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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08:51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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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农业部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教体艺〔2002〕16号


  为了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已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这项计划作为一项改善青少年营养与健康状况的重要措施已经列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有序地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分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做法,根据当地的实际,先选择部分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坚持学生饮奶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自愿饮奶,任何单位都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二、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教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协助定点企业做好牛奶定购、分发、交费、废弃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处理等工作。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其费用由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学校不得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加强有关牛奶与营养健康(包括乳糖不耐现象)、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不仅知道牛奶的营养价值,养成饮奶的习惯,而且懂得如何从外观和口感上辨别合格的牛奶和变质的牛奶,在发现有问题的牛奶或发生饮奶不适反应时,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三、把好学生饮用奶进校关,确保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严把学生饮用奶进校关,按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生产的、并在包装上印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学生饮用奶进入学校。要防止定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和非定点企业的乳品利用各种名目进入学校。含乳饮料不属于学生饮用奶,学校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统一组织学生饮用含乳饮料。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建立规范的“学生饮用奶计划”供奶秩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违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自行认定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饮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批的牛奶。对假冒学生饮用奶的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四、建立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防范机制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配合“学生饮用奶计划”定点企业建立健全学生饮奶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防止学生产生心因性反应的预案等。

  要防止个别学生因乳糖不耐而产生饮奶不适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旦发生乳糖不耐所致的饮奶不适反应,教师应向学生进行解释,并及时让学生停止饮奶,进行必要的观察。要严格区分乳糖不耐症与食物中毒症状,未经卫生部门检测和化验,不要轻易得出食物中毒的结论,以免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饮用奶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及时与当地学生饮用奶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使各有关方面共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五、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管工作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地方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要积极会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学生饮用奶质量承诺,严格生产质量管理,认真搞好配送服务,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不按要求向学校提供学生饮用奶配送服务的,要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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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范围,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外,还包括个人出售的食物、饮料等食品。
第三条 食品主管部门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把一九七八年五月国务院颁发的食品卫生试行标准,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自一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凡大批量生产食品的单位,应创造条件做到化验合格后出厂。熟肉、凉粉、冷荤、酸牛奶以及其他做不到化验合格后出厂的冷
饮、冷食品,经当地卫生防疫站或主管部门连续化验三次不合格的,应正式通知生产、加工单位暂停制售,待改进卫生经化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制售。
对尚未制订卫生标准的食品,可参照相同种类食品的卫生标准判断其卫生质量。
第四条 食品主管部门和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食品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第三章“食品卫生要求”的各项规定,有计划地加强收购、出库(厂)检验工作、增添运输、储存、冷藏和检验等设备,实行食品小包装,做到确实能够防止食品和食品原料霉变、腐败、
污染。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食品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改革工艺操作,完善卫生设备,保证全面执行食品卫生要求。熟肉、流质食品、散装冷饮不得在农贸市场和街头设摊出售。不准个人加工出售小食品。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把食品卫生工作列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把食品卫生工作的好环,作为考核成绩,评定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产品质量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卫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评为先
进单位。凡实行经济管理、利润留成、评分计奖的单位,卫生工作所占分数的比例应为总分数的六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并按岗位制定明确具体的卫生要求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认真检查评记。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检验人员,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验和监督。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发现本部门、本单位食品生产和经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令、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现象时,有权进行批评、制止,向上
级领导机关、卫生部门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和刁难,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令、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现象不制止、不反映者,应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充实加强卫生防疫站的食品卫生检验、监督机构。各级卫生防疫站要经常负责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无偿提取必须数量的检验样品(包括凭票证供应的粮油、肉蛋等食
品),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可设置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暂先设置市、区县级食品卫生监督员若干名,为便利工作的进行,并设置助理食品卫生监督员若干名。
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职权是:
依据《条例》和有关卫生规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食品的卫生质量做出鉴定处理,制止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参加食品企业的建筑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食品从业职工进行医学监督;对卫生情况恶劣教育不改、出售
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的,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推荐,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食品卫生监督员在食品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由卫生防疫站负责推荐,提请同级卫生局委任。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企业(包括集体食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参加地址选择、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防疫站同意的,规划部门不发施工执照。市卫生防疫站应会同主管部门和设计部门,制定各种食品
生产、加工、零售单位的建筑设计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现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应分期分批逐步加以改进。
第十条 外贸出口食品,因卫生原因,需转为内销时,应由外贸部门将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单位、日期、批号及处理原因以书面材料报告市卫生防疫站(零星的或需及时处理的食品,可征得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同意后销售),按规定的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验鉴定。无鉴定证明
的,不得出售,也不得在企业内部食堂或职工中推销。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对违反《条例》、违反食品卫生标准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经检查卫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限期改进”通知书或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处以二至十元的罚款,或停发有关人员及全单位当月的奖金(以该单位当月奖金的平均数额计)。
2、经检查化验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发给停止生产或加工复制、废弃、没收等处理通知书。
3、对卫生状况严重不好,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发给“限期改进”通知书而未改进的单位,责令停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惩罚的批准权限:批评、限期改进、罚款、停发奖金,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批准,报卫生局备案;通报批评、停止某一种食品的生产,由各级卫生局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停业、行政处分、法律制裁,由卫生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卫生的市长(或副市长)、区长(或副区长)
、县长(或副县长)批准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单位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亦可按上述精神处理。
罚款(包括扣发的奖金),由被罚单位的财会人员负责扣除,交卫生防疫站,存入银行罚没款项内,逾期不交者由银行代扣。全部罚款上交国库。



1980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改组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对农业农村工作综合协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市农村政策的研究;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负责全市农业资料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八)制定农垦经济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负责市政府有关“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
  (十一)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农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机工作。
  (十二)根据规定管理葫芦岛市果蚕管理总站。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文书档案、保卫等工作;拟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农业统计证书的管理。
  (二)政治部(人事科)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等项工作;拟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农业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拟定农业开发项目及工程建设的计划(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和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政策、建议;管理局管各项资金;指导农业有关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农村经济管理科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意见,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情况的监测;负责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农业科(农机管理科、绿色食品办公室)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察、检验、登记工作;指导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工作;监督实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标准,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绿色食品的法规和政策,制定绿色食品长远发展规划;指导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负责绿色食品开发、产品认证、食品标识和标准认定工作;指导农产品无公害生产;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农机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负责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指导农机科研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鉴定与推广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拟定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承办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承办农用土地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场信息科)研究拟定、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产业政策;指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拟定全市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和农情信息;指导农业各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涉农外经、外事工作。
  (八)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参与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参与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的文稿起草和会务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市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
  (九)农垦科
负责对农垦企业的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农垦发展规划、农垦区社会经济状况统计、财务决算、项目报审、生产规划指导;指导农垦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农垦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立项;指导农垦系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垦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农垦经济效益;指导农垦系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科技兴垦;协调农垦企业对外关系。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1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3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