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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6:22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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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评选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蓬勃发展,提升我市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黄石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最高荣誉奖。

第二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 “市长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为10人,往届获奖者一般不再提名参选。

第四条 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市长奖”评审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的比例不低于50%)。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长奖”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黄石市所辖并具有黄石市学籍的各中小学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热爱黄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三)在校期间获得以下奖项者:1、获得上两届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八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2、获得湖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3、获得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4、获得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5、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的个人;6、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主要成员;7、上两年度内被授予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个人。

以上所述获奖项目的时间为上两个年度。每个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六条 “市长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市长奖”推荐工作由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科协会同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组织;市级直属学校由市科协会同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推荐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市长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一般应确定为候选人。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按照高于获奖者20%的比例,确定提名人选,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九条 提名人选公示结束后,评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形式投票。得票前10位的即为“市长奖”获奖建议人选。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市长奖建议人选名单,连同评选情况报告一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本年度“市长奖”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市长奖”的评选和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要对“市长奖”的评选过程严格实施监督,确保公正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执行回避原则,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守秘密,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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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九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50万亩,建设高标准粮田50万亩的目标(以下简称两田),加快首都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管理用好农业综合开发“两田”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的目标
根据北京市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要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来,通过对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发展后劲;建设高标准粮田,起到示范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达到农业增产,农民致富的目标。
二、开发原则
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投入产出的效益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统一规划,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学技术,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资金投入与管理
“两田”开发建设,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以农民和农村集体为投资主体,各级财政配套投入。
“两田”开发建设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市确定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农业适用技术、水利设施、农机化发展、农田林网建设。中低产田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2的比例配套,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配套资金。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
,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配套投入。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两田”开发建设,实现项目管理。各区县申请的项目,由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北京市农业发展规划共同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开发项目计划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市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本着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筛选、评估论证,确定项目。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项目经国家开发办批准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根据国家开发办的批复,对列入国家开发项目的区县给予批复,并签定项目建设协议书(附后)。区县和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确定的项目给予批复,并和区县签定项目建设协议书(附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据批复落实市级财政资金。
五、项目检查与验收
加强“两田”开发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保证市级资金及时到位并足额匹配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的实施,加强检查监督,保证项目建设按时竣工。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
项目竣工后(在第二年的6月底前完工)一个月内,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自验,并写出验收报告,申请市级验收。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接到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中央项目报请国家开发办验收。
六、奖励与惩罚
“两田”开发建设,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要加大支持力度,发给验收合格证书。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要限期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县,要减少支持力度或不再支持,同时发出通报给予批评。
七、执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8〕5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铜陵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区)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迁入本市(区)的,户籍须满2年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
第四条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费用缴纳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保险待遇保障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筹集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等工作。
第五条 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保险待遇按各自所参加的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确有困难的,由抚恤定补资金发放地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参保手续由所在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困难企业中的残疾军人和三属参保后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支付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第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有工作单位的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其医疗待遇按我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工作单位的,由抚恤金发放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凭证和医保卡就医时,享受“三优先”、“三免”待遇。“三优先”是指优先挂号、优先应诊、优先住院;“三免”是指免挂号费、免注射费、免门诊和急诊诊察费。
第八条 在乡残疾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住院时凭其本人持有的优抚对象证件、身份证和各参保类型医保卡免除个人起付标准限制。
第九条 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份将本单位上一年度门诊“三免”和免除个人住院起付标准差额部分费用统计后上报市卫生局、民政局,经共同审核后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医疗减免费用等渠道中解决。
第十条 对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门诊补助,门诊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二)七到十级残疾军人、三属、60周岁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三)60周岁以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元。
第十一条 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住院补助,住院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个人支付部分在2000元(含)以下的,按50%补助;
(二)个人支付部分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60%补助;
(三)个人支付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按50%补助住院补助。
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 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住院补助后,个人支付部分还存在困难的,可由其抚恤定补资金发放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酌情解决。
第十三条 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按《铜陵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困难企业中的残疾军人住院后,个人支付部分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帮助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财政酌情予以补助,所需资金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列入条块单位进行管理的在职残疾军人按照各自医疗保险渠道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作为补充,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诊断证明;
(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违反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
第十八条 在本市内进行户口迁移的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再更改原医疗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医疗费补助限于在指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办法不予保障。
第二十条 铜陵县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