
(四)广播影视覆盖能力显著加强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绩,一是西新工程圆满完成阶段性任务,西部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让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要求;二是“村村通”工程取得显著进展,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有效地扩大了广播电视在农村的覆盖,不断增加了节目套数,提高了收听收视质量,启动了广播影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进行了战略转变,已从工程建设转到体系建设;三是农村电影“2131”工程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立了农村电影流动放映体系,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普及农村电影放映提供了技术保障;四是广播覆盖能力明显增强,通过调整管理体制和机制,挖掘频率资源,扩大了广播覆盖范围,改善了覆盖效果,促进了广播的发展。
(五)广播影视科技管理和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五”期间,广播影视科研、规划、标准和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初步建立了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完成了53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任务,扭转了广播影视标准化工作滞后事业发展的被动局面,确保了广播影视行业建设、运行质量。 广播影视科研工作成果显著,“十五”期间共完成28项国家和总局重大科技项目,1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个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全国广电系统有143个项目获得总局科技创新奖,853个广播节目、937个电视节目分别获得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

二、面临的形势
(一)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求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强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建设;要求重点培育数字化音视频,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要求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要求繁荣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
广播影视科技是推动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正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引领作用。国家发展及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对广播影视科技提出了新的要求,广播影视科技必须紧密地围绕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自主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加强区域协调等方面来展开,在农村广播影视覆盖、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广播影视内容产品等方面加强工作,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化已成为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广播影视正面临着自诞生以来最为深刻的一场变革。这场变革改变了声音、图像、文字等信息的生产、传播、交换、消费的方式,使信息传播正在从单向单一形态向双向多元形态、从资源垄断向资源共享、从自成体系向开放体系、从不对称传播向互动交流方向转变。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世界广播影视正处在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全面转换的关键时期,各国政府正大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产业。在国内,相关行业已完成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的转换,具备了提供音视频服务的能力。广播电视与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正处在融合、汇聚、转型过程中,相关行业利用数字技术、采用各种方式正力图进入传统的广播影视服务领域,收音机、电视机和银幕已不再是广播影视独享的接收和显示终端。技术与媒体的不断融合导致传统的行业界限正在模糊,新兴产业群不断出现,开放与融合已成为当今技术发展的主流。
我国的广播影视具有独特的信息内容资源优势、点对面的广播优势以及用户普及率高的受众优势,拥有全国最大的传输覆盖网络、最大的终端用户群和最大的内容资源。但是,传统模拟技术体制所形成的专业、封闭、单向、单一的生产方式,与信息时代兼容、开放、共享、多样、对等、通用的内在要求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与国家、社会、人民在新时期对广播影视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形成了很大反差,模拟技术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广播影视发展的瓶颈,数字化是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创新是提升广播影视科技能力的关键
广播影视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高技术、重装备、大投入的行业。广播影视科技具有技术先进性、全局带动性、相互融合性以及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在信息传播方式单一、手段单调的年代,广播影视极大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迅速成为并且至今仍是最普及最便捷的大众媒体。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信息革命给广播影视带来的难得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广播影视要全面增强制作能力、提升传播能力、加强覆盖能力、拓展服务能力、提高安全能力,进一步巩固广播影视主渠道、主阵地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创新是关键。
新技术需要新模式,新模式需要新理念。广播影视科技创新,
不仅需要在基础性、前沿性科研领域取得进展,还需要在科技应
用能力、系统集成能力、工程组织实施能力、服务运营与监督管
理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的总体水平。新
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不仅是广播影视自身发展的要求,更是建
设创新型国家对广播影视科技的必然要求。
(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一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广播影视传输覆盖能力,优化 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的问题;二是需要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推动广播影视升级换代;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适应国家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高标准要求;四是需要大力发展广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影片制作、放映的质量,降低制作放映成本,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对高质量电影节目的需求;六是需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广播影视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着力提高广播影视科技总体水平。
解决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为此,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筹考虑,精心部署,以创新的理念,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开创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三、“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广播影视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以发展为主题,以安全为保障,以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为重点,依靠科技创新,优化结构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完善体制机制,为广播影视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事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始终把握好的首要原则。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必须统筹城乡与区域,统筹广播、电视、电影和新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手段,统筹固定与移动等接收方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统筹公共服务与产业发展,通过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自主创新、重点跨越的原则。自主创新与重点跨越,是广播影视科技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重点开展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开展原始创新。面向广播影视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广播影视科技跨越式发展。
3、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的原则。发挥优势与开放合作,是指导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重要方针。广播影视是系统性强、各环节关联紧密的行业,必须要凝聚系统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坚持开放合作,广汲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与相关行业、产业链各环节及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合作,形成更具活力、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使广播影视内容、网络和用户优势转化为市场和效益优势,全面提高广播影视整体竞争实力。
4、立足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是实现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发展是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主题,安全是广播影视工作的基础。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必须要坚持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广播影视传播能力,拓展广播影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广播影视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快速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未来五年我国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目标是:
到201O年,我国广播电视覆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广播影视由模拟向数字化全面过渡取得重大进展,数字视听内容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信息服务领域更为宽广,数字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基本形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性事件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成;广播影视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取得突破。
(四)发展思路
根据“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广播影视“十一五” 时期科技发展的发展思路是:一是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播出和政令畅通;二是全面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积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三是全面加快我国广 播影视数字化进程,建设集有线、地面、卫星传输于一体的数字
电视网络,推动广播影视系统升级换代和结构优化;四是发展广
播影视内容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五是增强自主创
新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广播影视科技创新水平。

四、“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建立广播电视安全保障体系
1、实施安全播出工程,有效提升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
(1)卫星传输从民用通信卫星向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转变,提高卫星抗干扰能力。2007年停止模拟卫星信号的传输。
(2)建立和完善星网结合、互为备份的多元化安全播出传输覆盖体系,构建星网结合立体防范体系,确保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广播电视传输安全。
(3)配合广播电视专用传输卫星,改造扩建卫星地球站配套设施,完善地面传输链路,为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提供基础保障。
2、完善体系,强化安全播出手段
(1)建立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中央统一调度指挥、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各省建立本辖区内省、市、县三级贯通的调度指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标准、互连互通、反应快捷、调度灵活的全国安全播出调度指挥平台,建立遍及各级播出机构的预警发布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建立安全播出运行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掌握中央及省级重点播出单位播出资源、播出状态、播出效果等重要信息,辅助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对安全播出
运行的高效管理。
(3)建立安全播出灾备系统。按照灾备分级、平灾结合的原则,各级广播电视重要播出系统须建立系统级备份,确保运行安全;建立广播影视内容存储备份系统,确保内容资源安全;建立业务支撑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备份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建立国家广播影视公共应急播出系统,确保重大灾害时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
3、完善监测网建设,为科学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加快和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建设。加快中央与各省监测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测台站网点的布局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监测网联网,实现中央与省级、省级与地市级之间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全面监测。
(2)建立国家广播电视监测信息平台。整合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数据资源,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能力,为科学决策和指挥调度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开展广播电视新媒体业务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新业务的监测研究,适时开展相应的监测业务,为新媒体的播出秩序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监管手段。
4、加强研究,建立广播电视安全长效机制
(1)落实完善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应急协调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分类分级方法和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广播电视安全保障能力评估方法。
(2)开展安全播出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开展信号识别、信号判据、信号监测、自动检测控制、内容监测等应用技术研究。
(二)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建设
1、大力推进广播影视进村入户,提高“村村通”水平
(1)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采用多种技术方式,在巩固已有成果基础上,加快解决空白区、盲区听广播、看电视问题,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使当地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长期通。
(2)进一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无线、有线、卫星、微波等多种手段和措施,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积极改善农村电影放映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丰富农村电影片源,做好农村电影拷贝配送工作,建立以数字化放映为龙头、农村电影院线为主体、固定放映和流动放映相结合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2、加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
(1)加强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无线发射台站的作用,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2)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提高传输和覆盖水平。在统筹考虑并处理好模拟与数字的衔接、大功率高山台和小功率多布点的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频率规划,提高频率资源使用效率。利用多种技术,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质量。继续推进微波电路数字化改造。
(3)不断提高发射台站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发射台站自动化进程,提高发射机固态化比例,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证覆盖效果。
3、继续实施广播影视西新工程
(1)巩固和完善西新工程建设。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增加面向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播出节目套数,对少数盲区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覆盖,提高覆盖效果。
(2)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发射功率,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收视质量、扩大有效覆盖。
(3)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能力和水平。增加译制设备,构建若干个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平台,加快培养译制队伍,逐步提高译制能力与译制质量。
4、建立和完善环球广播影视覆盖网
(1)采用多种手段,调整发射布局。通过本土发射和海外发射、租机互转等多种形式,采用短波、中波、调频等多种技术手段,建设多语种环球广播覆盖网。
(2)建立完善环球广播影视卫星平台,利用直播卫星和有线网,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海外覆盖。
(3)继续推进在线广播。建立和完善多语种、多媒体的综合性在线广播网,建立或租用海外镜像站,实现在线广播的全球覆盖。
(三)全面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推进广播电视升级换代
1、大力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
(1)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继续坚持“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群众认可、整体转换、市场运作”的思路,推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由部分城市试点向全国大中城市全面铺开。
(2)积极拓展有线电视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数据广播、视频点播、交互电视等业务,使有线电视成为集公共传播、文化娱乐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联接千家万户的多媒体信息平台和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平台。
(3)全面提升有线电视网络技术水平。继续完善有线电视干线网,加快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扩大光纤传输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光纤到楼、光纤到户,提高有线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实现双向、交互、多功能。
2、积极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
(1)做好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综合分析地面数字电视业务需求,确定地面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的策略和原则,制订地面数字电视相关配套标准,完善基础数据平台,开展技术试验,确定地面数字电视规划参数和方法,完成频率规划。
(2)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积极推进多种应用。2008年开展地面高清晰度电视广播,201O年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地面数字电视系统,初步构建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积极应用地面数字电视组网技术,兼顾固定与移动接收,开展多种业务。
(3)积极推进声音广播数字化。开展地面数字音频广播试点,建立试验系统,开展多种应用。利用现有中短波发射台站和频率资源,进行数字调幅广播试验,条件成熟时开展数字调幅广播。
3、构建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
(1)建立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系统。研究制订Ku规划频段卫星直播系统技术体制与技术标准,建立卫星直播业务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
(2)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加快制订移动多媒体广播总体规划,确定技术体制,建立标准体系,制订相关标准,加速产业化步伐,建立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平台和业务支撑系统,构建移动多媒体广播网,面向流动人群和便携、移动终端,2008年开展移动多媒体广播业务,积极推进多种应用。
(3)积极开展广播卫星轨位与频率资源的研究与规划。跟踪研究国际广播卫星空间资源动态和发展趋势,做好卫星广播业务轨位和频率资源的规划和申报工作,加大国际、国内卫星网络协调的力度,提升广播卫星网络申报资料的协调地位和有效性,为我国卫星广播业务的开展提供资源保证。
(4)研究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新一代卫星传输技术、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研究,开展卫星与地面无线方式协同、互补覆盖技术研究,依靠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继续跟踪国际卫星广播前沿技术,探索试验Ka频段卫星广播技术。
4、积极研究推进“三网融合”,着力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
础的下一代网络
(1)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框架体系。积极研究在低成本、广覆盖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先进技术,构建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满足多种业务需求的下一代网络,推进“三网融合”。
(2)逐步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相关试验及应用。实现业务与底层传输相分离,适应多种网络条件的内容分发与交换,支持各种终端一致性接入,保障业务质量与安全监管,
具备双向、宽带、移动、交互等能力。
(3)开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地面、有线、卫星协同覆盖组网技术,信源高效分级编码技术,宽带移动多媒体广播与接入技术,多功能、多业务、双向高效接入技术,业务质量保障与运营管理技术,安全和监管技术,终端一致性接入技术。
(4)积极开展新兴媒体技术应用研究。加强手持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台、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的技术和应用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路线、发展模式。
(四)发挥广播影视内容优势,推进数字内容信息服务
1、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框架体系
(1)做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发展规划。在需求、概念、框架、服务、关键技术等各方面深入研究,统筹部署,构建广播影视数字内容的技术、服务等框架体系,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健康发展。
(2)通过关键技术研究的突破和体系机制的创新实践,打通数字内容提供、集成、分发、服务、监管等各环节,融合各种技术手段,支持各类接收终端,提高内容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内容标准体系的形成。
2、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制作的能力、质量与效率
(1)加快广播电视中心数字化、网络化进程。积极推进采集、制作、播出、存储、应用一体化,建立适应智能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技术新体系、工艺新流程、管理新方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生产能力和效率,满足多种平台、多种接收终端对节目内容的海量需求。
(2)推进高清晰度电视和立体声节目制作播出。2008年实现北京奥运会的高清晰度电视转播,2010年全国达到1O个以上高清晰度电视频道的节目制作能力。大力提高广播电视的立体声、环绕声节目的制作播出能力。
3、构建海量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和内容集成分发交换平台
(1)构建海量广播影视内容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广播影视内容历史资料的数字化转换和保存,有条件的广播影视制作部门建立内容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制播网络等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构建高质高效、开放集成、资源共享、版权保护的内容集成分发与节目信息交换系统。利用卫星、有线、互联网等传输手段,实现中央和地方、国内与海外广播影视节目交换,提高内容资源利用效率,适应多种终端、多种格式需求,向用户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广播影视内容服务和信息服务。
4、开展广播影视数字内容关键技术研究
(1)开展版权保护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包括广播影视内容分发机制、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广播标记信号技术、数字内容版权信息与控制信息的加密与传输技术。
(2)开展数字内容集成与分发关键技术研究。包括多种格式的内容转码、分发、交换技术,音视频产品的数字接口技术,运营结算与流通监管支撑技术。
(3)开展海量内容资源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包括节目制播向内容平台转移所需的制播及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海量存储、编目、修复、再利用技术,高效内容检索和内容导视技术。
(五)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推动电影科技发展
1、全面提升影片拍摄制作质量,提高电影数字化制作能力
(1)加快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和规范数字电影摄制技术与工艺,努力扩大数字技术在电影生产特别是在电影特技制作、后期加工中的应用,形成数字电影规模化生产和制作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电影拍摄和制作水平。
(2)不断提高数字立体声影片的数量与质量,逐步实现电影声音从模拟向数字的过渡,到2010年,数字立体声影片达到年产量的60%以上。
(3)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胶片摄影的技术潜力和优势,优化电影洗印加工工艺,逐步实现向无银声迹的过渡,提高常规胶片电影的拍摄和洗印质量。
2、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积极推动数字电影发行放映
(1)加快影院数字化改造。建设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多厅影院和符合标准的数字影院,至2010年,我国专业化数字影院的银幕数量超过1OOO块,全面提升电影放映的声画质量和观映条件。
(2)积极推动数字电影传输发行。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对数字电影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层次开发、多渠道营销与发行,建立数字电影卫星传输发行平台,逐步实现数字影片发行和管理从离线方式到远程在线方式的全面过渡。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电影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数字电影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数字电影技术水平
(1)开展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与工艺研究。加快电影数字中间片技术的应用,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配套齐全、各有特色的电影数字化制作格局,满足我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开展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修护技术研究。对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抢救、修复、保存与利用,改善档案影片和音像资料的长期保存环境。
(3)开展数字电影版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发行母版加密、传输加密、放映授权、监控管理等安全保护技术研究,为我国电影产业化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六)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
1、进一步强化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完善科学决策
(1)建立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机制,积极开展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跟踪国内外广播影视和相关行业高新技术发展,紧密结合广播影视实际,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性的研究与规划课题。加强我国广播电视综合覆盖规划研究和规划基础数据建设。
(2)加强技术政策、技术体制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数字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制,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
2、加强高新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1)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加强安全播出、数字内容、下一代网络等关键技术和面向融合的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具有带动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工业进步的战略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2)创新研究机制。推进和完善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广泛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合作的研究机制。
3、加强标准研究和制定,规范行业发展
(1)强化广播影视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面向广播影视数字化及新兴媒体发展需要,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加快标准制定,全面推进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建设。
(2)加大标准宣贯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水平,强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服务的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适应发展要求,完善机制保障
从制度、观念和组织等不同层面入手,全方位、深层次的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完善科技规划实施机制,为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制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完善体制机制,为规划实施
提供政策保障,发挥正确引导作用。
二是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政策、法规、经济、技术、示范等手段,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广播影视科技规划中的各项工作稳步、健康、规范、有效的发展,维护广播影视科技发展的正常秩序,保障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引进等工作规范实施。
四是建立健全创新扶持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保障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广播影视安全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及标准制定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施人才战略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各类人才资源,为广播影视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是实施科技人才战略,以重大科技项目培养和凝聚人才,培养战略型科技专家、科研带头人等高层次、复合交叉型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二是注重科技应用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应用服务和运行维护队伍,为广播影视制作、播出、传输、发射、监测等各环节提供保障。
三是重视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骨干人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管理工作队伍。
四是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强化合作,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和国际经验的人才队伍,以保证我国广播影视科技研究与应用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三)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投入保障
面对数字化的历史机遇,战略性、基础性的投资需求巨大,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科技投入是广播影视科技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增加科技战略和科技自主创新重大项目投入比例,为应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应用研究提供资金保障。制订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二是推动广播影视各主体科技投入力度。各级广播影视单位要调整观念,适应广播影视的发展潮流和科技趋势,逐年增加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的资金比例。
三是争取更为广泛的投资合作。积极同国内外相关的科研单位、大型技术企业、相关商业企业建立科技发展战略伙伴关系,争取广泛支持,以保障广播影视科技投入的力度。
(四)加强规划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的发展纲要,需要全社会的了解、理解、支持和参与,加强规划宣传贯彻,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是各级广播影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时,要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针对相关科技领域的任务,制定明确可行目标,落实具体措施,保证规划全面实施。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调整。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定期把握规划实施的进展。对于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规划。
三是广泛宣传“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广播影视科技普及力度,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关心和参与本规划实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