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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4:33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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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

江西省专利局


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省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省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省专利的申请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且是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三)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四)国内专利申请必须是2002年1月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于200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外专利权。

  第五条 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金额为受理后资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60%-80%,以及委托本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代理费的50%。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依据申请人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按以上比例资助。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其授权后资助1-2万元,但同一专利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缴费日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三)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五)个人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个人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代理费资助应与专利申请费资助同时申请,不单独办理。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十条 在本省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本省产业政策,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四)在本省辖区内首次实施。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给予重点资助:
  (一)国家专利示范工程项目;
  (二)国家或省级专利试点企业实施专利;
  (三)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专利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市场预测分析材料;
  (五)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
  (六)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七)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省专利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省专利局组织有关专家按实施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等进行评审,择优资助。资助金额由省专利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预案,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省专利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签发付款凭单并发放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须开具正式发票,个人须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专利局。

  第十七条 省专利资助资金由省专利局专项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专利局须将省专利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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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1991年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
(七)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义务为接受咨询,参加论证,审校书刊。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
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一)审定协会聘请的顾问人选;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其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法;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聘任协会正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批准会员入会或退会申请;
(五)表彰、奖励对证券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基金及会费运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协调解决协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个,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自行筹措和运用,并自求平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入会基金、会费等款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自筹款项;
(五)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三)常设办公机构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四)拨付协会下设机构经费;
(五)对本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正当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终止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修改亦同。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执行本章程,可按本章程的基本规定,相应制定若干方面的工作细则。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已于2003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川府函〔2003〕82号)文件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自行调整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报市政府和市地税局备案。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
标准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现行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永兴、磨家、普明、新皂)、青义、石马、龙门、游仙、小枧、松桠、沉抗、丰谷、塘汛、石塘、城郊等乡镇、科学城办事处、城区各街道,以及科教创业园暨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南郊工业园、游仙经济试验区。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人口80万。绵阳市目前定位是中等城市。
  二、土地级次和应税额
  绵阳城市规划共分五级,具体分为:
  (一)一级地段6 元/M2
  (二)二级地段5 元/M2
  (三)三级地段4 元/M2
  (四)四级地段3 元/M2
  (五)五级地段2 元/M2
  三、地段划分
  (一)城区地段划分。
  1、一级地段:从东方红大桥开始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东方红桥至绵阳宾馆段)经长虹大道(含长虹大道,剑南路西段至安昌河大桥段)经安昌江河堤左岸(安昌河大桥至南山大桥段)经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经涪江河堤右岸(富乐大桥至东方红大桥段)至东方红大桥所包含的区域。
  2、二级地段:从安昌河大桥开始经长虹大道(不含长虹大道)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绵阳宾馆至剑南立交桥段)经一环路(含一环路,即剑南路西段与剑门桥段)沿铁路至花园立交桥经菏花西街再经安昌河堤左岸(花园立交桥段安昌河大桥)至安昌河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3、三级地段:
  (1)从东方红大桥经涪江河堤右岸(东方红大桥至科学城大桥段)经一环路北段(科学城大桥至西山立交桥段)经一环路西段(含一环路西段)经剑南路西段(不含剑南路西段)至东方红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2)游仙区内一环路东段(含一环路)经科学城遂道与涪江河堤右岸(科学城大桥至富乐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3)御营坝地区内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御营大桥至南山大桥段)与安昌河堤右岸(御营大桥沿安昌河堤至南山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4)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与涪江河堤右岸、安昌江河堤左岸所包含的区域。
  4、四级地段:
  (1)游仙区内沈家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其余区域。
  (2)御营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外的其余区域。
  (3)南山大桥至南河大桥一环路段与长虹大道南段、南山路及河堤所形成的区域(即南山片区)。
  (4)一环路北段与滨江西路北段、铁路所形成的仿三角形区域(即高水圣水片区)。
  (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包含永兴工业开发区)。
  5、五级地段: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上述1、2、3、4 级地段未包含的区域。
  (二)其它地段。
  1、科学城按2-5 元/M2由科学城办事处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含永兴工业园区)已统一划分为城区四级地段标准,但也可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 元/M2重新确定路段等次及金额;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的磨家、新皂等其它区域的路段等次及金额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3、城郊、石塘凡列入城区路段划分范围的,按城区路段标准执行,未列入的部分,与塘汛、丰谷、青义、龙门以及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郊工业园一起,由涪城区政府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4、游仙镇、小枧、松桠(不含农科区)、沉抗以及游仙经济试验区、由游仙区政府按1.5-5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5、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6、科教创业园区范围内由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按1.5-4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7、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范围内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管委会按1.5-4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处于级次临界点上的土地从高适用级次和定额。
  五、涉外企业和在华机构用地按财政部规定,不适用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因此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本办法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定额标准同时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