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2:09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2004/10/27)

2004-10-27



笔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环节,是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关键。为了保证笔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上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和《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笔试工作原则

笔试工作全面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领导及监督

笔试工作在市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市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务组具体负责承办笔试有关事宜的落实。笔试工作全程将请省人事厅和市人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招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并邀请新闻媒体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报道、监督。

笔试中有关公务回避以及违纪责任按照《方案》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三、笔试科目、分值及考试时间

1、笔试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分值分别为100分。

2、笔试时间定于2004年10月30日----10月31日。10月30日上午8:30--10:00考《公共基础知识》,10:00--11:30考《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下午14:00--16:30考《申论》。10月31日上午8:00--10:00考《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

四、准考证的填写发放

准考证由考务组在10月27日前制作填写完毕,并于10月28日至29日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放。准考证领取时由领取人在准考证存根上签字。10月29日下午6:00仍未领取准考证的考生,考务组要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

五、试卷的命制

根据《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2003]52号)精神,笔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以及成绩通知,均由省人事厅统一负责。

笔试成绩将通过张贴公布、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人事人才网公布。

六、试卷的接送及保管

试卷按有关规定从省人事厅押送人员处交接后,由招考办选派专人(2人以上)保管,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全封闭管理。直至笔试结束,将试卷清点交还省上试卷押送人员。

试卷的运送、交接、清点、回收按《酒泉市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规则》之规定办理。

七、考场设置

这次招考共有考生2036人,设置68个考场。其中报考党政机关职位的共1500人,按每个考场30人设置,需设置50个考场;报考公安职位的454人,共设15个考场,其中1--14考场每个考场30人,第15考场34人;报考法院职位的16人,设一个考场;报考检察院职位的共66人,设2个考场,每个考场33人。考试地点统一设在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址。

考场内考桌按考试有关规定要求放置,全部纵向贴号排列。30人考场每列按7、8、8、7张桌子排列;33人考场按8、8、8、9张桌子排列;34人考场按8、9、9、8张桌子排列;16人考场按5、6、5张桌子排列。考点宣传横幅、指示标记、考场设置示意图、考场布置以及清洁卫生等准备工作由酒泉职业技术学负责,并在10月29日下午5:30前完成。

八、工作人员构成

笔试工作需巡视、监考和工作人员168人。从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公检法部门和考点学校教师中抽调组成。

1、按照考场设置,共需监考人员136名,其中考点学校抽调教师68名担任主考,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抽调68人担任监考。每个考场主考1人,监考1人。

2、考点设总负责、总监考及监察人员,考区设考场巡视人员若干名,邀请省人事厅巡视人员和招录考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巡考。

设考点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16名(机关9名、教师3名、保安4名)。考点机关工作人员由考务组安排,保安从保安公司聘请。

抽调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关工作经验。

九、笔试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铃声设置

10月30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开始

11: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结束

13:45(短音)------考生入场

14:00(长音)------《申论》考试开始

16:30(长音)------《申论》考试结束

10月31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安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开始

10:00(长音)------考试结束

(二)实施步骤

1、10月29日下午4: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市职业技术学院阶梯教室进行考务培训,学习考试的有关文件和考场须知、监考人员守则和违纪人员处理规定,明确监考工作的重要性、工作任务和职责。

2、10月30日早7: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并阅读题本第一页上的内容,不得向后翻页。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50由主考拆封《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答题卡和试卷本袋,清点无误后分发考生;

10:10由主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监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同时,主考要再次进行清点核对;将《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袋和试题本袋放讲桌上妥善保管;

11: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1: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上午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本与答题卡一定要分开装封。

13:10 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13:40 监考人员领取《申论》考试试卷。

13:4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13:55 监考人员发试卷、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14:0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试卷卷头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14:3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在试卷卷头上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16: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6: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申论》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卷、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卷,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3、10月31日早7:30公安、法律专业知识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45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

10:0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专业科目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所有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其它有关安排、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酒泉市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

法检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0〕32号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营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凭借国家所赋予的特有职能而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领导,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并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执行办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收取。

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将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未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或授权,省以下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包括领导人讲话),其中涉及收费的,如未经国家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认可的,均不能做为收费依据,一律无效。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制发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可酌情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市物价局、财政局受省物价局、财政厅的委托,可核定部分事业性收费标准。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划分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条 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国家、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制定和调整省委托市管的事业性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报省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批准在我市境内施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一次性收费,还是经常性收费,均须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在施行收费时,必须亮证收费。无证不得收费。被收费单位对无证收费的,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收费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由市、县级市和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颁发。

第三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属财政资金,作地方财政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次收入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实行由交费单位直接上缴财政的办法。凡属直接上缴财政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由执收单位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由交费单位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所交费用直接存入财政专户,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凭银行返回的交款回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次收费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实行由收费单位代收的办法。各收费单位要在银行建立专户,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在本月终了后五日内填制“收费缴款书“,上缴同级财政。凡不按规定时期上缴的,按日征收3% 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仍不交款的,由财政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十六条 全额预算单位,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按月全额上交财政的办法,收费资金直接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差额预算单位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资金全额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自收自支单位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一切收入全部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中央、省在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下,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由财政部门逐户核定财务管理体制,按收费总额核定上缴财政的比例或额度,核定年度收支计划,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代征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有关人员,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劳务费,对有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拟定支出预算,按月拨款,统一按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专项性支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下达支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进度将资金拨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逐户逐项设置账卡,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机关报告情况。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编号、并印有“辽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检印和收费项目的统一收据。

因专业性较强,需要专用收费票据的,由收费主管部门提案 “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批准文件的规定,提出专用收费票据样式,由市财政局审定和印制。

第二十三条 需用统一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批准收费文件到同级财政机关领取。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均须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和处理账(册)必须在财政部门监督下进行,不得自行处理和销毁。各收费单位每半年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用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领取、启用整本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页、缺号、填写票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不准跳号、隔号填写,不准涂改、刮擦、控补和撕毁,不准互相借用、串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在封面上填写收费总额,起讫号码,并加盖经办人印章,在下次领取收费收据时,送财政机关检验。经财政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机关和核销人印章予以注销。存根退回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须列表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审核后,方可销毁。遇特殊情况须提前销毁的须经财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印、伪造、代开、转让、贩卖和拆本使用收费票据。开错、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贴在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如有遗失,要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报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收费单位和个人执行收费时,使用无“辽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检印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所收取的资金,一经查出,一律没收上交财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经财政机关查实后,可从本案罚款中提取10% 以内金额,奖励检举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管理权限,依照财政、物价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取费用的;

(三)没使用印有“辽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检印收费票据而施行收费的;

(四)没有按规定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

(五)按规定应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而不实行收支两条线,或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

(六)转移、隐瞒、截留、收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存,支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七)不按规定领取、填制、使用、保管收费票据的;

(八)擅自印制、转让、出售、销毁、伪造、涂改、丢失收费收据的;

(九)不按规定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向财政、物价部门提供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后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