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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建立并充实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8:54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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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建立并充实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抓紧建立并充实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2]4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的要求,按照企业资质审批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的权限,由建设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已基本建成,并将其基本数据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至今仍有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建立或者没有按照要求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的机构及人员,落实责任制,按照要求抓紧将相应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建立起来,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二、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备案要求

  (一)备案内容

  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备案的内容,应当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材料的内容相一致。其中,项目经理数据库备案的要求、内容、时间及方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的通知》(建办市函[2002]366号)要求执行。

  (二)备案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已经建立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向建设部备案。今后,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内容有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或者补充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将变更或者补充内容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三)网上数据备案方法

  1.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以下同)首页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或者直接登录http://www.cein.gov.cn/zznj/step1.asp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二、三级企业数据备案”,进入备案情况查询界面,再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中选定要备案的企业,点击“备案”后即可完成。

  2.工程监理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www.cein.gov.cn/home/zyrj/jlqy/step1.asp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审核审批”工具栏下面的“企业备案”菜单,选定要备案的企业名称,再点击“备案”即可完成。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data.cein.gov.cn/zbdl/step1.asp 进入省级管理系统,在左方菜单“管理部门”中点击“暂定、乙级代理机构备案”进入查询界面,在查询结果中选定要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点击“备案”即可完成。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工程咨询设计业信息系统”省级管理版,在菜单中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选定待备案的企业,生成备案上报文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进入备案文件界面,再根据提示将备案文件上传。

  三、评标专家名册联网的要求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2002]214号)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和江苏、河北、山东、广东省等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其他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03年底前将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联网的方法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全国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将于2002年11月30日建成)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数据联网”,选定要联网的专家,再点击“联网”后即可完成。

  四、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网上备案、评标专家名册联网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有关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高明军、耿珺,联系电话:010-68393442、68394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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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2年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财税〔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符合免征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
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2.独生子女康宁保险
  3.儿童康乐保险
  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5.平安福寿保险(新)
  6.金婚保险(新)
  7.独生子女康宁保险(新)
  8.平安福寿保险(9712)
  9.独生子女康宁保险(9712)
  10.平安长寿保险(新)
  1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
  12.平安永乐保险(新)
  13.平安长寿保险(9712)
  1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
  15.平安永乐保险(9712)
  16.平安幸福保险(9712)
  17.平安福临门保险(9712)
  18.平安长乐保险(9712)
  19.平安永利两全保险(1999)
  20.子女教育保险(1999)
  21.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1999)
  22.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3.平安育英才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3.养老金保险(甲)
  4.养老金保险(乙)
  5.养老金保险(新)
  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新)
  7.养老金保险(甲)(新)
  8.养老金保险(乙)(新)
  9.养老金保险(新)
  10.养老金保险(9710)(甲型)
  11.养老金保险(9710)(乙型)
  12.养老金保险(9712)
  13.养老金保险(甲款)(9712)
  14.养老金保险(乙款)(9712)
  15.平安综合养老保险(9712)
  16.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7.平安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8.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新)
  19.递增养老年金保险(9712)
  20.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21.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三)健康保险
  1.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5.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6.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
  7.团体住院费用保险(99型)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
  9.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
  10.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8型)
  11.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8型)
  12.手术医疗安全保险
  13.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14.手术医疗保险
  15.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
  16.重大疾病保险(9712)
  17.平安康乐保险(9712)
  18.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19.重大疾病保险(新)
  20.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1.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2.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长寿幸福卡
  2.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6.附加购房信贷失业保险
  7.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8.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10.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消费购物赠送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学平综合险
  2.麻醉安全保险
  3.患者安心保险
  4.海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急救保险
  5.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6.附加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7.附加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
  8.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9.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10.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洋城镇职工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2.太平洋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2.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
  3.国寿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国寿鸿利投资连结保险
  5.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6.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2.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2.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5.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6.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7.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9.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补偿金保险
  12.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补偿金保险
  14.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16.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1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8.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
  21.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22.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太平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3.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
  4.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6.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8.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
  9.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1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2.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4.太平真爱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太平真爱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真爱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太平智选团体退休金保险
  11.太平红彤彤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三)健康保险
  1.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太平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5.太平万全团体附加补充医疗(上海)保险
  6.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7.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
  8.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9.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
  11.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团体终身健康保险(分红型)
  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96型)
  2.美满人生保险
  3.全家福联合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5.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寿险
  6.红状元定期寿险
  (二)健康保险
  1.安康少儿重疾还本定期保险
  2.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3.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0)
  4.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5)
  5.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红终身寿险计划
  2.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保险
  3.中宏“二十年康宁”两全保险
  4.中宏附加变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等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6.中宏附加儿童分红两全保险
  7.中宏附加分红两全保险
  8.中宏附加生存利益两全保险
  9.中宏投资连结保险
  10.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11.中宏附加现金利益两全保险
  12.中宏附加子女教育定期寿险
  13.附加定期寿险保障
  14.中宏附加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5.中宏附加新生儿贺金年金保险
  16.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17.中宏附加儿童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中宏“十五年康福年金”两全保险
  2.中宏“灿烂人生”终身寿险
  3.中宏“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4.中宏“养老福星”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1.中宏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中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中宏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手术医疗利益保障
  5.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6.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7.中宏附加身故与全残定期寿险
  8.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9.中宏附加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10.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3.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
  5.泰康满堂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6.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
  7.泰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泰康附加定期保险
  9.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
  10.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
  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
  2.888还本两全保险
  3.999还本两全保险
  4.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
  5.附加住院补偿定期医疗保险
  6.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
  九、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恒福宝终身寿险
  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4.恒康天安安享宝保险费返还定期寿险
  5.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7.恒康天安恒惠宝定期寿险
  8.恒康天安天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9.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恒康天安溢财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11.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十、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优越人生分红两全保险
  十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终身寿险
  2.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3.信诚两全保险
  4.信诚增值两全保险
  5.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6.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
  7.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8.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9.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0.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11.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12.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
  14.信诚家泰宝定期寿险
  15.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
  16.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7.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8.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
  19.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20.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为指导各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防止工作人员发生感染,同时避免过分防护在群众中造成恐慌,我部组织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

二OO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 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或其它现场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一、一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2、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3、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层—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

(三)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一)二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以及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四)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灭菌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回疾控机构灭菌和消毒处理。

三、三级防护

(一)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二)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四、其他要求

(一)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

(二)参加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