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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52:45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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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技能水平高超、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贡献突出,且在所在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20———30人,每期命名有效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国资委、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成立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驻济各级(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杰出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在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前三名,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前一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五)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推荐人选,由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济南市首席技师需提供以下材料:1.《济南市首席技师申报表》;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企业上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经有关专家组成的济南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技能考察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济南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济南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在命名有效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
  第十二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纳入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参加市里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参加市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所在单位每年应安排济南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20天。
  第十五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在命名有效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济南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工作。(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济南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济南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四)济南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济南市首席技师档案,对济南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二)命名有效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济南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三)命名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首席技师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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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2000年11月24日 14:01 王立民


在古代东方法中,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换和流通,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古代东方较为典型的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印度法、伊斯兰法、俄罗斯法和中国法为代表,并以其中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为探索对象,展开论述。



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古代东方民法都作了规定。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中的主干。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中的表现,并以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所有制为首任。古代东方民法中的所有权主要含有土地、奴隶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部分。

农业是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土地是那时的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古代东方民法特别重视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由于古代东方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国有制,所以古代东方各民法都强调对土地国有权的保护。楔形文学民法把大多数土地确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没有所有权,也不可买卖。《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如果自由民买了他们的土地,也要“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银价,田园房屋归还原主”(1)。希伯来民法则规定,土地所有权皆为国有权,没有私有权,至少在前期是如此。最高统治者摩西曾向他的臣民宣称:“土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还有,印度、伊斯兰、俄罗斯和中国民法也都把大多或全部土地规定为国有。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有些古代东方民法还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不过,由于古代东方各国的情况不同,确认土地私有权的时间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楔形文字民法在承认大量土地为国有的同时,也认可少量私有土地的存在,土地所有人可买卖、遗赠自己的土地。《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3)印度也在奴隶制时期就有私有土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可由其继承人继承。《政事论》规定:国王赠给祭官、国师等人的土地得“由其继承人世袭”(4)。中国则在春秋后期才出现土地私有权。鲁国于公元前五九四年实行的“初税亩”,首次确认了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在古代东方,奴隶虽是人,但他们却没有也不可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他们不具有主体资格,处在客体地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与物、畜等没有多大区别。在奴隶制时期,奴隶没有独立人格,完全依附于主人,被当作会说话的财产,可以被买卖、屠杀。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以后,社会中仍“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5),其中就包括奴隶所有权。

奴隶私有权是古代东方奴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其中又突出表现在它们可被主人买卖,且有法律明文规定。楔形文字民法把奴婢与牛等牲畜列在一起,同作为交换对象。《俾拉拉马法典》说:自由民可以“购买奴、婢、牛或任何其他物品。”(6)希伯来民法也允许这种买卖。《新旧约全书·利末记》记载说:“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周的国中买”。印度民法同样承认这种买卖。《政事论》说:奴隶可以被“出卖和抵押”。(7)俄国到了十二世纪还规定可以用钱买奴隶.。《摩诺马赫法规》明示:可以用“半格里夫纳的身价购买霍洛普”。(8)中国在唐时不仅许可买卖奴婢,还对这种买卖提出了立约的要求。“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9)

除此以外,古代东方民法还确认和保护大牲畜和房屋等所有权。如牛、马等大牲畜是生产劳动和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对社会的发展和国防都有很大关系,古代东方民法竭力保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以发挥它们的作用。楔形文字法已很注意对牛、马的保护,凡非法占有的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俾拉拉马法典》规定:非法占有“亡牛或亡驴,不以之送至埃什嫩那,而留之于自己的家,如过七日或一月,则王宫当按司法程序索取其赃物。”(10)希伯来民法也维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看守人没尽应有职责而致性畜被偷的要负赔偿责任。“牲畜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主”。(11)其它古代东方国家的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债权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债是指依照法律或契约的约定以及由损害原因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时规定的内容来看,债权中的内容以有关契约和损害赔偿为多。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那时的契约有不少种类,较为常见的有买卖、租赁、承揽、借贷、互易和人身雇佣契约等。在早期民法中,口头承诺是较为广泛的缔约方式。如希伯来人订约“不必用文字为之”,只需“由口头表示其合致的意思而成立”(12)。到了中、后期,东方民法越来越重视和强调书面契约的作用和地位。俄国的一六五五年法令规定,法官不得受理关于没有书面文件的借贷、寄托和使用借货契约的申诉。(13)中国在唐代以后,使用书面契约的范围更为广泛。(14)

古代东方民法对订立契约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有的还明言需有证人在场。楔形文字法要求,在签订贵重物品的契约时,须有证人在场作证。《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如果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15)印度民法还提出证人数。《那罗陀法论》说:“证人应不少于三人,应是无可指责的、诚实的和心地纯洁的”,“没有署名证人(是无效的)。”(16)

契约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约,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各民法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以违约责任也不完全不同。俄罗斯民法曾要求违约人承担退贷责任。《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果买的马不合契约要求,“患有寄生虫或伤残,买主提出退还,允许取回自己付出的贷款。”(17)伊斯兰民法则把违约确认为一种叛逆行为。穆罕默德曾说:毁约是“叛逆者的一种品行。”(18)中国法则常把民事与刑事制裁方式同时适用于违约人,他们要受到两种处罚。唐、宋时都规定,违约者要被科以笞、杖等刑并进行赔偿。(19)

在古代东方,当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并造成损失后,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有进行赔偿的义务。赔偿的幅度与造成损害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常,损害的程度越严重,赔偿的数额也越大,反之则小。俄罗斯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雅罗斯拉夫法典》指出:杀死人的,应赔偿“四十格里夫纳”;用棍棒、剑背等凶器殴打、砍砸他人的,应赔偿“十二格里夫纳”,欧打他人致使流血或出现青紫伤的,只须赔偿“三格里夫纳”。(20)中国民法的规定也不例外。唐代时规定:凡是“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都要“各偿所损”。(21)

如果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不赔偿。有些古代东方国家是这样认定的。楔形文字民法把雷击作为一种不可抗抿的原因,由它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不予赔偿。《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可“免其责任”(22)。印度民法则把盗贼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规定当事人只要及时报告他们造成的损失,也可不负赔偿之责。《摩奴法论》说:“牧人不应赔偿被盗贼公开抢走的牲畜,只要他适时适地向自己的主人报告。”(23)

三、继承权

古代东方的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等,此外只涉述财产继承。因此,这里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男性继承人是遗产的主要继承人,死者的儿子又是主要的男性继承人,他们可继承绝大部分遗产。其中,有的民法规定诸子平分遗产。楔形文字、伊斯兰和中国都曾如此规定。《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父之财产应由第一妻之子及第二妻之子平均分配之。”(24)伊斯兰民法也是这样规定,而且“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25)中国虽在奴隶制时期实行过“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但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便逐渐改为诸子平分。唐代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26)但是,有的民法则规定长子具有继承遗产的优先权,可得到比其他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份额。希伯来法认为,不论妻子好恶,只要是她们所生的长子,就可多得一份遗产额。“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也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27)印度民法也规定长子的继承权优于他的弟弟们。《政事论》说:在父亲的遗产中,“车辇和首饰是长子的份额;床和坐毡、盛饭的铜盘是中间儿子的份额;黑色的谷物和铁器、屋内家具和牛车是幼儿的份额。”(28)

女儿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合法的继承人,得到部分遗产。不过,古代东方各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较严,有的则较宽。楔形文字民法特别优待女僧侣,规定她们可成为一个合法的继承人。《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女性僧侣“亦如一继承人”。(29)印度民法规定,在无儿子及近亲的情况下,婚生女儿也可继承遗产。《政事论》说:“(在无儿子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结婚所生的女儿也可以”继承遗产。(30)俄罗斯民法告诉人们,未出嫁的女儿可部分继承父母的遗产。《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死者家中尚有未出嫁的女儿,那么,给她一部分。”(31)中国在唐以后对女儿的继承权作了规定,基本内容是:在户绝又无立继、断绝子孙时,未出嫁女儿可得全部遗产;也是在户绝情况下,尽孝的出嫁女可得部分遗产。(33)

当遗产无人继承时,收归国家所有。印度民法确认,国家可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但婆罗门的例外。《摩奴法论》说:“婆罗门的财产永远不得由国王没收,以上是常情;其他种姓的无继承人的财产国王应该没收。”(34)俄罗斯民法也有此类规定。《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斯麦尔德死亡,又无子女,“那么,遗产归王公所有。”(35)中国民法也能体现这一精神。宋代时曾规定:户绝者的遗产,除三分之一给出嫁女外,“其余并入官”。(36)


卫生部关于加强危重病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危重病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0月13日)


随着加强危重病医学项目的实施,我部和各项目单位曾组织过不同形式的技术培训,这对危重病医学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我部指定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中山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及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等四所医院开展危重病医学培
训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培训工作的要求:
培训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承担部里指定的专业培训(举办短期学习班、技术交流和人员进修等)、编写教材、技术评价等任务。并以交流、讨论的方式与相邻部属院、校协作举办危重病医学疑难问题研讨班,逐步外延为地方提供培训服务。各培训基地的具体任务见附表。
为保证培训工作任务顺利完成,部里一次性补助培训基地需要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各项目承担医院以实习为目的的硬件装备,支持对部属单位办班所需的实习消耗和教材编写费用;要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财务帐目,各级行政不得挪用、串用,定期向部里报
表。使用比例为:装备硬件75%(项目承担医院另以6:4配套)实习消耗15%,编写教材10%。已将装备硬件款汇至中卫公司采购设备的单位,且按上述比例将余款退回。
二、对各项目单位接受培训的要求:
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把本单位的危重医学队伍建设与部组织培训纳入统一计划,保证如期参加。
人员选派,要按相应专业,安排危重病医学工作中的骨干,经培训后能继续发挥带头、指导作用的中青年医、护人员参加。
三、关于参加培训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安排将由培训工作承担单位另行通知。
各培训基地工作任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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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名称 | 主 要 任 务 | 参加单位、人数 | 时间/时限 | 备 注 |
|--------|-----------|---------|-------|--------|
|中国协和医科大 |1、举办危重医学基 |1、93年项目单位|7-9天 |参加2名医生, |
|学 |本理论和实践培训班 |16所专科医院,3|94年底前; |1名护士 |
|北京协和医院 |2、举办ICU为重点 |人。 |95年上半年 | |
| |的危重病学专题研 |2、北京医科大 |完成1期; | |
| |讨班 |学、中国医大、 |94年底前, | |
| |3、起草卫生部危重 |白求恩医科大 | | |
| |病医学项目培训教 |学。 | | |
| |材大纲 | | | |
|--------|-----------|---------|-------|--------|
|上海医科大学华 |1、举办危重病医学 |1、部属22所综合| |同上 |
|山医院 |中的呼吸治疗和呼 |医院、协和医大 | | |
| |吸机的使用培训班 |肿瘤医院、阜外 | | |
| | |医院、中山医大 | | |
| | |肿瘤医院、上海 | | |
| | |医大肿瘤医院。 | | |
| |2、举办以“呼吸治 |2、西安医科大 |95年上半年 | |
| |疗和急诊”为重点的 |学、山东医科大 |完成1期; | |
| |专题研讨班 |学等。 | | |

|--------|-----------|---------|-------|--------|
|中山医科大学第 |1、“麻醉管理术中监 |1、部属22所综合|7-10天 |同上 |
|一医院 |测及术后复苏培训 |医院、协和医大 |94年底或95| |
| |班” |肿瘤医院、阜外 |年初完成; | |
| | |医院、中山医大 | | |
| |2、举办“麻醉管 |肿瘤医院、上海 | |请北京医科大 |
| |理、术中监测及术 |医大肿瘤医院。 | |学谢荣教授、 |
| |后复苏”为重点的危 |2、湖南医科大 |95年上半年 |湖南医科大学 |
| |重病医学专题研讨 |学、同济医科大 |完成; |徐启明教授参 |
| |班 |学 | |与协调。 |
|--------|-----------|---------|-------|--------|
|华西医科大学第 |负责对四川、云南、 | |95年上半年 | |
|一医院 |贵州、西藏、青海等 | |完2期; | |
| |地举办不同层次、不 | | | |
| |同专题的危重病医学 | | | |
| |培训班。探索为地方 | | | |
| |提供培训服务的经 | | | |
| |验,以更好的发挥部 | | | |
| |属院校医院的示范作 | | | |
| |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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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