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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56:50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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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 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二)桥、隧(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或通过的道路、河流的名称命名。

  (三)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四)公交车沿线停靠站,一般以所在地地名、道路、重要单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

  对具有历史渊源、人文特征或区域特色的名称,也可用于专名使用。
 
  第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申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的命名、更名。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规划的道路交通设施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履行更名手续;

  已建(含改扩建)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居民住宅区内或独立建设地段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部门及区(含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区内河流上的港口的命名、更名。由市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的命名、更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命名、更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地名申报单位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需写明道路交通设施拟申报名称(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所在位置、项目特点、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三)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所在位置的示意图;

  (四)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第九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命名、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地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名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名称需要组织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市地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名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地名管理部门领取地名批准文件。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监督使用。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申报单位;

  (四)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批准文件;

  (五)因地理环境变化、城市建设引起地名消失的名称,所在区(含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所设地名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会同市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验收。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更名后,申报更名单位应及时更新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单位应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若有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和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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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1991年12月21日,国家教委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承担。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普通高校名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通过联合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第一批审定的院校名单见附件。
三、要切实保证新生质量。对考生的文化要求,原则上与境内(内地)考生相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确定。各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并根据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资料择优录取,不得擅自录取,不得降低录取标准。
四、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校录取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指标在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机动数内解决。
五、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并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命题依据。
六、考试规则另行制订。
七、新生录取通知书由联合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统一函寄考生,任何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事宜另行规定。
九、有关各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今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如无变化,将不再每年发文通知。
十、自1992年秋季开始,除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外,各高等学校一律不接受华侨、港澳、台湾省的学生作为进修生、插班生、旁听生。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者;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由内地(境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不满一年者不得报考。
2.时间
4月15日至5月31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776581);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571445或571550);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同安路5号);
香港考试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8344403);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澳门中华教育会;
澳门中国旅行社;
各报名站备有《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华侨考生也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推荐报名。
报名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及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缴付约合港币365元(1992年不变值)的通用外汇作为报名考试费。1992年以后,报名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不便径往报名站者,可用通讯报名形式,将有关证明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代办费港币30元)径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站。报名站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5月31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站。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考生可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科目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医药学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和医药学类各专业可以兼报,但需参加医药学类科目考试。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各类别满分以该类别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计算,即文史、理工类满分为500分,医药学类满分为600分。
以《考试大纲》为命题依据。
2.时间
每年6月的第三个周末至第四个周一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第1天 9:00~11:30 中文
13:00~15:00 物理、历史
第2天 9:00~11:00 英语
13:00~15:00 化学、地理
第3天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生物
3.地点
广州 广州华侨补习学校;
厦门 由厦门市招生办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局安排;
澳门 由中华教育会安排。
4.考试规则由各考点向考生公布。
四、录取
7月下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院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并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他
学生一学年交纳杂费400元~600元(1992年不变值)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宿费按各地、各校规定办理。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其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应持有有效期为一年的出入境证件。台湾省新生还需办妥途经香港返回台湾的香港再入境手续,或提供学业结束后能及时离大陆返台湾的保证书。
报考文艺、体育院校的考生,如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还需参加专业考试,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报考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福州大学 四川大学
清华大学 南京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学院
南开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福建医学院 广西医学院
天津大学 东南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广西农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 河海大学 中山大学 辽宁大学
天津中医学院 无锡轻工业学院 广州中医学院 东北工学院
复旦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中医学院 中山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上海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华东化工学院 浙江农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工业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浙江美术学院 汕头大学 西安公路学院
上海科技大学 浙江中医学院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杭州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上海中医学院 厦门大学 湖北医学院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打造高效快捷的审批服务平台,提升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是指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带领办理或全程代办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新的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台(以下简称“服务台”),负责咨询、带领和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后上岗,免费提供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咨询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办理项目的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办事条件、办事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服务对象解难答疑。
  第六条 带领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带领服务,带领其到相应窗口办理业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帮助,协助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代办服务。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台”提供免费代办服务,为服务对象代办市本级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事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服务内容可扩大至:(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审批事项;(二)工商、税务、机构代码等审批事项;(三)其他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章 代办程序


  第八条 代办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实施代办、办结回复”的程序运行。
  第九条 接待咨询。“服务台”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提交申请,代办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提交领导复核,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实施代办。代办员按照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办、跟踪,限时办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前置条件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引导委托方按规定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办结回复。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员要将证照、批文等所有资料当面送达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后,结束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中止或者终结代办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各项规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办职责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代办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办手续。
  (二)指导委托方熟悉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三)协助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主动提供审批过程需填报的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对代办项目进行跟踪办理,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五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代办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单位代表座谈会,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推动代办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八条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及时纠编正纪,严肃处理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索、拿、卡、要”的现象发生,确保工作高效优质、方便快捷、群众满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件: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