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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于境外PE/VC的影响与分析/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0:17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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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于境外PE/VC的影响与分析

阚凤军


  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简称国税函[2009]698号)。该通知的颁布显示国家税务主管机关正在强化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特别是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规避中国税法的行为。同时,也表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从以往的被动转向主动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实质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所得税的管理。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到境外PE/VC的投资收益,也将影响机构投资者后续相关投资方案的设计及交易架构的搭建等。本文结合698号文关于三种股权转让要点(直接转让、间接转让、关联转让),进行初步解读与分析。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方式通常为实体公司的运作方式,即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合资或股权并购等方式成立合资公司,后期经过双方协商将一方所持有境内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如果具体到PE/VC,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因为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会涉及到很多审批程序,也不利于其境外避税操作。

  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方式,即境外控股公司通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转让其原实际控制的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境内公司股权通过境外主体操作转让,一方面可以省去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流程;另一方面,比较便于其税务筹划。
  根据698号文第五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实际税负低于12.5%或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得所得税的,需要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如果简单从条文本身规定判断,并无不妥,但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境外投资方具体何种方式的转让构成条文所指的“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2、如何测定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该国税负高于12.5%,但无资本利得税的规定,由该如何处理?
3、国际跨国交易多倾向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及时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多不对外公开。按照该条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量非常大,必将增加有关各各方的负担。同时,相关资料要求亦比较笼统,相关各方亦不是很清楚资料应提供到何种程度方能满足主管机关之要求。
4、另外,鉴于提供上述资料的责任方为出售方,假使出售方怠于或拒绝向有关税务当局提供要求之文件,该情形对股权收购方有何种影响?

  根据698号文第六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本条规定对境外交易各方影响非常大,需要双方在前期商务谈判、交易架构设定及合同文本拟定等方面加以约定,减少本条可能给交易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本条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如何判定境外投资方“滥用组织形式”安排交易;
2、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
3、地方税务局层报税务总局的流程及时限?由于税务成本是交易各方设计交易架构、确定交易价值等重要影响因素,如果有关机关迟迟不能就交易的性质进行结论性判定,将严重影响交易的推进;
4、如果最终被否定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这种结论将构成交易交割与完成的重大因素,负面影响交易收购方的利益。当然,交易收购方可以通过交易文本的设计、合同条款的安排等进行规避或强化权利保护,但这必将增加交易各个方面的成本。

  三、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如图所示:直接关联转让;间接关联转让)

  698号文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执行本条的关键是如何判断税务当局认定“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价格”,这实际牵涉到企业估值方法问题,而如何进行估值又取决于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被转让公司的价值及其它因素考虑。因此,上述规定在没有具体标准或权威案例出台前,都对关联交易的税务成本等方面构成不确定因素。为最大限度确保交易的完成,避免认定为非独立交易,需要交易各方积极与地方税务当局沟通,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及资料,争取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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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07]44号


  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

  一、法律(5件)
  1.精神卫生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医疗事故处理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中医药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初级卫生保健法
  二、行政法规(6件)
  1.护士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营养改善条例
  6.放射损伤防治条例
  三、部门规章(30件)
  人事司:
  1.卫生部非法人机构管理办法
  2.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局:
  3.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6.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7.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
  8.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9.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修订)
  10.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订)
  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
  12.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妇社司:
  1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修订)
  1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
  1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16.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医政司:
  17.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
  18.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19.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
  20.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2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2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5.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规定
  疾控局:
  26.性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7.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科教司:
  28.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的暂行规定
  29.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30.卫生新技术评估与管理办法