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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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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
  2001年,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机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改善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中心任务,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优化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泸州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积极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使的职权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建立法制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和其他领域逐渐成为政府活动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政府要依法管理国 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事务;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的行政 行为和行政手段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为此,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增强责任感和 使命感,确立依法行政观念,用依法行政统揽各项工作,加强政府对自身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和控制力,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优化行政执法,进一步改善全市经济发展的软环境,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紧迫感,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工作的载体,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2001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的界定, 对不符合行政管理的事项都要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二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分解细化工作,明确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职责,提高执法效果。三要结合当地或本部门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行政执法工作、营建软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市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把平时抽查指导与集中检查考评结合起来,严格奖惩逗硬,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落到实处。
  (二)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活动。2001年,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去年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实施措施上,要求四个到位:第一,认识到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促进乡镇政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农村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需要。第二,领导到位。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项新工作,难度较大,需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具体负责;第三,方案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做到人员、经 费、责任三落实;第四,责任到位。要落实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从领导到部门,具体执行人,层层责任到位,落到实处,实行奖惩逗硬。同时做好两个结合,即推行乡镇执 法责任制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推行乡镇执法责任制与农村税费改革相结合。促进乡镇机 构改革,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乡镇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乡镇基层行政管理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侵犯管理相 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坚决予以追究,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二是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重大行政行为集体研究决定制,罚缴分离制,违法行政案件督查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人员 亮证执法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公开举报投诉制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保证执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三是建立政府法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重大涉法事务上报市政府及法制局,便于掌握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四是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日常监督,将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查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问题,纠正没有法律依据、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事的乱收费。五是加强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要贯彻《立法法》的精神,根据泸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一是注重合法性。规范性文件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补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政府的抽象行为合法;二是注重适用性。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泸州经济发展目标,围绕西部大开发对外开放、招商 引资、改善投资环境这一中心,坚持为基层、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的观念,防止为部门利益在规范性文件中任意设定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三是注重公开性。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后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对涉及范围广有重大影响,事关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要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地实际。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相对人遵守执行的意识。四是加强备案制。要 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要求进行备案,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合起来,严格考核。五是重视清理、修改和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与西部大开发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以及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
  行政复议工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市府办《泸州市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泸市府办发〔2000〕132号文件),从2001年起,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做到收案有登记,结案有报告,转送有审批,复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化。二是要继续加强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的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培训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四是要加强行政复议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的建设,凡是有行政复议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都应落实行政复议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并注意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法律的同志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努力改善办案条件,落实办案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有关设备。六是要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五、强化改革意识,推进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
  根据全国市县乡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新世纪的政府法制工作应树立改革创新意识。2001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已作出对市县乡机构进行改革的部署,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予以配合。一是继续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2001年要在去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做法,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二是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清理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2001年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努力 争取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建立精干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避免多头管理、交叉扯皮。力求在行政执法体制上有所创新。
  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切实提高政府法制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在巩固“三讲”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和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把握政治方向;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认真学习研究法制理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中的 新情况、新问题,勇于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增强宗旨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观念,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扎实工作 的作风,为实现“十五”计划的良好开局,实现泸州经济新跨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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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第43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慕德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权。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跟踪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法人方可支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和单位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然后及时书面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立项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和竣工决算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费用,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三)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竣工决算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审计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聘请人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因过错、过失给审计事项造成危害的聘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或乱收费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明确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条件和职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协管员是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聘请参与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业务上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领导。
二、聘任协管员的范围及办法:
(一)专职协管员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向社会招聘;
(二)兼职协管员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辖区内有车单位和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其他单位中聘任;
(三)向社会招聘的协管员,招聘机关必须与本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向社会招聘协管员所需的临时用工指标,由招聘机关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三、协管员必须具备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有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能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相应的文化、业务、技术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
四、协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章,取缔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专职协管员在受交通警察的委托时,可以使用带班交通警察的法律文书,对违章者进行当场处罚,但罚款不得超过50元。罚款数额超过50元或者需暂扣牌、证及车辆的,应当在四小时内交给带班交通警察或者值班领导处理;
(三)兼职协管员在道路上进行检查时,以检查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车辆为主;如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可以检查社会车辆,发现违章,及时处理,交登记在册,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
),可以滞留车辆,并及时就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四)遇有交通事故,应当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持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五)经常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反映交通安全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管员上道路工作,应当有交通警察带班,持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佩戴“公安交通协管员”盾眚臂章及红白相间的袖套。
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公安交通协管员”臂章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统一制作(检查证、臂章及袖套式样附后),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放。
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招聘专职协管员的经费,由招聘机关在交通管理经费中列支。
七、对工作积极、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协管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协管员,一经查实,招聘机关有权辞退或者解聘,并收回证件;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