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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14:31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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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去年,各级共青团组织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按照团中央的部署和安排,组织亿万青少年开展了规模空前、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学雷锋活动,促进了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全国城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学雷锋活动要继续以"学雷锋精神,做四有新人"为主题,突出"爱党爱人民"的内容,在解决青少年人生观问题上下功夫,努力使活动更加普遍、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更富有各条战线的特色。为此,共青团中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学雷锋活动的认识。雷锋同志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在党和人民哺育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新人的杰出代表。在雷锋身上集中体现了我国青年忠于党和人民、舍已为公、艰苦奋斗等优秀品质,正是这些优秀品质的多年实践和锤炼,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旺盛生命力的雷锋精神。它代表着我国青年成长的正确方向,揭示了青年自身成长的正确途径。当前,我国正处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对于坚定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的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和影响;对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青年的劳动创造热情,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对于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团组织一定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从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高度,来认识学雷锋的意义和作用,树立深入持久学雷锋的思想,以更高的热情和扎实的行动,组织和带领团员青年,把学雷锋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重点突出"爱党爱人民"的内容,在解决青年人生观问题上下功夫。雷锋精神的核心是爱党爱人民。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雷锋平凡而又伟大的人生观的生动写照。学雷锋就要学根本。从当代青年思想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好青年人生观方面的问题,应该成为新时期学雷锋活动的基本要求。今年是建党七十周年,各级团组织要结合有关纪念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历史,了解党的伟绩,进一步增强与党的感情,自觉接受党的教育,坚定跟着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勇气。今年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实施"八五"计划的第一年,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推动改革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岗位做贡献、行业树新风、社会送温暖等活泼而具体的活动,引导团员青年象雷锋那样,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集体与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努力按照社会和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同时,也为自己创造出更有意义的人生价值。

  三、要把服务社会与立足本职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服务和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一流成绩是实践雷锋精神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坚持下去。各地团组织要继续在重大纪念日和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方便群众、造福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和便民服务活动。要健全和发展青年服务队、综合包户小组、助耕包户队、共青团责任区等学雷锋组织和骨干队伍,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团中央将在3月3日和6月30日组织两次全国性的"学雷锋活动日",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搞好配合。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岗位学雷锋活动,要围绕实施国家"八五"计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立志达标、岗位成才等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树立主人翁精神,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学雷锋活动的指导。要使学雷锋活动坚持经常,年年有新的发展,就必须注重研究,加强指导。今年,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抓好典型。注意发现和树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身边先进典型的示范指导作用。对原有的学雷锋典型,要注意培养提高,使之有新的进步和发展。二是重视总结推广经验。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的指导。今年团中央准备与有关部门一起在抚顺召开学雷锋现场经验交流会。还将通过文件和报刊的形式,转发和宣传一些先进经验,并于年底表彰学雷锋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三是搞好调研。各级团组织在学雷锋活动中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在对以前学雷锋活动进行较为系统理论研究探讨的同时,要重视研究改革开放条件下学雷锋的新特点、新要求、新规律,不断为学雷锋活动注入生机和活力。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共青团"八五"规划制订学雷锋规划。团中央拟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理论研讨会。

  各地学雷锋活动的安排和情况,请及时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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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农办市[2010]11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

多年来,我司依托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网,定期采集鲜活农产品批发价格和交易量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数据采集报送及整理服务等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与义务,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我司制定了《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现印发各有关部门,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信息工作的重要部署,规范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定点市场,下同)信息采集、报送及其他相关工作,进一步满足城乡居民的信息需求,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是定点市场信息工作的主管司局。负责定点市场的业务指导、考核管理、信息综合汇总、信息报告发布、信息体系建设完善、批发市场推介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信息中心是定点市场信息采集、报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业务支持责任部门。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建设、系统软件运行、传输网络维护、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库建设完善、信息报送统计、信息员管理、沟通联系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级农业市场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定点市场信息工作,支持帮助定点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定点市场的推介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定点市场负责采集点的建设,配备信息员(A\B角),每天(含节假日和公休日)按制度规定采集、报送市场交易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定点市场原始数据信息可主要依据商户询问、交易单据、电子结算系统等取得。其中:商户询问调查对于同一规格标准而价格差别较大的商品,应抽查不少于3户的数据进行平均;尚未施行电子结算的市场,交易量可通过商户交易量的增减幅度,结合经验和目测等进行估算。

第七条 各定点市场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力争原始数据采集的代表性。原始数据采集时间必须与市场集中交易时间同步。

第八条 各定点市场依据原始数据综合汇总本市场的信息数据,具体工作中如发现数据异动,须及时核校原始数据。

第九条 各定点市场应及时进行信息数据综合汇总,确保信息的及时报送。



        第三章信息报送



第十条 各定点市场均需采用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的报价系统,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和规定,于中午12点前完成当日综合汇总的市场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定点市场报送交易信息前,须再次对综合汇总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日常报送的分品种批发价格、交易量数据的准确性;判别说明重点监测品种的产销地。

第十二条 各定点市场要开展市场运行和交易情况分析,发现苗头性、焦点性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信息中心反映。

第十三条 农业部信息中心每天中午12点开始审核汇总全国各定点市场报送的交易信息,如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与有关批发市场沟通,核实后装入数据库并运行程序,生成价格指数。

第十四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根据核实的数据库数据,于当天下午3点前,计算、综合并报告、发布全国批发市场监测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定点市场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市场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各定点市场选定信息员应符合“四好”的标准。即:(1)政治品德好,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为人诚实可靠;(2)协调能力好,能调动积极因素,重视协作配合;(3)业务基础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知市场运行情况;(4)工作实绩好,踏实肯干,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各定点市场信息员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及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信息中心备案,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农业部信息中心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批发市场信息催报、审核和数据库维护、运行工作;确保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农业部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定点市场信息采集、报送等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场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及时、准确、完整性等方面。考核结果一要作为考评定点市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二要作为50家信息重点采集市场补助经费分配和各定点市场信息员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要密切与中央、部属及其他重点媒体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定点市场的推介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定点市场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各定点市场要加强资金投入等保障,确保信息采集、报送系统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信息中心,负责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对各定点市场信息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员业务工作水平,强化队伍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市场信息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信息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定点市场信息工作中,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