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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2:14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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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15号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选址要求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科[2001]12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与人畜居栖点的距离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与人畜居栖点之间的距离。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在标准中只有宏观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划定指标,需要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居民居住地等具体情况论证确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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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滞销图书处理办法

国家出版局


新华书店滞销图书处理办法

1981年5月11日,国家出版局

各地新华书店在图书进销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推荐,尽力防止和减少图书的脱销与积压。对于难以避免的滞销书,要加强书店之间的调剂,调剂后仍有较多积压的可根据情况进行降价或报废处理。处理滞销书,要注意政治严肃性,注意保留、丰富备货品种,尽可能发挥存书作用;但也要防止束手束脚,不敢及时处理。除日常的处理外,每年应对存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积压的滞销图书集中处理一次。要通过滞销书的清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进销工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现对滞销书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滞销书范围:
1.风黄污损按原定价销售不出去的图书;
2.原为成套发售(每套合共一个定价)、现已残缺无法配齐的零本书;
3.发行季节将结束时余存的历书、年历画、月历,上一个春节滞销存下的年画,过期的期刊(时间性强的一般为过期半年以上,时间性不强的一般为过期一年以上);
4.宣传、学习时期将过和已过的宣传画、新闻展览图片和配合时事、政策宣传学习的图书;
5.教育行政部门决定不再使用、社会上需要也很少的中小学教材;
6.已有更完善修订本的同一编著译者的旧版书(包括大学、中专教材);
7.内容陈旧无保留价值的一般科技书;
8.进货过多长期积压的一般图书。
(二)处理方式:
1.降价:调剂得不到解决或不可能解决的滞销书,可降价处理。降价一段时间仍销售不动的,可进一步降价出售。降价的幅度要适当,一般不低于定价的五折,个别滞销书最低不少于定价的二折。有时间性的图书,降价处理要及时。降价的图书,在书籍封底定价标志附近标明“特价××元”字样。
降价处理图书,应注意政治严肃性。一般应专台出售;有旧书店的宜放在旧书店出售。大中城市书店可视条件和需要设立特价书门市部。马恩列斯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领导人著作,以及其他不宜在特价门市部和一般门市部特价出售的图书,应在旧书店和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出售。领袖像(不包括带有领袖形象的年画、宣传画)的处理,只能报废,不能降价出售。
2.报废:降价也确实销售不掉的滞销书,可以报废或报废一部分。经批准报废的和因风黄污损报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领袖像、带有领袖形象的年画和宣传画等,处理时要注意政治严肃性,应一般售给纸厂化浆,不得作其他用途,不得售给其他部门。
报废的滞销书,尚有一定阅读参考价值的,可酌量赠送适用的单位(但不直接赠送个人)。
(三)审批权限:
1.第一至第六类滞销书降价和报废,由县市书店负责人审查决定。风黄污损图书的处理要实事求是,防止随意将可以正常出售的图书作降价和报废处理。风黄污损图书,县市书店有权决定报废的数量,是否要加以限制,由省、市、自治区书店决定。
2.第七、八类滞销书降价和报废,必须由省级书店审查批准。第七类滞销书报废,省级书店审查有困难时,可请有关发货店转请出版社协助审查,要求出版社尽快提出意见。
3.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领袖像处理(风黄污损者除外),须经省、市、自治区党政领导主管机关批准。马恩列斯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风黄污损者除外),除特殊情况由中央主管部门通知或批准者外,一概不得处理。
4.为便于处理滞销书,发货店(发行所和省级书店)可以定期征求出版社意见,对出版已久、内容陈旧、无保留价值、而销货店可能还有存货的图书,编印《滞销书处理参考书目》发给各地县市书店。列入以上书目的书,是否处理,由县市书店根据当地存需情况自行决定;按照《滞销书处理参考书目》处理的,不再经过审批。
5.发货店本身的滞销存书,可根据存需情况自行决定降价处理,征求各地书店添配。发货店在书上不改价,各地书店添进后,可以按发货店决定的价格出售,也可以按原定价出售。发货店决定降价处理的书,县市书店如有存书,是否降价处理,可根据本地存需情况自行决定;如按照发货店决定的价格出售,不再经过审批。
(四)财务处理:
1.降价和报废图书发生的经济损失,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报废图书的卖废纸收入,必须入帐,冲减报废的经济损失,不得移作他用。
2.降价和报废的图书,要开列清单(包括书名、出版者、版次、数量、处理方式、报损金额、处理原因、处理根据等),经有关人员和县市书店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财务部门入帐。凡是报废处理的图书,必须将图书的封面撕下(图片撕下版本记录部分,下同),连同清单复本一份寄省级书店查验。查验后封面可不保存,清单留查验店存查。赠送部分不撕封面,将接受单位的收据作为查验凭证。报废数量很大的品种,经省级书店特许,或地区书店派员点验,可以不撕寄封面查验。
(五)处理注意事项:
1.图书作降价报废处理要慎重,要注意保留和丰富备货品种。图书处理的审批,一般应经有关人员研究讨论。第四、七类滞销书,内容是否确实过时、陈旧,要注意鉴别。第八类滞销书降价、特别是报废要从严掌握。滞销书的内容没有时间性的,以及内容是否过时、是否陈旧不易判别的,就不要急于处理。学术著作、科研资料、工具参考书、专门技术书虽存的时间较长,销售很慢,也不要轻率处理;确属必需处理的品种,也要保留一定数量。中外名著,专家、学者、作家的多卷集、文集,中外有影响人士的著作,知名画家的画册、画集等,一般都不要处理。
2.要注意滞销书处理与存书核资的区别。存书核资是分别按存书年限计算的,而且只是帐面上的处置,对外销售仍按原来定价,核资提存的差价实际上是“呆滞损失准备金”性质。因此,已核资提存差价的存书,不等于滞销书;如作滞销书处理仍应逐本研究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
降价处理时,降价的幅度也应根据滞销情况确定,可以高于或低于存书提成差价。
3.要注意滞销书报废与图书停售报废的区别。图书停售报废是因为图书内容有问题而处理,各地书店应严格按照有关发货店转发出版社的通知及时彻底清理,不得遗漏。滞销书的处理则根据各地的存需情况,各地处理可不一致。两种性质的处理不要混淆,两种图书不可混放。出版社、发货店和上级店不得以“滞销”、“自然淘汰”等名义,通知各地书店报废图书。
4.要加强对滞销书处理工作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要注意纠正和防止不按规定办事和乱降价、乱报废的现象。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9月10日)

深府〔2003〕161号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深圳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电网建设工作,为电力建设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区、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区、镇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确定。区、镇政府负责特区外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及新建变电站场地平整、通水和进站道路建设;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特区内输变电工程的收地、赔偿和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二)区、镇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支持电网建设,凡因变电站站址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由相关区、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承担责任。
   二、提前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供电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未来2—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上报广电集团公司和市政府。
   (二)供电部门提前1年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有关区、镇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区、镇政府应在1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供电部门征求完区、镇政府意见后,应将规划选址报告和路径规划方案报相关区、镇政府和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以便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区、镇政府及早开展征地、确定路径等工作。
   (三)供电部门每月底定期向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市经贸局每月上旬定期主持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宝安、龙岗两区和特区内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区、镇政府和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五)广电集团公司批复经有关区、镇政府书面同意的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并下达工程概算后,如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原有设计方案,须由市经贸局主持召开的每月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修改,并提出因设计方案修改而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的解决方案。
   (六)供电部门编制的输变电工程立项计划必须在上年底前上报广电集团公司,广电集团公司应在本年度3月底前作出书面批复,以便当地政府帮助尽早落实计划。
   (七)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工程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输变电工程的建设。
   三、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电力及市政规划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其所在区的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参照高新技术用地的审批程序,分批进行审批,集中办理各项手续。
   (二)对不存在征地和拆迁等问题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用地手续。
   (三)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特区内由市规划与资源国土局负责尽快落实,特区外由输变电工程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负责尽快落实。
   (四)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供电部门先报镇、区政府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市经贸局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四、缩短输变电工程项目办理时限
   (一)初步设计审查
   1.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或申报资料缺少消防审查意见,但在提交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补齐)的情况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如消防审查意见不能在提交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资料后16个工作日内补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顺延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
   2.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6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或申报资料缺少消防审查意见,但在提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情况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消防审查意见不能在提交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1个工作日内补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2.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1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五、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变电站设备配置原则如下:“特区外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GIS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户内GIS配置;特区内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GIS配置方案,有条件也可采用户外GIS配置”。
   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特区外220KV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通水和场地平整由区政府负责,110KV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通水和场地平整由镇政府负责。
   六、简化输变电工程开工手续
   (一)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法人授权,在1个月内签署办理完输变电工程《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过程中,可先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并进行初步设计报建审查。
   因手续不全,造成施工图建审延迟的,供电部门应在3个月内补办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核发。
   (三)对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认定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输变电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单位,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为其办理《临时建筑开工许可证》,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架空线路塔基征地工作
   (一)参照各地普遍做法,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负责,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二)500KV线路高压走廊按60米宽覆盖面积计算,每亩补偿1000元,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所在区政府及供电部门按3∶3∶4的比例分担,其它电压等级的线路走廊不作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负责,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
   八、加快输变电工程招投标进度
   输变电工程根据工期缓急程度的要求,可按照简易流程(25天内完成)或特殊流程(10天内完成)两种方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500KV输变电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KV及以下输变电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
   (二)对工期紧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项目,市环保部门采取先审批,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办法,供电部门须在1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的编制报送工作。
   十、简化消防审核手续
   (一)对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市消防部门应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市消防部门应先收设计图纸,供电部门须在消防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